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公司申报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1年4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在与上交所科创板审核中心沟通后,鉴于审核中心认为公司未能充分说明符合科创板定位,2021年7月,公司决定终止科创板上市申请并撤回申请文件。
2022年12月,公司申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由于2023年以来创业板审核收紧、实际门槛提高,综合考虑公司利润水平(2022年公司归母扣非净利润6,552.93万元)及上市的可行性,公司调整了发展战略,于2023年9月决定终止创业板上市申请并撤回申请文件。
2024-11-29浙江证监局: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备案报告,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说明:
2016 年 1 月 21 日,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伟业”)将持有的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泰科技”)1,730 万股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以每股 2 元的价格转让给沈上聪。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已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沈上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协议转让、做市转让等方式将上述 1,730 万股的晨泰科技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所得收益 24,544.44 万元。沈上聪是在晨泰科技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依照规定,其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发行人将沈上聪实际系代新泰伟业持有晨泰科技股份的相关事宜汇报后,2023 年 7 月,发行人的税务主管机关针对该等代持情形及应纳税主体等事宜出具了相关说明:
新泰伟业转让股权的行为已履行纳税义务,沈上聪转让股权的行为按相关规定暂免征税
2016 年 1 月 21 日,在晨泰科技挂牌后,控股股东新泰伟业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自然人沈上聪转让 1,730 万股股票,转让价格为 2.00 元/股。该等股权转让行为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年度汇算时申报并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
2016 年 1 月-2017 年 3 月,沈上聪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转让价格在每股 12.00 元-14.50 元之间,转让累计取得价款 24,544.44 万元。沈上聪是在晨泰科技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依照规定,其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1月30日
第一次申请科创板
2021年07月27日,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根据《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二),本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第二次改为创业板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李泽伟持有新泰伟业1,400 万元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 70.00%;李梦鹭持有新泰伟业 600 万元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 30.00%。李泽伟和李梦鹭系姐弟关系,李泽伟和李梦鹭两人对公司构成共同控制。
李泽伟:男,199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毕业,研究生学历。2013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新泰伟业监事,2022年 5 月至今任新泰伟业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公司董事;2019 年11 月开始任职于公司企业管理部;2020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李梦鹭:女,199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商学院金融专业,本科学历。2013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新泰伟业执行董事,2022 年 5 月至今任新泰伟业监事;2014年 12 月至今历任公司投融资部经理、总监;2012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关联方失信引致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父亲李庄德被列入限制消费人员;李庄德、沈秀娥控制的晨泰集团、华灿电子为人民法院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发行人挂牌期间受到处罚情况
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收到股转公司下达的《关于给予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1〕31 号),股转公司就公司未能按时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违规事实,决定给予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主要系公司进行前次科创板 IPO 审计工作时涉及调整 2020 年半年度部分报表科目,而申报会计师对于涉及 IPO 申报的审计报告内核流程较长,无法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之前正式出具《审计报告》。为确保信息披露质量,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向主办券商做出“无法按期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说明,并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2020 年半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20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取得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于当日对 2020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公司不存在故意不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主观恶意,且后续公司已经停牌,未对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姐弟俩一起IPO!
