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报编制需关注的会计准则规定及监管要求(完整版)

财富   2025-01-10 11:33   广东  

2014年以来,财政部陆续修订或制定了基本准则和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收入、金融工具、租赁、保险合同等十项具体会计准则,目前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主要由一项基本准则和42项具体准则(编号15空号、编号25/26存在并行)、18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若干准则应用案例、准则实施问答、会计处理规定、工作通知等构成。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出版发行,该出版物将现行的42项准则应用指南、18个会计准则解释、35个应用案例、77个实施问答、4份年报工作通知等实施指导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更新,新增了146处例题及示例说明,统一了体例结构,全面补充更新了各项准则常用的 171个会计科目及涵盖借贷的账务处理要求、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编制说明,以及披露要求和街接规定等,共计2000余处示例指引,替代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和18本应用指南单行本。

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指引,财政部近几年陆续发布了收入、租赁、股份支付、所得税和PPP会计处理等准则或业务相关应用案例,共涉及36个案例,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收入、金融工具、债务重组、新保险合同准则、数据资源会计处理等准则或业务相关的实施问答,共涉及80个问答。

针对资本市场会计主体执行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证监会近几年陆续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至第4号提供了具体的监管指引。对于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和非经常损益的判断,证监会2023年12月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此外,自2021年以来,为贯彻注册制改革理念,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分别不定期发布会计监管动态,截至目前累计发布38期,共涉及193个会计典型监管案例。其中,上交所累计发布23期,共涉及117个案例;深交所累计发布9期,共涉及46个案例;北交所累计发布6期,共涉及30个案例。

本文分为上下两期,本期内容主要介绍新发布的《会计法》、《公司法》、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的2024年报工作通知、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及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一、主要文件清单


近年来新修正/修订或发布的部分会计相关法规、会计准则、解释、应用案例、实施问答、监管指引及要求等概述如下:

二、《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此次修订的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同时,保留了原法关于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的规定。

(一)加大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单位罚款金额上限由五万元提高至二十万元;对责任人员罚款金额上限由二万元提高至五万元;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高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的罚款额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提高了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文件的罚款额度: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修订还包括:要求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要求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人员增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新增因违反会计法规定受到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的规定。将“公司、企业”修改为“各单位”,“所有者权益”修改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

三、《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2023年正值公司法颁布30周年。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

此次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此次修订的公司法还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申请设立公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此次修订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删除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新增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删除经理的法定职权,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删除了董事会人数上限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不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修改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删除公司可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另外,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新增股东转让认缴出资的股权的,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加强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规定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并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还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修订后的公司法还新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增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监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新增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前置要求涉及的事项,包括聘用、解聘审计机构;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股份公司新增授权资本制,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股份公司增资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的除外)。

取消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且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新增利润分配实施期限,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取消了无记名债券,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拓宽了可转债的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新增简易合并制度和小规模合并制度。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新增强制注销制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将强制清算申请人范围由“债权人”扩大至“利害关系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定义删除“虽不是公司的股东”的表述。

将“创立大会”改为“成立大会”;公司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不再提及“股东大会”;将“公司债券存根簿”改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禁止另立会计账簿的规定中,将“公司资产”改为“公司资金”。

另外,2024年11月04日,财政部草拟了《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办资〔2024〕19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拟文件将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限定为股东投入形成的金额确定、由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

四、《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


2025年1月6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号),就扎实做好2024年年报工作做出了要求,涉及编制2024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十三项准则实施重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警惕的造假风险、重点关注领域和重点关注业务等。

自2020年以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连续5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年报工作的通知”。近3年年报通知中应予以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与近两年年报工作通知相比,2024年新增数据资源确认与计量、终止经营等应予以关注的准则问题。此外,近3年年报通知中共性问题主要包括:重大影响的判断、时段法和时点法的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控制的判断、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等。

具体参见致同往期解读: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五、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

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解释18号),就“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此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是趋同的。

(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具体参见致同往期解读: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

