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2023年3月为其太太投保一份一年前医疗险,2024年2月被保险人住院后向公司申请理赔,公司在受理客户理赔中调查发现被保人在投保前已住院确诊“冠心病”不符合投保要求,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必须解除合同。投保人坚持认为自己投保时并不清楚被保险人身体情况。且被保险人并未住院治疗,要求公司正常赔付并维持保单效力。
经核查李先生2018-2020年间曾入职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期间提交了被保险人因冠心病住院的理赔资料,该事实与客户所称的并不清青楚投保人健康状况不符,公司投诉处理人员向李先生反馈了调查情况并再次进行解释,李先生也意识到了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时,须将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如实反馈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健康告知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最后确定能否承保。如果健康告知异常,保险公司会根据客户告知的情况、做出正常承保、除外或拒保的核保结论。本案中李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前期有患病就诊的事实,导致后期保单理赔引发了纠纷。
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获得风险保障是是我们购买保险的目的,纵然自己的身体状况可能导致除外、拒保等,也决不能隐瞒病史,否则可能会导致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法获得理赔,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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