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指MARPOL公约其它附则未涵盖的、且在货物装卸后仍留在甲板上或货舱内的任何货物残余物,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无论其处于潮湿或干燥条件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扫后在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根据MARPOL公约附件V第1.9条规定,货物残余物包含在垃圾的定义中,可根据附件V第4.1.3条、第6.1.2条和《极地规则》进行排放。但是,如果货舱舱底水中所含的货物材料对海洋环境无害,且舱底水是通过船舶的固定管道舱底排水系统从装载的货舱中排放的,则不应作为货物残余物处理。
MARPOL公约附件V将散固货物残余物分为J类(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和K类(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两大类。当残余物达到下列标准时,应视为K类(海洋环境有害物HME):
(1)水生生物急性毒性等级1;及/或
(2)水生生物慢性毒性等级1或2;及/或
(3)致癌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4)生殖细胞突变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5)生殖毒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6)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多次接触1类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7)此固体散货含有或包括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或塑料原料颗粒(包括切碎、剁碎、磨碎或浸渍或类似的材料)。
根据公约规定,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符合如下要求时,可在特殊区域内排放:
1. 针对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如需排放,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货舱洗舱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清洗剂或添加剂不包含任何被列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HME);
(2)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些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出特殊区域;
(3)这些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
(4)当满足上述三项条件时,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2. 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的甲板和船舶外部表面冲洗水只有在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情况下,才可排放入海。
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须遵守如下规定,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
1.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HME)。
2.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这些物质不得对海洋环境有危害。当垃圾中掺入其它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可能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卸货完毕后,货物残余物及其洗舱水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禁止排放入水,并按照规定在垃圾记录簿中如实记载。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第7.1.3规定:
1、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2、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包括货物残余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谭韵璇 审核:任旻 左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