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解释17号),就“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国际准则趋同问题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2022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带契约的非流动负债(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订)》,旨在改善企业提供的带有契约的长期负债的分类和附注披露信息。该修订仅影响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列报,并不会对任何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以及确认的时间产生影响。IASB曾于2020年修订了关于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分类方法,2022年修订和2020年修订均自2024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报告期间生效,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IAS 8)的规定追溯应用,允许提前采用。解释17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2023年5月,IASB完成供应商融资安排项目,并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IAS 7)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的有关披露要求进行修订。解释17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2022年9月,IASB发布了《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进行了修订。该修订不改变对使用权资产和售后租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初始计量要求,明确了售后租回中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后续计量的相关要求,新增了具有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中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示例。修订要求企业自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期初采用该修订;允许企业提前采用,但需披露该情况。企业需要按照IAS 8对IFRS 16首次执行日后签订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没有为首次采用者提供特定的过渡豁免。解释17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

解释17号的以上三项内容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要求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不要求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并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即2023年度)提前执行。

具体参见致同往期解读: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三)《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就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会计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暂行规定》创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相关信息,例如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暂行规定》的适用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四)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近四年,财政部陆续发布的准则实施问答,涉及收入、借款费用、金融工具、租赁、债务重组准则、新保险合同、PPP会计处理等20个准则或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就“对于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如何对其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问题进行了回复。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开展项目研发立项工作,经过规划、设计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企业内部要求完成了相应审批。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2)企业应当具备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相关技术条件,如数据采集技术、数据整合技术、数据存储技术、数据分析技术、数据挖掘技术、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技术等。(3)企业应当有详细的开发计划、技术路线图、技术文档、技术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等,证明相关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技术路径完成。(4)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验证说明,证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技术路径已经通过了相关的技术测试和验证,能够合理证明其功能和技术性能符合预期,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技术不确定性。(5)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应当已经达到一定的稳定性,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技术成熟度和可靠性进行分析,以合理证明其预计可以在业务环境中稳定运行,不会频繁出现技术故障。

(二)具有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有经批准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立项相关书面决策文件(如开发计划书、立项决议等),内容一般应涵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目标、预计需求方、开发必要性、开发可行性、开发总体计划、预期成果、预期收益、项目时间表、需要的各项资源等。(2)企业应当能够说明其开发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目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使用的业务模式、应用场景。例如,企业将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与其他资源相结合使用,从而服务、支持生产经营或管理活动,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企业运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对外提供有关服务;企业授权外部单位使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从而赚取收入等。

(三)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这一条件通常可分为下列情形:(1)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直接用于生产产品或对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对运用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市场情况进行合理估计,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市场,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2)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用于授权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需求,开发以后存在外在的市场可以授权,并带来经济利益流入。(3)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用于企业内部使用的,应当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单独或与企业其他资产结合使用以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即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节约工时、提高运营效率、减少风险损失等方面的情况以定量定性方式进行前后对比分析,合理证明在上述相关方面的收益预计将大于研发支出概算。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具备开发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所需的技术团队,能够保证团队投入必要的开发时间,从而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继续开发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2)企业应当能够证明为完成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具有足够的专门资金、软件硬件条件等财务和其他资源。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持研发活动的,应当能够证明可以获得银行等其他方面的外部资金支持。(3)企业应当能够证明数据来源、使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4)除用于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外,企业应当能够证明具有相应的市场资源、渠道资源等,以确保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或者运用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顺利推向市场并被客户接受。

(五)归属于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采取项目化管理,对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单独归集和核算,如外购数据支出、研发使用内部数据时的加工整理支出、与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项目直接相关的研发人员薪酬、研发使用的硬件折旧、研发使用的软件摊销、研发用资源租赁费(或使用费),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外购技术服务等其他直接及间接成本等。企业不得将应由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负担的支出计入研发活动支出。(2)企业应当具备内部数据治理和成本管理等方面可靠的信息化条件,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进行完整、准确、及时记录。(3)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能够系统合理地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原则以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无法明确分摊的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一项研发活动同时产生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能够系统合理地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原则以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

(五)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自2019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收入、租赁、股份支付、所得税、PPP会计处理等准则或业务相关应用案例,共涉及35个案例,具体如下:

2024年06月20日,财政部发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的修改导致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增加》,针对以下三种情形分析如何确定各期的股份支付相关费用。情形一: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降低了行权价格并缩短了等待期;情形二: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降低了行权价格但延长了等待期;情形三:修改发生在可行权日之后,降低了行权价格但延长了等待期。