发行人名称: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12,815.0239 万元
法定代表人:项超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空港新区滨海五道 777 号
控股股东: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李泽伟、李梦鹭
行业分类: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在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简称:晨泰科技,证券代码:834948
对主要客户国家电力系统公司存在依赖的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智能电力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各自下属分、子公司。报告期内来自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合计收入分别为 24,635.93 万元、24,699.16 万元、30,455.60 万元和 19,952.74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81.20%、79.82%、90.75%和 93.29%。
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或挂牌情况
(一)发行人在股转系统的挂牌情况
2015 年 11 月 30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7896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股票正式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称“晨泰科技”,证券代码为“834948”。
(二)发行人挂牌期间受到处罚情况
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收到股转公司下达的《关于给予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1〕31 号),股转公司就公司未能按时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违规事实,决定给予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主要系公司进行前次科创板 IPO 审计工作时涉及调整 2020 年半年度部分报表科目,而申报会计师对于涉及 IPO 申报的审计报告内核流程较长,无法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之前正式出具《审计报告》。为确保信息披露质量,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向主办券商做出“无法按期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说明,并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2020 年半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20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取得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于当日对 2020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公司不存在故意不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主观恶意,且后续公司已经停牌,未对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李泽伟持有新泰伟业1,400 万元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 70.00%;李梦鹭持有新泰伟业 600 万元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 30.00%。
李泽伟和李梦鹭系姐弟关系,并于 2015 年 7 月 2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6 年内维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2020 年 8 月28 日,李泽伟和李梦鹭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如对提案和表决事项意见不一致且无法统一时,李梦鹭承诺将无条件按照李泽伟的意见作出决策,原《一致行动协议书》有效期延长至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止。李泽伟和李梦鹭两人对公司构成共同控制。
李泽伟:男,199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毕业,研究生学历。2013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新泰伟业监事,2022年 5 月至今任新泰伟业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公司董事;2019 年11 月开始任职于公司企业管理部;2020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李梦鹭:女,199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商学院金融专业,本科学历。2013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新泰伟业执行董事,2022 年 5 月至今任新泰伟业监事;2014年 12 月至今历任公司投融资部经理、总监;2012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的提名及选聘情况
2020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与控股股东新泰伟业协商,提名李泽伟先生、李梦鹭女士、项超先生、林明光先生、陈波先生、孟岭先生、刘俐君先生、黄庆伟先生、王春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关联方失信引致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父亲李庄德被列入限制消费人员;李庄德、沈秀娥控制的晨泰集团、华灿电子为人民法院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晨泰集团等的失信行为主要系因为该等主体卷入温州地区担保圈危机,其作为担保人对外担保对应的主债务违约,从而承担大额担保责任并涉诉所致。若晨泰集团等主体的对外担保债务不能妥善解决,失信的影响扩大,将有可能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带来不利影响。
晨泰集团有限公司,李庄德、沈秀娥夫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父母)持股的企业。
新泰伟业、李庄德、沈秀娥与中国信达曾存在的对赌安排
根据新泰伟业与建行开发区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新泰伟业为晨泰集团与建行开发区支行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 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 13,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晨泰集团自身无力偿还建行开发区支行的借款,根据(2018)浙 03 民初340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8)浙 0303 民初 1865 号民事判决书,新泰伟业对晨泰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以最高保证金额 13,000 万元为限。建行开发区支行后将相关债权作为资产包转让给中国信达。2020 年 2 月 27 日,中国信达与新泰伟业、晨泰集团、李庄德、沈秀娥签署了《以股抵债协议》,中国信达与新泰伟业、李庄德、沈秀娥签署了《股东协议》和《业绩补偿与回购协议》。
2021 年 2 月 25 日,中国信达与新泰伟业、李庄德、沈秀娥签署了《补充协议书》,确认:“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关于李庄德、沈秀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与回购协议》(协议编号:信浙-B-2020-13-01)和《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协议编号:信浙-B-2020-13-02)的执行,甲乙丙各方不会向对方追究任何上述被终止的合同中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前述对赌安排已彻底解除,不含效力恢复条款,不会对公司股权稳定性、权属清晰及持续经营等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关联方李庄德、沈秀娥及其控制的公司之对外担保情况
过往温州地区的民营企业为获取日常运营资金,常通过多家企业互保的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企业担保链存在联动效应,单个企业出现偿贷风险,便会波及其他担保企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关联方李庄德、沈秀娥及其控制的公司晨泰集团、华灿电子作为担保人之一,存在因对外担保对应的主债务违约、需承担担保责任而涉诉的情形;晨泰集团及其子公司华灿电子亦因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庄德被列入限制消费人员。
截至目前,晨泰集团作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之一,需承担的担保债务约为3.06 亿元(最高担保金额);该等对外担保中,其中涉及李庄德、沈秀娥作为共同担保人之一的担保债务为 1.8 亿元(最高担保金额)。
1、晨泰集团的业务起源及演变过程
晨泰集团最初由李庄德、李庄淼、李庄标三兄弟设立,设立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低压电器、仪表、仪器”,产品主要包括机械电表、水表及气表。
晨泰集团于 2008 年开始切入智能电表业务,经营至 2010 年时,已具备一定规模,除智能电表业务外,同时经营机械电表、计量箱、水表等业务。为保证拟上市主体的主业突出,李庄德、沈秀娥决定将智能电表业务分拆出来成立新的上市主体,因此于 2010 年 12 月设立晨泰科技,并于 2012 年将晨泰集团的智能电表业务注入晨泰科技。
智能电表业务注入晨泰科技后,以项超、林明光为核心的管理团队全职在晨泰科技履职。李庄德、沈秀娥于 2013 年 4 月将其所持有的晨泰科技股权转让给新泰伟业(李泽伟、李梦鹭合计持股 100.00%),完成控制权的交接。
智能电表相关资产和业务剥离后,晨泰集团继续经营机械电表、计量箱、水表等业务。受市场环境影响以及担保债务的影响,晨泰集团的计量箱和水表业务、机械电表业务后续陆续停止经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晨泰集团无实际经营业务。
IPO终止审核:连续2轮问询第一问均是上市主体资产来源,实际控制人和控股权来源?
