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以突出违法行为动态清零带动水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提升,维护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天津海事局开设突出违法行为曝光台系列栏目,对辖区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本期曝光三起“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的违法案例。
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航运规模不断扩大与技术的持续更新,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使用数量也随之增加,部分老旧船舶上的设备长期缺乏维护保养,极容易出现设备故障;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为节约成本,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或换新,导致设备未能正常开启;一些船员安全意识淡薄,AIS设备操作能力不足,存在错误操作或违规操作等情况;部分船舶为逃避管理进行一些违规作业,如非法捕捞、超载运输、超航区航行、违规载客等,故意不开启AIS试图隐匿自身行踪与活动轨迹,给海上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违法事实
1.2023年6月27日,某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远程检查时发现:某公司管理的“N某”轮AIS设备在2023年6月22日0739时至2023年6月22日1142时的航行过程中处于关机状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航海日志显示AIS设备在关闭期间船舶处在0323N航次的航行过程中,涉嫌存在“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的违法行为。
2.2023年7月3日,某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远程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所管理的“D某”轮AIS设备在2022年11月14日0214时至2022年11月15日0005时的航行过程中处于关机状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航海日志显示AIS设备在关闭期间船舶处在2208N航次的航行过程中,涉嫌存在“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的违法行为。
3.2024年7月16日,某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远程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所有的“H某”轮AIS设备在2024年1月25日0012时至2024年1月25日0100时的航行过程中处于关机状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的二副负责AIS设备的日常管理,船长履行其监督职责,该轮航海日志显示AIS设备在关闭期间船舶处在23-11航次的航行过程中,涉嫌存在“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的违法行为。
法规解读
上述三起违法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航行数据记录、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船舶防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启AIS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工作举措
天津海事局高度重视水上安全形势,多措并举加大对AIS设备的检查。
1.将AIS检查列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
2.加强公司管理,要求公司加大船员AIS操作培训;指导公司对AIS设备定期自查自纠。
3.充分利用智慧海事监管系统,对船舶AIS设备加大基础排查,提高对船舶异常AIS信息的感知能力。强化船舶AIS动态感知、海事监管数据的互联互通,进一步丰富监管手段,提升精准执法的水平。
4.定期开展AIS设备专项整治。
安全问答
AIS是一种应用于船和岸、船和船之间的海事安全与通信的新型助航系统,能自动交换船位、航速、航向、船名、呼号等重要信息,是不用雷达探测也能获得交通信息的有效手段,特别是在能见度不良、夜间航行的水域,可以有效减少船舶碰撞事故。
1.依据《SOLAS公约》第V章第19条第2.4款: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船舶,以及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应按要求配备1台AIS。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但国际协定、规则或标准规定要保护的航行信息除外。
2.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20)》第4篇第5章第2节5.2.1.2:
(1)所有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配备一台A级AIS设备,其性能标准见附录8。
(2)国内海上航行的500总吨以下货船应按表5.2.1.2的要求配备一台A级或B级AIS设备。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检查导则的通知》(海船舶〔2015〕51号):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沿海航行船舶以及所有客船(如有免除的除外)应配备A级AIS。2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和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航行于内河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1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和集装箱船应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
4.依据《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23年修改通报)(MSA 2023年 第6号 公告)
第一篇24m以下游艇 第5章第3节5.3.2.5
所有新建海上航行和内河航行的游艇,应配备1台A级或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或具有AIS功能的集成终端设备。对于现有游艇,应不迟于本修改通报生效之日起最近一次检验完成安装。
第二篇24m及以上游艇 第6章第4节6.4.1.1
所有游艇不论尺度大小均应设有:
(4)对于新建游艇,1台A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或具有A级AIS功能的集成终端设备。对于现有游艇,应不迟于本修改通报生效之日起最近一次检验完成安装。
A级AIS示意图
B级AIS示意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2.《SOLAS公约》第V章第19条第2.4款规定,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但国际协定、规则或标准规定要保护的航行信息除外。
3.《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供稿:尤大玮 审核:鲁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