一、确认违法,保留效力。
(一)适用的条件
①已经违反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
②符合程序轻微违法的法定情形;
③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上述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法律依据
①《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确认违法保留效力的法定条件: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了“程序轻微违法”的法定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二、撤销决定,并可重作。
(一)适用条件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陈述申辩程序的实定法要求,或违反正当程序的要求,并已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产生实质损害。
(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具体情形
实务中,一般发生以下情形,将导致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要求执法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①行政主体未履行告知义务。如果行政执法部门本应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却未告知或未有效告知,使当事人根本无从得知可以行使程序权利,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法院会作出撤销判决。
②事先告知内容不具体。如果事先告知欠缺拟决定内容,或对决定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裁量因素等要素表述不明,以至于影响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则应作出撤销判决。
③提供的陈述和申辩形式不适当。行政主体虽然为当事人提供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但是选取的形式不足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权,此时作出撤销判决。
④陈述和申辩的期限过短。如果行政主体规定的期限使当事人没有充分的时间为陈述和申辩作准备,那么与完全剥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并无二致,应作出撤销判决。
⑥未保证决定依据与告知内容的同一性。发生这种情形,相当于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实质上就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作出撤销判决。
⑦行政行为未说明理由。如果行政主体没有说明为什么会拒绝当事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实际上就导致了听取陈述和申辩这一程序的空转,而显得毫无意义,此时应作出撤销判决。
⑧违反申辩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前面相关文章就这一内容已经作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出现这种情形,当然,作出撤销判决。
欢迎关注《易苍松聊综合执法》,专业综合执法知识学习园地
觉得文章不错,看完后请点赞,分享到你的工作群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