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领域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天津海事局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天津海事局及下属各分支海事局举报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本通告所指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一)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擅自逃逸;
(三)未按规定申请引航;
(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有瞒报、谎报行为;
(五)船舶未按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其混合物);
(六)船舶未经许可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七)船舶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证书;
(八)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和实施检验;
(九)涉客船舶超员、超载运输,混装危险品车辆,不具备开航条件违规开航;
(十)渤海海峡省际客(滚)船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以及不按规定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
(十一)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十二)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
(十三)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十四)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十五)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有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
(十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
(十七)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十八)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十九)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二十)其他可能造成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或水域环境污染隐患的海事违法行为。
三、举报人发现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一)公开的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附件);
(二)天津海事局官方网站、海事通APP举报平台;
(三)4008012395全国海事服务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四)来信、来函、来访;
(五)其他相关工作途径。
四、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承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匿名举报的,不适用于本通告的举报奖励规定。
五、举报人就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应尽可能详细说明举报信息,举报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包括船舶名称、船员姓名、公司名称或者其他可供核实的信息;
(二)有确实的线索或证据,对涉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等线索,如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海事管理机构通知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申请奖励:
(一)举报内容属于本通告第二条所列事项,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作用;
(二)举报事实事先未被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或者虽被海事管理机构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加具体详实;
(三)经海事管理机构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七、举报人应在接到海事管理机构关于申请举报奖励金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
八、奖励金额原则上按照被举报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额的2%计算,最低奖励200元,最高奖励2000元。
九、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相关信息。
十、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收回奖励金,并视情节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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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韩丹 审核: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