2021年07月27日,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根据《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二),本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审核)〔2021〕478 号
关于终止对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审核的决定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2021 年 7 月 27 日,你公司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本所提交了《关于撤回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浙泰字 [2021]010号)和《关于撤回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海证[2021]957 号),申请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科创板 终止 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07 月 28 日印发
发行人名称: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12,815.0239 万元
法定代表人:项超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空港新区滨海五道 777 号
控股股东: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李泽伟、李梦鹭
行业分类: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在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简称:晨泰科技,证券代码:834948
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专业从事电力计量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单相智能电表和三相智能电表。此外,公司以智能电表相关技术为基础,陆续开发出电动车充电桩及用电监测系列产品。
对国家电力系统行业公司依赖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单相智能电表、三相智能电表,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各自下属分、子公司。报告期内来自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合计收入分别为 31,621.94 万元、20,401.94 万元、24,657.11 万元和 7,827.83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93.65%、87.56%、81.27%和 77.95%。公司产品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电力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电网公司等订单需求。以国家电网为例,近年来由于智能电网计量设备逐步进入轮换周期,智能电表招标需求整体呈现波动态势,对公司经营业绩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
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2017-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3,826.13 万元、23,417.02 万元、30,794.88 万元及 10,165.94 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084.68 万元、1,216.20 万元、5,896.40 万元及 1,160.27 万元,呈现较大波动。公司经营业绩受宏观经济、下游需求、招投标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等内部因素的双重影响,若未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存在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其他风险
(一)对赌协议的风险
2020 年 2 月 27 日,中国信达与新泰伟业签署《股东协议》及《业绩补偿与回购协议》,约定了中国信达的特殊权利以及业绩承诺、股权回购等条款,并约定上述条款在公司递交合格上市相关申请之前一工作日自动中止,上市后永久失效,未上市恢复执行。如果发行人的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否决,或撤回上市申请材料,新泰伟业存在恢复执行上述条款的风险。
(二)关联方失信引致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泽伟、李梦鹭的父母控制的晨泰集团为人民法院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人 2012 年向晨泰集团购买了与智能电表业务相关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泰伟业所持的发行人股份系 2013 年 4 月从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处受让。上述资产购买及股权受让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信誉良好,晨泰集团的失信行为系该主体卷入温州民间担保圈后所致,但若晨泰集团的剩余债务不能妥善解决,失信的影响扩大,将有可能对发行人的信誉等带来不利影响。
(三)发行认购不足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271.68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投资者认购公司股票主要基于对公司当前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判断,由于投资者投资偏好不同、对行业以及公司业务的理解不同,若公司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不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则可能存在本次发行认购不足的风险。
(四)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选择的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如果公开发行时未能达到 10 亿元的预计市值,发行人将面临中止发行的风险。
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李泽伟持有新泰伟业14,000,000 元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 70.00%;李梦鹭持有新泰伟业 6,000,000 元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30.00%。
李梦鹭与李泽伟系姐弟关系,并于 2015 年 7 月 2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6 年内维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2020 年 8 月28 日,李梦鹭与李泽伟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如对提案和表决事项意见不一致且无法统一时,李梦鹭承诺将无条件按照李泽伟的意见作出决策,原《一致行动协议书》有效期延长至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止。李梦鹭与李泽伟两人对公司构成共同控制。
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第二轮回复意见2021-03-11
问题 1.关于资产来源
问题 1.1
2012 年,发行人向晨泰集团收购智能电表业务相关资产,此次资产收购的对价系以抵销往来款等方式陆续支付。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对晨泰集团的债权余额为 7,209.88 万元,主要系前期晨泰集团因资金需求向发行人拆借发生;资产转让发生后,后续的资金往来及晨泰集团委托发行人生产、向发行人采购产品以完成订单履约形成的发行人对晨泰集团的债权,亦陆续与上述资产转让款完成抵销。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发行人对晨泰集团享有的债权的形成过程;(2)上述晨泰集团委托发行人生产、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合理性、必要性,各方合同签订时间、执行周期、利润率水平及其公允性,业务转移是否晚于资产转让;(3)该等事项是否导致发行人向晨泰集团购买资产包括支付价款存在瑕疵,是否影响交易结果的效力。
请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分别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 2.关于控股权来源
问题 2.1
2013 年 4 月,李庄德、沈秀娥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权转让给新泰伟业,价格为 1 元/股,参考依据为公司未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1.137 元。新泰伟业已在 2013 年 5 月 20 日前支付了股权转让款(7,520万元),资金来源于其实际控制人向其亲属的借款,截至目前已偿还完毕。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资金的实际来源,还本付息情况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影响股份转让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符合相关发行条件。
