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中院:知假买假明显超出其正常生活消费需求,要求赔偿不予支持!看最新司法解释这样规定→

文摘   2024-11-15 14:48   湖南  

“知假买假”法院是否支持?判了!最新司法解释这样规定→


双十一已至
不少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
但是如果在网购时“知假买假”
并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近日,禹州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今年2月,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王某分享自己的减肥成果,添加对方微信后,向王某购买了3盒咖啡减肥产品,共计1794元。3月1日,张某再次向王某购买3盒同款产品。张某声称服用上述产品后身体出现不适,将该产品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国家违禁品西布曲明。随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退还两次购物货款3588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588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未取得经营销售相关产品的授权,案涉减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也与实际不符。另外,法院查明,张某在本案诉讼前,已经有过购买类似产品并以同种理由提起的诉讼。张某在将案涉产品送检的当天,还曾与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商量具体用法。
法院认为,张某首单购买的3盒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而其在短时间内又加购3盒超出其正常生活消费需求,对其加购部分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退还货款3588元,并支付首单惩罚性赔偿17940元。
法官寄语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今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
本案中,王某作为销售者,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张某在2月份首单购买产品时,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对惩罚性赔偿应予以支持。但张某随后再次购买3盒产品,明显与生活消费习惯不符,并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对再次购买产品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转自:食话实说  来源:澎湃新闻 许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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