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刘晓恩 白欣睿
前言: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自确立以来,在完善政府治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延长听证期限,强化听证笔录效力。然而实践中常有行政机关忽视了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存在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举行听证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笔者将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入库编号2012-18-3-001-002),就行政听证制度展开分析。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20日,四川省金堂县图书馆与原告何伯琼之夫黄泽富联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经双方协商,由黄泽富出资金和场地,每年向金堂县图书馆缴管理费2400元。2004年4月2日,黄泽富以其子何熠的名义开通了ADSL84992722(期限到2005年6月30日),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一门面房挂牌开业。4月中旬,金堂县文体广电局市场科以整顿网吧为由要求其停办。经金堂县图书馆与黄泽富协商,金堂县图书馆于5月中旬退还黄泽富2400元管理费,摘除了金堂县图书馆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的牌子。2005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金堂县文体广电局、金堂县公安局对原告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金堂实验中学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原告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金堂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以成工商金堂扣字(2005)第02747号《扣留财物通知书》决定扣留原告的32台电脑主机。何伯琼对该扣押行为及扣押电脑主机数量有异议遂诉至法院,认为实际扣押了其33台电脑主机,并请求撤销该《扣留财物通知书》。2005年10月8日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堂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成工商金堂扣字(2005)第02747号《扣留财物通知书》,但同时确认金堂工商局扣押了何伯琼33台电脑主机。同年10月12日,金堂工商局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何伯琼商业楼扣留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裁判结果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金堂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金堂工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金堂工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超期扣留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的电脑主机33台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宣判后,金堂工商局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第三项,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标准,应比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定。因此,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泽富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对黄泽富等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告知黄泽富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分析
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含义和目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相应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个法律制度。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和合法,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前,行政机关只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财产罚和资格罚的行政处罚有告知听证的义务。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将适用范围进行扩大,新法第六十三条进行了详细列举,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对听证适用范围进行了全面的补充,为更多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提供了可能性。
三、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听证程序的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以上条款属于禁止性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听证程序,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确认其违法。
四、用好听证程序,建立良好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法治社会发展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规范开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从而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效力,防止行政处罚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也应当充分利用听证程序,准备陈述和申辩,以及提出有关证据材料,更充分地保障其诉求权利。听证程序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沟通的桥梁,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同时从长远来看,也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进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设计,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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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恩 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侵权法业务指导部副部长、陕西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咨询专家、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擅长处理经济纠纷类案件,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合规管理、刑民交叉领域、公司并购、股权结构设置、股权转让、公司化机构运营与管理等领域专业优势突出
白欣睿
实习律师
业务方向:民商事、企业合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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