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石破天惊”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起效。现在,十年过去了,环境保护法在真实的“社会验证”中,到底起到了什么真实疗效呢?值得很多学者非学者、正经媒体人非正经媒体人、正规官员平民百姓,来几番思考与探究,来几回切磋与讨论,来几把质疑与审查。
《环境保护法》在中国社会环境运动史上之所以重要,或者说,“环保法”之所以在中国公众权力运动史上之所以如此重要,有一个最核心的原因,就是这部法律里,第一次隆重提出了“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设区的市注册登记,运营满五年以上的关注环保公益的社会组织,有资格作为原告,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主体,发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这种把“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法律的名义,特许给“社会组织”,在中国的立法史上,可谓第一次。在中国的法律实践史上,更是第一遭。有人说不对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公益诉讼,针对损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行为,“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有权利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但在实践中,人们发现,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这样的组织,基本上和普通公众无关,甚至人家内心根本不认为自己是社会组织,而是“事业单位”;其协会负责人,也一直享受着正规干部的待遇,往往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干部,内部调休轮换周转之阶梯。这样的政府主办型的社会组织,外表上固然有着社会组织的面目,登记证书上也属于“协会学会”之类社会团体的类别,但本质上,仍旧属于政府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样的社会组织,当然不太可能发起民事消费公益诉讼,甚至未必有能力为消费者争取应得的权利。而《环境保护法》是真的不一样了。据说《环境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曾经发布过三次修订草案,以征求社会意见。第一次发布,是把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明确赠予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这一规定引发了舆论哗然,中华环保联合会也赶紧出来解释,说不是他们想要垄断环境公益诉讼,而是立法部门私下的意见;于是到了第二轮征求意见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个德性,把原告资格明确给了“省级以上”环保公益组织。这一资格“下沉”,公众仍旧不满意,说社会组织又不是政府部门,组织与组织之间生来平等,哪里可分得是国家级还是省级,里面工作的“干部”是中央待遇还是省级待遇;于是法律修理部门,再一次聆听了公众的意见,在最后决策定稿时,把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权力,颁发给了在“设区的市”里合法登记的环保公益社会组织。这样一来,表面上看进步尺度并不是太大,但在中国立法史上,已经是极难得的突破与创新了。这样一来,不仅全国有上千家的环保公益社会组织,拥有了成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权利,而且,诉讼的范围有三个新特点,一是案例不局限于本地势力范围,而可在全国挑选;二是时间上也未必一定是当下发生,可向前适度追溯,因为环境损害是无国界也无时效的;三是法官审理案件时,会不自觉地参考国际惯例,采用“证据倒置法”,除了要求原告证明被告主体确实伤害了环境之外,还会要求被告主体证明自己“没有损害环境”。在一些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一度是要求拓宽到所有普通公民的。从这个角度来对比,会发现《环境保护法》,仍旧有继续修缮和进步的空间。在一些国家,甚至不主张启动公益诉讼,而主张私益诉讼,允许受到损害的公众,针对污染企业发起巨额的损害赔偿。一件诉讼案就可能让企业赔得倾家荡产,这也能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的范畴。但这样的法案,针对环境污染可能更容易证据关联,因为污染了环境多半也会污染当地居民的身心。但针对生态破坏、物种捕捉、生物多样性丧失,就不是太容易追溯;针对广泛性的普遍性的环境质量下降,也不是太容易定位溯源,因此,公益诉讼仍旧有很大的必要性。而在一些专家看来,社会组织天然追求的就是社会公平,而立法者内心里,却把社会组织分为三六九等,潜意识仍旧存在特权思想等级制度,以为社会组织仍旧依注册登记的部门,能力和境界上有所区分。在民政部登记的,就是国家级,在民政厅登记的,就是省级,在设区的市民政局登记的,就是地市级,在乡镇村野登记的,就是乡野级。县乡级的社会组织,级别不够,能力不强,境界不高,方法不当,人才不足,经费紧缺,因此,没有资格和条件,担当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伟大历史重任。显然,如果要论障碍,在2015年《环境保护法》立定实施时,就已经暗中埋伏下了很多。但这样的关隘虽险要,但挡不住公众参与的热心。