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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是指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其保护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详细分析,并通过具体案例加以说明。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指以物质或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
胁迫: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
使用: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
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属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是指直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明知是对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行为的确切性认识,应知是一种主观上的预见性。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对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二)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提供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详细解释。
三、案例分析
上海申拓机器有限公司诉颜某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情简介:颜某原系上海申拓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拓公司)从事国际贸易销售的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约定颜某有义务保守申拓公司的商业秘密。颜某离职后,受聘于申拓公司的竞争对手上海力山重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山公司),并利用其非法保留的申拓公司客户名单和客户信息,以力山公司的名义向申拓公司的客户发出报价,造成申拓公司客户大量流失。
法律适用与判决:申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颜某违背双方保密协议中的承诺内容,要求其赔偿人民币50万元。颜某辩称未收到竞业禁止补偿金,故不需承担相应义务。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颜某重申在约定期限内不再与申拓公司的客户发生业务上的来往,如违反约定则承担责任。申拓公司同意撤回起诉。
案例分析:颜某的行为违反了与申拓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属于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上海申成环保有限公司诉戚某、上海宇佳化工设备公司侵犯技术秘密案
案情简介:戚某原系上海申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担任销售二部经理,并承担相关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戚某离职后,自行成立上海宇佳化工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宇佳公司),并利用环保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客户名单,制造和销售仿冒环保公司相关产品的过滤器。
法律适用与判决:环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戚某和宇佳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戚某辩称环保公司提供的产品安装设备图纸不具有独特性,且宇佳公司是否将图纸作为合同附件交给买方记不清楚。经法院调解,戚某愿意赔偿环保公司4万元,并保证不再生产销售与环保公司设计生产的过滤器相似的产品。
案例分析:戚某和宇佳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与环保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属于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王某等3人原系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激光公司)。某光电公司主张,王某等3人将在某光电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披露给某激光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了某光电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律适用与判决:某光电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激光公司、王某等3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认为,某光电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因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不构成商业秘密,故判决驳回某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某光电公司未能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不构成商业秘密。该案例强调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重要性。
某种禽公司诉某禽业公司和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杨某作为某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的专家组成员,在参与专家论证时获悉了某种禽公司的“大午金凤”蛋鸡新品种配套系技术(以下简称涉案技术信息),并非法披露给某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禽业公司)。某禽业公司明知涉案技术信息系某种禽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用于培育“京粉6号”蛋鸡配套系。
法律适用与判决:某种禽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禽业公司和杨某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法院认为,涉案技术信息已被某种禽公司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及其他公开出版物公开披露,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定要件,故判决驳回某种禽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某种禽公司选择的商业秘密因已公开披露而丧失秘密性,不再构成商业秘密。该案例说明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如果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必须采取合理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可能为公众所知悉。
某科技公司诉某北京科技公司、某廊坊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主张周某等4人窃取了其型号为ZD300-24S220N模块电源电路板的电路布局及工艺要求等技术秘密(以下简称涉案技术信息),并提供给某北京科技公司和某廊坊公司使用。某北京科技公司和某廊坊公司明知涉案技术信息是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用于生产、销售与某科技公司完全相同的产品。
法律适用与判决:某科技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北京科技公司、某廊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法院认为,含有涉案技术信息的电源产品已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公开销售,涉案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故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某科技公司未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因此不构成商业秘密。该案例强调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和秘密性是其构成的核心要素之一。
四、案例分析总结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总结:
保密措施的重要性: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确保其商业秘密不被公众所知悉。如果权利人未能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导致其商业秘密被公开或泄露,那么该商业秘密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在制定保密制度时,应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对保密措施进行审查和更新。
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仍需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如果离职员工违反协议,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或用于自己的业务,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要求,并在员工离职后继续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其中,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新颖性和非公开性;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在认定商业秘密时,应综合考虑这三个要素,以确保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责任的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等多种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应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和稳定。
五、结语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其保护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将严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自身的商业秘密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依法公正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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