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是什么?

文摘   2024-11-03 07:01   山西  

    一、人民防空的定义

      人民防空,是政府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后患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它同要地防空、野战防空共同组成国土防空体系,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人民防空的产生

      人民防空是防备敌人空袭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袭击,消除其后果,以及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和各种事故的影响的群众性防卫活动。

防空体制                        消防救护                                灯火管制

      自1915年1月19日至1918年8月5日,德国出动飞艇208艘次对英国实施空袭,投弹约300吨,造成约1300人死亡,3000人负伤

      1950年2月6日12时25分,国民党对上海市区进行狂轰滥炸,共投下重磅炸弹48枚,史称“二·六”轰炸。

      闸北水电厂杨树浦电厂被炸。全市供电量从25万千瓦下降到0.4万千瓦。平民和军人共伤亡1448人,房屋共毁坏1180多间,财产损失无法统计。 

       三、人民防空的发展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为对付美国和国民党空军对我国东北和沿海城市的袭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1951年,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正式成立。50多年来,人民防空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制定了一整套的人民防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建设了相当数量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立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组训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对公民进行防空知识教育,制定防空袭预案和保障计划,为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打下了一定基础。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了第7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防空事业走向法制化,表明我国的人民防空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四、人民防空的地位和意义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野战防空、要地防空一起构成国家防空体系。

      五、中国人民防空标志的含义

      CCAD是中国人民防空的英文缩写

      图案的金黄色框:是人民防空工程图形,象征人民防空的基本手段、任务和宗旨,即人民防空通过采用工程掩蔽等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及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金黄色长城图形: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寓意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地下长城。

       绿色橄榄枝:象征和平和安宁。

      蓝色三角图形和橙色背景:为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确定的民防国际通用标志的主体,象征中国人民防空与国际民防接轨。

      六、公民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人民防空的权利: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这包括获得人防信息咨询、疏散指导、工程掩蔽或紧急救援帮助的权利,接受人防教育的权利,个人投资人防建设受国家或城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利等。

      公民人民防空的义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包括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根据需要参加人防专业队,遵守人民防空管制规定,不占用人防通信频率,不损坏人防设施或不在工程出入口堆放杂物,不在工程内部乱倒废物,影响工程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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