请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分别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1-02-06
问题 1.关于上市主体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泽伟、李梦鹭的父母控制的晨泰集团为人民法院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人成立于 2010 年,2012 年向晨泰集团购买了与智能电表业务相关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泰伟业(李泽伟持股 70%,李梦鹭持股 30%)所持的发行人股份系 2013 年 4 月从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处受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晨泰集团及其前身(如有)的历史沿革,是否依法设立、合法存续;(2)晨泰集团业务起源及演变过程,主要资产来源及股东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3)发行人向晨泰集团购买资产时的审计、评估情况,所履行的内、外部审议决策程序,价款支付情况及支付资金来源,相关方是否及时足额纳税;(4)晨泰集团就上述资产处置是否依法依约征得银行等债权人同意,是否构成逃废债务,资产处置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导致效力不确定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相关权利主张;(5)上述资产转让完成后相关人员、商标、技术及生产经营场地转移情况,采购、销售渠道建立及未完订单后续执行情况、损益归属,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认证及合格供应商认证等的接续情况;(6)上述资产转让前后晨泰集团资产、负债规模及结构变化,转让完成后剩余业务、资产、人员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发生交易,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保持相对独立。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分别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针对上述问题就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取得的核查证据。
问题 2.关于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新泰伟业,李泽伟持股70%,李梦鹭持股 30%,二人系姐弟关系;新泰伟业所持的发行人股份系 2013 年 4 月从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处受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在发行人、晨泰集团及其他关联方的历史任职情况;(2)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初始提名情况,董事、高管及其他主要生产、销售、采购、技术人员入职发行人或晨泰集团等关联方的时间;(3)公司实际控制人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定价依据和价款支付情况、支付资金来源;(4)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必要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取得控制权后在历次相关会议上的出席、表决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父母是否存在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办会等审议决策会议或以事前认可、事后确认等方式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情形,未将实际控制人的父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审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之 5 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别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针对上述问题就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取得的核查证据。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客户集中度高,业绩大幅波动
1、媒体质疑内容总结
晨泰科技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各自下属分、子公司。报告期内,晨泰科技来自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合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93.65%、87.56%、81.27%和 77.95%,客户集中度较高。
晨泰科技的业绩并不稳定,波动较大。2017-2020年 1-6 月,晨泰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38 亿元、2.34 亿元、3.08 亿元和1.02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084.68 万元、1,216.20 万元、5,896.40 万元和 1,160.27 万元。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之“(一)对国家电力系统行业公司依赖的风险”中对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对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依赖性较高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揭示;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之“(四)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中对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揭示。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收入分析”中披露:2018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减少 10,464.98 万元,下降 30.99%,主要是受南方电网中标减少影响。公司主要向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提供智能电表产品,该类客户均通过招投标形式采购产品。公司每年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上年度和当年度的中标批次产品,而自南方电网 2017 年实施分招(即各省网公司独立招标)以来,公司 2017 年和 2018 年在南方电网的中标规模减少,从而导致 2018 年收入较 2017 年减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单相智能电表和三相智能电表,下游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两大电网企业。智能电表的下游行业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即主要需求来自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因此,公司客户集中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客观性,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业绩受宏观经济、下游需求、招投标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等内部因素的双重影响,存在一定波动。
3、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及《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 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泛在电力物联网 2020 年重点建设任务大纲》等产业政策文件,了解行业监管政策、监管体系;
(2)查阅行业分析报告,了解发行人产品的应用领域和主要客户;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材料,了解可比公司客户集中度情形;
(4)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招标中的中标情况,核查发行人对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客户的销售合同、出库单、验收单、发票、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
(二)应收账款占比高
