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抛物之祸
(一)悲剧发生的具体情况
2023 年 6 月 22 日晚,28 岁的女子小娄来到吉林省长春市探望朋友。在红旗街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小娄正满心欢喜地感受着夜市的热闹氛围,挑选着美食。然而,谁也没有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即将降临。就在这时,一块砖头从天而降,不偏不倚地砸中了小娄的额部。小娄瞬间倒地,鲜血从伤口处涌出,周围的人们惊慌失措,现场一片混乱。小娄被紧急送往医院,但遗憾的是,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小娄就失去了生命体征。这一事件的突然性让人痛心疾首,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被无情地夺走了。
(二)犯罪嫌疑人的疯狂举动
犯罪嫌疑人周某在 6 天时间内可谓是疯狂至极。他先后向地面投掷了两桶 5 升桶装水、三罐未开封可乐以及 8 块砖头。这些物品从高空落下,犹如一颗颗炸弹,给地面的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其中,桶装水和可乐砸中了另外两名无辜的人,而砖头则夺去了小娄的生命。周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也给受害者的家庭带来了无法磨灭的伤痛。据了解,周某出生于 2000 年,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长期依靠父母提供生活费用。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通过高空抛物的方式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他的这种疯狂举动,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法律严惩之威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周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主观恶意极大。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而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预谋通过高空抛物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其犯罪动机极其恶劣。其次,行为性质严重。他在 6 天时间内多次从高楼向下投掷危险物品,包括桶装水、可乐和砖头等。特别是在案发当晚,他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某公寓 32 楼楼道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这种行为严重威胁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后,危害后果惨重。一块砖头击中被害人小娄额部,导致小娄不幸离世,同时还砸伤了另外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判处死刑是合理合法的。
(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了高空抛物罪,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同时明确,有这一行为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019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了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来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最高刑是死刑。此次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广大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让人们真正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这是一种不文明的、违法的甚至犯罪的行为。
三、预防之策
(一)多方共同努力
预防高空抛物需要政府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社区组织、物业公司和广大群众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预防高空抛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公安司法机关应加强对高空抛物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工作,严厉打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社区组织应加强对居民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高空抛物行为。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广大群众应积极参与到预防高空抛物的行动中来,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提高安全意识
提高安全意识是预防高空抛物的关键。居民应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拒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 “头顶上的安全”。首先,居民应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了解高空抛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其次,居民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随意向窗外抛掷物品。日常生活垃圾应装入袋子,并自觉放到指定地点的垃圾桶内。装修时,应做好阳台、窗户的围蔽工作,避免施工材料及建筑垃圾坠落造成安全事故。同时,居民不应在窗台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杂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此外,居民还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让孩子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进行高空抛物行为。只有居民提高安全意识,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才能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共同守护 “头顶上的安全”。
四、反思与展望
(一)深刻反思
长春高空抛物事件是一场惨痛的教训,它让我们看到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巨大危害。这起事件不仅夺走了年轻的生命,也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损失。同时,它也暴露了社会在预防高空抛物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反思社会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识是否足够深刻。尽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质和严重后果,但仍有一些人对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高空抛物的认识,让每个人都明白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
其次,我们要反思物业管理和社区治理在预防高空抛物方面的不足。在长春这起事件中,案发前已有群众多次报警,但恶行却未被及时制止。这说明物业公司和社区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的日常管理,及时清理楼道内的杂物,确保天台门等关键部位的安全管理。社区也应加强对居民的安全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最后,我们还要反思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是否到位。犯罪嫌疑人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而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这提醒我们,社会应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支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减少他们产生厌世情绪的可能性。
(二)展望未来
尽管长春高空抛物事件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但我们也应该从中看到希望,对未来预防高空抛物充满信心。
一方面,我们要继续加强法律的威慑力,对高空抛物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惩处高空抛物犯罪行为,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人们不敢轻易违法。
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科技手段在预防高空抛物中的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可以用于预防高空抛物。例如,安装高空监控摄像头可以实时监测高空抛物行为,为警方侦破案件提供有力证据;开发智能识别系统可以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有效震慑潜在违法者。我们应加大对这些科技手段的投入和应用,提高预防高空抛物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我们还要加强社会教育和文明建设,提高公众的文明素质和安全意识。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他们的文明习惯和社会责任感。同时,我们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和预防方法,让每个人都成为预防高空抛物的宣传员和践行者。
总之,长春高空抛物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深刻反思事件带来的教训,对高空抛物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加强法律威慑、科技应用和社会教育,共同努力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为人们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