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我们详细解读了沪深交易所的回购政策。本期,海通财富将为您聚焦股东增持的相关规定,重点解读上交所的具体要求。从适用主体、信息披露及相关案例等方面,带您一探增持背后的规则逻辑。
适用主体
增持主体及其分类 :
依据持股比例分为以下四类:0-5%、5-30%、30-50% 、50%以上。
2、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一致行动人。
特别提示:如果股东同时具有多种身份,应同时遵守各项增持规则。
增持规则详解
第一类持股主体(持股比例0-5%)
1、比例限制:无限制;
2、增持期限:无限制;
3、信息披露:增持股份未达到5%比例前无相应信披义务;
4、权益变动:增持主体首次持有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类持股主体(持股比例5-30%)
1、比例限制:无限制;
2、增持期限:无限制;
3、信息披露:股份比例每增加1%或5%时,需履行相应的信披义务;
a)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增加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b)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增加1%,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第三类持股主体(持股比例30-50%)
1、比例限制:12个月内最多增持2%的已发行股份。
第四类持股主体(持股比例50%以上 )
1、比例限制:无特殊要求,但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第五类持股主体(董监高及一致行动人)
1、比例限制:无限制
权益变动书使用类型
特殊情形注意事项
增持还需要注意“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情形
1、股本总额不超过4亿元的上市公司,非社会公众股东连续20个交易日持股不得超过75%,否则丧失上市条件;
被动增持
1、主要触发情形:
2、适用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增持信息披露格式
增持信息披露的格式可参考以下交易所官方网站提供的公告模板:
1、《第四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情况、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2、《第二十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找到以上模版,股东及董监高可以获取详细的公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符合规范。
增持违规案例解析
案例一:“忽悠式”增持
案例二:未及时停止增持
案例三:竞价委托操作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