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主体
二、增持规则详解
第一类持股主体(持股比例0-5%)
第二类持股主体(持股比例5-30%)
第三类持股主体(持股比例30-50%)
1、比例限制:12个月内最多增持2%的已发行股份。
2、增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信息披露:
a)增持计划披露:无需预披露。但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b)计划期限过半:
i.增持计划期限过半,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ii.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c)实施完毕&律师核查意见: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 ,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d)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4、权益变动:与5-30%的权益变动披露要求一致。
5、增持承诺:与5-30%的增持承诺一致。
第四类持股主体(持股比例50%以上)
第五类持股主体(董监高及一致行动人)
1、比例限制:无限制
三、沪深交易所增持规则对比
四、特殊情形注意事项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被动增持
增持信息披露格式
五、增持违规案例解析
案例一:短线交易
案例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用途转让或注销
1、案例简介:
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月8日,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3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
2、案例解读:
该股东作为公司持股50%以上股东,在累计增持达到2%时未停下来且没有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3、处分决定:
交易所对该控股股东出具监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