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起诉莫言是否属于言论自由?

文化   2024-12-15 10:48   贵州  


导读:驳斥浙江大学校友
为了不帮助想靠起诉莫言哗众取宠博眼球的MXH增加一丝半点的知名度,对于他,一概称“毛某”。
昨天中午,我在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他扬言起诉莫言那天,我又一朋友移民北欧.....”,引来一位浙大校友的留言。
他不赞成我在文章中对毛某的批评。
他认为,毛某站出来起诉大家莫言,不仅仅是我们这些右派提倡的“个人自由”的表现,而且也是社会步的体现,因为这意味着,社会上存在多种声音。
他是这么说的:“我就不明白一点,有人能起诉,不也是一种进步吗?难道社会上只能有一种声音?这个是显得关键是看判决。” 
以下截图为证:
他的这一席话,听得我差点无力得瘫倒在地。
这位浙大校友错在哪里?我是如何反驳他的呢?

这位校友:
您好!
感谢您的留言。
的确,作为铁帽右派,我尊重个人自由,我倡导保护个人自由。
然而,当你认为,起诉莫言是毛某个人自由的时候,当你认为,有人起诉莫言是社会进步的体现的时候,我想问你一句:“你真的理解什么是自由和进步吗?”
“自由”最被普遍认可的定义是,法律不禁止的,你都可以做。
这个定义包含双重内涵。
第一,自由的范围很大,因为法律所能禁止的行为其实很少。
第二,自由的范围再大,它也是有边界的。你的自由不能伤害到别人的自由。别人的自由,就是你的自由的边界。
你可以漫天挥舞你手中那条长长的鞭子,但是,在你的鞭子有可能触及到别人身上的地方,你必须停止。
那么,毛某起诉莫言,究竟是属于他的个人自由,还是属于手中的鞭子打到了别人的身上,冒犯了别人的自由呢?
你不是法律专业人士,用太专业的术语,很难把这个问题解释清楚,我不妨打一个生动形象的比方。你读了之后,能够理解就好。如果实在理解不了,那就算了,没必要继续争论。
你家里有一个含苞欲放的18岁的女儿,长得楚楚动人。
某个夏天的薄暮时分,她穿上一件粉红无袖迷你裙,走在街上,独自散步。
冷不丁一个男人突然跳出,横在路中,指着你女儿的鼻子控诉:“在天色落黑的时候,你一个女孩,穿着没有袖子的迷你裙,独自在街上走,你纯粹就是想勾引路上的男人。你居心不良,你伤风败俗。我要到法院告你。”
请问,这从天而降飞向你女儿的控告行为,属于这个男人的个人自由吗?
法律根本没有伤风败俗的罪名,它属于道德管辖的范畴,这个男人有什么理由到法院起诉你女儿呢?
有什么法律规定,女孩不能穿无袖迷你裙了?有什么法律规定,女孩不能在天黑时分一个人上街了?
这个起诉本身,就是对你女儿的污名化:先主观地把你女儿抹黑,然后,再指控她有罪。
你女儿明明做的是法律根本没有明确禁止的事情,却横遭屎盆子往头上扣的污名指责。
这个指控你女儿的男人,其实,自己已经违法在先了。他用自己的所谓个人自由,干预了别人的个人自由,而且,已经对他人(你的女儿)构成了人身攻击。
你为毛某辩护说“难道社会上只能有一种声音?”的时候,你竟然压根意识不到,毛某发出那个起诉莫言的声音的目的,恰恰是想达到消灭别人的声音的目的,也就是,他想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来消灭别人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保护不同观点得以表达的空间和权利,但是,它的一个重要法律边界是,不能对公共利益产生即时危害
毛某起诉莫言,不过是基于自己的无知,煽动底层仇视精英,敌视不同观点的社会情绪,其结果必然是加剧业已非常严重的社会撕裂。
作为接受过老牌名校浙江大学教育的人,你竟然觉察不到这种即时危害,你甚至认为,他的起诉行为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试想一下,如果整个社会默许和鼓励毛某的这种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随便给别人安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罪名,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的自由来打压别人的自由,请问,社会还能有正常秩序吗?大家所享有的自由空间,是不是会越来越少?这究竟是社会进步,还是社会退步?
文学的价值在于,把人世间的丑陋撕开,供大家观赏,引发全社会的警觉和反思,从而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文学作品不能揭露自己本国国民性格和行为的丑陋,因为没有自省,没有反思,就没有进步。这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常识之一。

读到这里,你应该已经感到忧虑。自媒体的发展所制造的对立,已经严重撕裂了中国社会。如果无法有效缝合这道裂痕,社会共识就很难达成,良性发展必将路途艰难。
希望自己对中国问题有所思考的朋友,可以延伸阅读以下这篇文章:
如何缝合狼狗互咬的中国社会:经典冲突理论的另类诠释

虞乐仲
独行天下的性少数派;50岁高校辞职的浙大博士。面向精英,小众写作。超越左右,独立思考。直抵核心的洞察力,于细微处捕捉时代精神症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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