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调解结案后,当事人对律师服务不满而提起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详细探讨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方式。
一、案例概述
2021年,上海某律所及其律师秦某、高某被当事人汪美丽(化名)起诉,要求退还律师费18万元,并索赔100万元。案件背景如下:
汪美丽与柳小艳(化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屋,总价1000多万元,其中首付款237万余元由柳小艳支付,剩余部分为银行按揭,贷款人只有汪美丽一人。由于柳小艳是外地户籍,被限购,故无法成为房屋共有人。后来,双方因房屋产权问题发生争议,柳小艳停止供按揭贷款,并于2017年10月到闵行区法院起诉汪美丽,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房屋。
为保住房屋,汪美丽聘请了秦律师和高律师代理此案,并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代理阶段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案件代理费为18万元,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合同签订后,汪美丽依约支付了律师服务费18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愿意调解,秦律师遂推动、操办此事。然而,调解结果并未如汪美丽所愿,她认为秦律师、高律师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滥用代理权限,签订载明有固定付款期限的民事调解书,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汪美丽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聘请律师合同,退还律师费,并索赔相关损失100余万元。
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律师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汪美丽认为秦律师、高律师滥用代理权限,构成根本违约,若查证属实,律所及律师可能面临上述处罚。
《合同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汪美丽要求解除聘请律师合同,需证明律师存在上述违约行为之一。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汪美丽的诉讼请求成立,律所及律师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律师费和赔偿损失。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以及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本案中,汪美丽与律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应包含上述内容。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调解结案后律师费的退还情况,则通常按行业惯例,律师一旦受理案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委托手续,工作即已开始,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均不退还律师费。除非律师存在重大失误导致案件败诉,才可能视情节退费或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汪美丽认为秦律师、高律师在调解过程中违背其真实意愿,签订了载有固定付款期限的民事调解书。若此主张成立,则可能涉及调解书的效力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调解书一旦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调解过程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如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或提出其他救济途径。
三、案例分析
律师代理权限与调解过程
汪美丽主张秦律师、高律师滥用代理权限,违背其真实意愿签订调解书。要证明这一点,汪美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调解过程中的录音、录像、书面材料等,以证明律师的行为确实违背了其意愿。同时,法院将审查调解书的内容、调解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律师费退还与赔偿问题
关于律师费的退还和赔偿问题,首先需要确定《聘请律师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调解结案后律师费的退还情况,则通常按照行业惯例处理。然而,如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或不当行为,导致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考虑律师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作出合理的赔偿判决。
调解书的效力与救济途径
如果调解书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如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汪美丽有权申请再审或提出其他救济途径。在申请再审时,汪美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调解书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同时,法院将依法对调解书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四、结论与建议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与规范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确保在代理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应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律师的行为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完善《聘请律师合同》内容
当事人在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律师的代理权限、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以避免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纠纷。特别是关于调解结案后律师费的退还情况,双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加强调解过程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应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确保调解结果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同时,法院也应加强对调解书的审查力度,确保调解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立有效的救济途径
对于调解书存在的错误或不当之处,当事人应享有有效的救济途径。法院应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调解结案后当事人起诉律所和律师的纠纷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律师职业道德与规范、合同内容完善性、调解过程透明度与公正性以及救济途径的有效性等。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自律,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感谢关注·
关注和点赞是我的动力,谢谢你们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