1、媒体质疑内容总结
报告期各期末,晨泰科技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1.92%、92.80%、57.71%和 178.25%,占比较高,且呈波动上涨趋势。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构成分析”之“4、应收账款”中,对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波动原因及合理性进行了详细披露;同时发行人在《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问题 13.2”中,对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客户信用账期、应收账款内容结构、逾期情况等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主要系行业特征决定,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呈波动上涨趋势,主要受营业收入波动影响,具有合理性。
3、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
(2)取得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检查合同中关于信用期和付款方式约定条款,并与发行人实际收款情况进行比较;
(3)检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方式;
(4)取得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表,分析主要客户应收账款情况;
(5)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资料数据,比较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差异,对比分析是否存在行业特性。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 5 关于其他事项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2016 年 1 月新泰伟业将持有的晨泰科技1,730 万股股份以每股 2 元的价格转让给沈上聪(实际控制人之亲属),沈上聪以 12.00 元-14.50 元价格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出具《说明》,沈上聪是在晨泰科技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依照规定,其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发行人存在上海雅儒未配合发行人 IPO 股东信息核查工作,持股比例为 0.0078%;非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中,未取得联系或不配合核查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 0.0243%。
(3)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中“年新增200 万台智能电表技改扩能建设项目”拟投资 10,080.15 万元。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智能电表产量、销量整体下行,2022 年度单相智能电表产能利用率为 67.28%、三相智能电表仅为 26.73%。
请发行人:
(1)说明新泰伟业通过沈上聪转让发行人股份事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务,新泰伟业还原代持的转让价格偏低是否涉及应交未缴税款;主管部门是否知悉该等股份转让系一揽子安排,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补缴税款、重大违法违规风险。
(2)说明与上海雅儒未取得联系而采取的替代性核查手段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 号》规定;对未取得联系或不配合核查股东采取的其他核查措施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规定。
(3)说明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电表产销量整体下行、产能利用率不足背景下“年新增 200 万台智能电表技改扩能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发行人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预计新增生产线折旧摊销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就(1)(2)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新泰伟业通过沈上聪转让发行人股份事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务,新泰伟业还原代持的转让价格偏低是否涉及应交未缴税款;主管部门是否知悉该等股份转让系一揽子安排,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补缴税款、重大违法违规风险。
(一)新泰伟业转让股权的行为已履行纳税义务,沈上聪转让股权的行为按相关规定暂免征税
2016 年 1 月 21 日,在晨泰科技挂牌后,控股股东新泰伟业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自然人沈上聪转让 1,730 万股股票,转让价格为 2.00 元/股。该等股权转让行为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年度汇算时申报并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
2016 年 1 月-2017 年 3 月,沈上聪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转让价格在每股 12.00 元-14.50 元之间,转让累计取得价款 24,544.44 万元。沈上聪是在晨泰科技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依照规定,其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
根据发行人的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说明:
2016 年 1 月 21 日,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伟业”)将持有的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泰科技”)1,730 万股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以每股 2 元的价格转让给沈上聪。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已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沈上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协议转让、做市转让等方式将上述 1,730 万股的晨泰科技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所得收益 24,544.44 万元。沈上聪是在晨泰科技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依照规定,其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发行人将沈上聪实际系代新泰伟业持有晨泰科技股份的相关事宜汇报后,2023 年 7 月,发行人的税务主管机关针对该等代持情形及应纳税主体等事宜出具了相关说明:
(1)2016 年 1 月 21 日,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伟业”)向沈上聪转让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泰科技”)1,730万股股票。新泰伟业系纳税人,经税务系统查询,新泰伟业已于 2016 年年度汇算时申报并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
(2)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区间,沈上聪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所持有的 1,730 万股晨泰科技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37 号)规定,沈上聪是在晨泰科技挂牌后取得的股票,其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根据登记在册的股东变动情况进行征税,不对股权转让或股权演变过程中涉及的代持情况进行判断。
(三)相关股东的税务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税务主管机关于 2023 年 7 月出具的《说明》,在知悉该等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后,税务主管机关明确:其仅根据登记在册的股东变动情况进行征税,不对股权转让或股权演变过程中涉及的代持情况进行判断。
同时,根据税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温高税无欠税证【2023】32 号,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不涉及欠税的情形。
由此,发行人相关股东新泰伟业不存在补缴税款、重大违法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