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外国人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便作出相关决定的措施。拘留审查是出境入境管理中一项特有的专门针对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拘留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条对拘留审查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期限及解除程序作了较为全面规定。
一、拘留审查的适用条件
拘留审查的前提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尚未清楚,主要目的是调查清楚违法事实,属于调查羁押的范畴。采用拘留审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涉嫌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包括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二是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作进一步调查的。一般情况下,不宜直接采取拘留审查措施,按照强制性强弱不同,宜先采取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措施。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排除嫌疑的,不得采取拘留审查措施。三是不采取拘留审查措施,将直接影响违法事实的查清。
二、拘留审查的实施程序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一是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这是告知当事人行政决定的正式程序。二是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及时询问有利于尽快查清案件事实。三是期限最长为六十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例如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的起算点不是实际拘留审查之日,而是从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还规定了拘留审查的解除。在实施拘留审查后经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在拘留审查法定期限届满后,不能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应当解除拘留审查。这也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