若股份支付协议要求职工只有先完成更长期间的服务才能取得修改后的权益工具,则企业应在整个等待期内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此处的整个等待期是指修改日至修改后的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六、《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4〕17号)

2024年12月17日,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基本准则》的发布,拉开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序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基本准则》的起草,主要坚持“积极借鉴、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彰显特色”的思路。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基本准则》在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披露目标、重要性标准、体例结构以及部分技术要求等方面基于我国实际作出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制定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简称S1)”、“气候相关披露”两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以下简称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根据前期国际准则的中国适用性评估结论,国际准则多数要求在我国具有适用性。考虑到S1作为一般披露要求,对可持续信息披露仅做原则性规定,《基本准则》与S1在信息质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关披露要求上总体保持衔接。这种制度安排,既有利于具体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也有利于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与国际准则实现趋同。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基本准则对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提出一般要求。具体准则对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的可持续议题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应用指南对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进行解释和细化,对有关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提供指引,以及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操作性规定。

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及应用指南相继出台;到2030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

《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体框架。《基本准则》共六章31条。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规定了制定目的、准则体系、可持续信息和价值链的概念、报告主体、关联信息、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要求等。第二章为披露目标与原则,共4条,规定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和信息使用者,并对披露目标所涉及的重要性原则、重要性评估、汇总和分解以及相称性方法等予以明确。第三章为信息质量要求,共6条,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满足的6个信息质量要求,即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第四章为披露要素,共7条,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包括的四个核心要素,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每一要素下需要披露的内容。第五章为其他披露要求,共6条,规定了报告期间、可比信息、合规声明、判断和不确定性、差错更正、报告和披露位置等。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规定了解释权。

二是报告主体、披露时间等要求。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施行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与财务报表同时对外披露,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报告主体和报告期间应当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

三是双重重要性原则。与国际准则采用单一重要性不同,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采用双重重要性原则,其中财务重要性是基于由外到内的视角,评估未来环境政策、社会政策的变化对企业发展前景(即现金流量、融资渠道和资本成本)产生的影响;影响重要性是基于由内到外的视角,要求企业披露其经营活动(包括上下游价值链活动)对经济、社会、环境产生的影响。

四是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除非其他具体准则另行要求,为满足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四个核心要素:(一)治理,即企业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二)战略,即企业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规划、策略和方法。(三)风险和机遇管理,即企业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四)指标和目标,即企业衡量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管理绩效的指标,以及企业已设定的目标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及其进展。

五是可持续信息的鉴证。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可验证性,能够通过该信息本身或者生成该信息的输入值加以证实。鼓励企业提供独立的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声明。

七、证监会、交易所新发布的会计相关监管文件


(一)沪深北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


2024年4月12日,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以下统称《指引》)。《指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按照《指引》规定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提前适用《指引》编制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应当符合《指引》要求。

《指引》共6章,其中,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为一般要求,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为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三个维度的具体披露要求,第六章为附则和释义。此外,《指引》附表“议题设置索引表”中列明了21个议题,包括8个环境议题、9个社会议题和4个治理议题。上市公司除披露相关法律法规、《指引》要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及相关指标外,还应披露自身需要设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及相关指标。《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报告主体、披露时间等要求。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要求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报告主体和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二是双重重要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在《指引》设置的议题中识别每个议题是否预期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对公司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融资方式及成本等产生重大影响(财务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相应议题的表现是否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重要性),并说明对议题重要性进行分析的过程。

三是重要议题披露框架。拟披露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具有财务重要性的,上市公司应当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方面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进行分析和披露,对于仅具有影响重要性的议题则按照《指引》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即可。

四是应对气候变化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除按照《指引》第二章的规定披露气候变化相关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等内容外,还应当进一步披露气候适应性、转型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措施、碳排放相关机遇等事项。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采用情景分析等方式进行气候适应性评估、聘请第三方机构核查或鉴证等。

五是环境信息披露要求。除应对气候变化议题外,环境信息披露一章还设置了污染物、废弃物、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环境事件及处罚、循环经济、能源使用、水资源使用等重要议题,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是否属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或者其生产经营对环境的重大影响情况,按照《指引》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六是社会信息披露要求。《指引》第四章设置了乡村振兴、社会贡献、创新驱动、科技伦理、供应链安全、平等对待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安全与质量、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员工等重要议题。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规定,披露相关议题所涉及的影响、风险和机遇、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具体成效等内容。