一部法律好不好,最终还是要看实践的效果。一部法律溜不溜,最终还是要看公众是不是得心应手。从目前实证的角度来看,只要是“符合资格”的社会组织,去发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无正当理由,基本上不会太大为难。更让人拍案惊奇的是,过去十年间,社会组织实践探索出了一大批典范、指导、示范案件,不少案件对社会对政府对公众对媒体,都带来了巨大的震动。但无论怎么样的具有开创性,无论拥有资格的社会组织多么热切积极,无论愿意代理案件的律师多么配合主动,仍旧挡不住过去十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出现了这样那样的显形隐形障碍。在此,我们依据收集到了真实遭遇,把最赫然的几个“显眼包”,罗列如下,以供立法者执法者依法者违法者在工作时,用心郑重参考:一、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越来越艰难,尤其是针对央企、国企的案件,当地负责“立案审查”的中级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敢“依法作主”,而要向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打报告请示是否接案。二、审查的时间被拖延得很漫长,有的案件要审理几年,法院似乎有一种“我拖得起你拖不起”的阴暗心理作怪。因为社会组织财力困难,工作人员变换快,不少律师也心猿意马,被三十六计的“拖”字诀一导结硬寨拼时长”,往往会导致案件不战自溃,因耗不起而自动撤案。三、律师的负担太重而收益太轻。社会组织很少能先期支付律师费,甚至调研费差旅费都需要律师前期垫付。但法院往往以“既然是公益诉讼案件,那么律师就应当免费或者廉价”为由,故意轻判原告代理律师的合理费用。有律师就质疑说,既然法官这么说,那么,法官是不是也可以不拿工资不计工分?被告的律师是不是也可以不领取律师费?律师费计算方式通用而简单,依据商业案件的“标的比例法”进行概算就好,但可惜,目前全国的法院,有一种“饿死公益诉讼原告诉讼”的病态心理在蔓延。四、有些被告往往是当地“重要的经济支柱”,因此,法官和法院会不自觉在偏袒这样的企业,缺乏通过法律校正帮助企业走上正轨的意志和决心,而像一位宠溺的家长,看着孩子胡作非为,非但不恼怒不伤心,反而责怪好心提醒和劝导的路人。这样的法院一度甚至把原告组织和律师、媒体,当成当地的“全民公敌”,严加防范,处处警惕,甚至不惜打击报复。一系列的行为让围观群众产生幻觉,以为法院不再是法院,法官不再是法官。五、政府企业精准“生态磋商”,抵消公益诉讼的锐度。很多地方,一旦发现有社会组织起诉当地的明星企业,这明星企业会马上与当地生态环境局,精准启动“生态损害磋商”,并以此为由,要求社会组织撤销案件。生态磋商是一个几乎与环保法同步实施的“政府办法”,从法理的层级来说,比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要低劣得多,但奇怪的是,“生态磋商”就能够在政府内大行其道。目前来看,生态磋商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消解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之“法力”,不愿意承认《环境保护法》公益诉讼的优先权。六、检察院步步紧逼,有取消《环境保护法》设定的赋予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权的野心,把所有的民事公益诉讼,统统收编为检察院独家垄断。目前,全国有将近二十部法律,都设立了公益诉讼的条款。这些条款,要么明确原告资格,给予了检察院,要么就表面上隐晦不明,实际上暗中指定给检察院。检察院原来其实也没有民事公益诉讼权,它原来主要是做刑事公益诉讼的。但“天下公益诉讼是一家”,刑事做得,民事当然也做得。环境保护的做得,其他所有的“公益”当然也做得。在检察院十年孜孜不倦的努力下,全国每年至少发起一万件以上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数量远超社会组织,唯一区别的可能就是在社会影响力方面,仍旧难以媲美与匹配。据说检察院有一个野心,准备出台《公益诉讼垄断法》,明确所有的公益诉讼,都由检察院来主理和经营。如果这样的法律一旦出台,那么,《环境保护法》能做的,就是主动避让,赶紧组织修订,删除第五十八条,或者把第五十八条,原告主体修改为“全国所有的人民检察院,国家级的起诉国家级企业,省级的起诉省级企业,地市级的起诉地市级企业,县乡级的起诉县乡级企业,村野级的起诉村野级企业”。可是,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与社会组织一样,是没有等级差别的,如果真是这样,难道检察院之间,还互相竞争抢夺案源不成?有年岁已高的环保和法律专家透露说,在2015年之前,各方专家为了修订《环境保护法》,曾经有过很多争论。其中最大的一个担忧,就是害怕社会组织拥有“原告资格权”之后,会频繁地发起“滥诉”。这样,不仅损耗了原本就不充足的司法资源,而且让公众产生厌倦感,更容易给污染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给污染企业所在的政府部门,带来政府声誉值的严重败坏。现在,十年过去了,公众看到的真实情况是,社会组织发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越来越多,阻力越来越大,前景暗昧不明,甚至,很可能在未来可见的时间内,直接被检察院“血脉压制”,被以法律的名义,彻底清除出局。以法律的方式获取的权利,终究,会被以法律的方式掠夺和清空。今年的99公益日活动已经正式启动,我们正在争取腾讯公益平台的奖励。只要1分钟不到、2块钱,您的支持将会为我们的一线调研带来极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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