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上市公司股东增持(上交所篇)

文摘   2024-11-22 17:27   上海  



在上一期,我们详细解读了沪深交易所的回购政策。本期,海通财富将为您聚焦股东增持的相关规定,重点解读上交所的具体要求。从适用主体、信息披露及相关案例等方面,带您一探增持背后的规则逻辑。 


主要参考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适用主体




增持主体及其分类 :

1、上市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依据持股比例分为以下四类:0-5%、5-30%、30-50% 、50%以上。

2、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一致行动人。 


特别提示:如果股东同时具有多种身份,应同时遵守各项增持规则。




增持规则详解



01

第一类持股主体(持股比例0-5%)

1、比例限制:无限制;

2、增持期限:无限制;

3、信息披露:增持股份未达到5%比例前无相应信披义务;

4、权益变动:增持主体首次持有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02

第二类持股主体(持股比例5-30%)


1、比例限制:无限制;

2、增持期限:无限制;

3、信息披露:股份比例每增加1%或5%时,需履行相应的信披义务;

4、权益变动: 

a)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增加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b)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增加1%,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03

第三类持股主体(持股比例30-50%)

1、比例限制12个月内最多增持2%的已发行股份。 

2、增持期限: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
3、信息披露: 
a)无需预披露,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b)后续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披露。 
c)计划期限过半: 
i.增持未达到数量或金额区间下限50%,需公告说明原因。 
ii.未实施增持的需公告原因和后续安排,并每月披露进展。 
d)律师核查意见:应当聘请律师就本次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e)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4、权益变动
a)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增加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b)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增加1%,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5、增持承诺
a)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承诺
b)明确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c)作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的承诺。

04

第四类持股主体(持股比例50%以上 )


1、比例限制:无特殊要求,但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2、增持期限: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
3、信息披露
a)信息披露要求与30-50%持股比例的规定一致。
b)特别规定: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 2%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4、权益变动
a)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增加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b)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增加1%,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5、增持承诺
a)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承诺;
b)作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的承诺。

05

第五类持股主体(董监高及一致行动人)


1、比例限制:无限制

2、增持期限:无限制
3、信息披露
a)股份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网站披露。 
b)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4、窗口期限制: 
a)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禁止增持。 
b)季报、业绩预告及快报公告前5日内禁止增持。 
c)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禁止增持。 




权益变动书使用类型




特殊情形注意事项



01

增持还需要注意“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情形


1、股本总额不超过4亿元的上市公司,非社会公众股东连续20个交易日持股不得超过75%,否则丧失上市条件;

2、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上市公司,非社会公众股东连续20个交易日持股不得超过90%,否则丧失上市条件。

02

被动增持


被动增持与主动增持不同,主要是因外部条件变化导致。规则规定了一些免除义务,但在触及实际控制权或重大权益变化时,需履行更详细的公告与报告义务。

1、主要触发情形

a)股票回购注销:公司减少股本后,股东的持股比例被动上升。
b)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量:由于特定股本调整导致比例变化。

2、适用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a)若因股本减少导致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触及5%增减幅度(或达到5%),通常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但上市公司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权益变动。
b)如果因股本减少导致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可能成为 第一大股东 或 实际控制人,该股东需自董事会公告减少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要求,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03

增持信息披露格式


增持信息披露的格式可参考以下交易所官方网站提供的公告模板:

 1、《第四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情况、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2、《第二十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找到以上模版,股东及董监高可以获取详细的公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符合规范。




增持违规案例解析



01

案例一:“忽悠式”增持

1、案例简介:
2023年4月10日,某上市公司披露第二大股东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该股东计划在未来12个月适时继续增持不少于1.5%上市公司股份。截至2024年4月10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2024年4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称,该股东尚未增持公司股票,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2、案例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公开披露拟增持公司股份,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以明确市场预期。但该股东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计划完成率为0。
3、处分决定:
对该股东予以公开谴责,且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02

案例二:未及时停止增持


1、案例简介:
某上市公司的多个股东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上述主题累计持有该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每增加5%,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股票;在上述主体累计持有股份达到5%后每增加1%,也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2、案例解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并且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
此外,该股东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仅披露了其自身所持股份,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及其持股情况,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3、处分决定:
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03

案例三:竞价委托操作违规


1、案例简介:
2022年4月28日,某上市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某董事在4月27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21.00万股,成交均价约为8.25元/股,成交金额为173.16万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2、案例解读: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增持(现行规定已改为15日内),且违规增持股票数量、交易金额较大。
3、处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名董事进行通报批评,上海证监局对其予以书面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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