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 保险欺诈要担责

2024-07-31 08:30   湖北  





   

以案说险

Risk Alert

一、案例介绍:

    2019年客户X先生通过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大病医疗保险,2020年X先生表示自己因中风住院,申请理赔并成功获赔1.5万元。后来保险公司审计发现,X先生投保前隐瞒自己脑部血管软化灶等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核保决定的既往病史;在此次理赔中,X先生虚构住院时间、地点、病因等,夸大治疗的实际费用,提供虚假的病历、住院凭证、发票等理赔材料,用于此次报销。

二、案例分析及案件处理结果: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解析

上述案例中,X先生伪造理赔材料,夸大已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X先生构成保险诈骗罪,将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提示: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需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理赔所需材料,此类材料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成因、损失程度等相关。若发现虚假或伪造情况,经核实后,不仅保险人对虚报部分不承担责任,自己本身也将因触犯法律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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