七是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流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鼓励上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披露报告期内识别和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负面影响或风险的尽职调查情况。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与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利益相关方沟通的具体情况,此外,还应当披露反贪污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情况。

八是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审验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鉴证或审验的,应当披露该机构的独立性情况、与披露主体的关系、经验和资质、鉴证或审验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鉴证或审验范围、依据的标准、主要程序、方法和局限性、意见或结论等。

九是过渡期安排。按照《指引》规定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按照《指引》编制的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提前做好相关技术、数据和内部治理等工作安排。鼓励上市公司提前适用《指引》的规定披露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上市公司披露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指引》的相关要求。

十是缓释措施。首个报告期上市公司可以不披露相关指标的同比变化情况,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以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无法量化披露的原因,前期已定量披露相关指标的除外。

十一是衔接安排。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按照《指引》规定披露或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无需再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十二是监管处罚措施。上市公司违反《指引》规定的,交易所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二)《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2024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以下简称“会计监管报告”),自2009年起,证监会连续14年组织专门力量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审阅并发布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24年4月30日,A股市场共有5,35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主板3,195家、创业板1,340家、科创板571家、北交所248家,实现盈利的4,228家、发生亏损的1,126家。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所得税、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我们对近几年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对比提示,并重点分析了2023年报中的相关问题。

注:其他确认和计量问题主要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性交易、投资性房地产、政府补助、存货等相关问题。

回顾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2009年报至2023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内容,部分上市公司对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涉及领域比较集中,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及合并报表相关问题涉及最多,其次是金融工具和收入准则相关等问题,2009年报至2023年报相关问题涉及数量汇总如下(按照集中度排序):

具体参见致同往期解读:证监会《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


2024年2月8日,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内容涉及金融工具、收入、研发支出和长期股权投资等8个具体问题。每项具体指引包括三部分内容:交易事项背景及具体的会计问题、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适用会计准则的意见或监管口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内容概要如下:

具体参见致同往期解读: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

2023年2月3日,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内容涉及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租赁、股份支付等11个具体问题。每项具体指引包括三部分内容:交易事项背景及具体的会计问题、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适用会计准则的意见或监管口径。

2021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内容涉及收入、金融工具、企业合并、非经常性损益等14个具体问题。

2020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内容涉及股权投资、企业合并、股份支付、金融工具、收入、非经常性损益等26类、53个具体问题。

(四)《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


2024年3月,证监会会计司修订再版《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以下简称《案例解析(2024)》)。多年来,证监会会计司通过财务报告审阅分析、系统内会计监管问题咨询、会计师事务所专业问题讨论等途径,收集、整理、研究、提炼资本市场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共性问题,在深入研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自2012年首次整理汇编成《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一书,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和资本市场实践,陆续修订再版了5次。

《案例解析(2024)》主要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收入与费用等资本市场重点、难点问题的案例解析。本次修订再版以前版框架内容为基础,基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特别增加了对修订后的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准则在实际执行中所遇问题和相关案例的整合梳理。

《案例解析(2024)》共涉及286个案例(包括:主案例186个、子案例100个),与上版《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以下简称《案例解析(2020)》)相比,本版新增60个案例、删除7个案例、修订49个案例。新增案例中,收入章节变化最大,其次是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及金融工具章节。主要变化具体如下:

(五)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为贯彻注册制改革理念,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分别定期发布会计监管动态。我们根据已发布的会计监管动态中会计典型监管案例,进行梳理与简要分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发布23期,其中2021年6期、2022年6期、2023年6期、2024年5期。共涉及117个案例,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报表、金融工具、股份支付问题比较突出,其次是研发支出、政府补助、租赁、非经常性损益判断等问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至 2024年12月31日,累计发布7期,其中2022年2期、2023年4期、2024年3期。共涉及46个案例,其中收入、企业合并、金融工具及股份支付问题比较突出。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2-2024年12月31日,累计发布6期,其中2022年3期、2023年3期、2024年2期。共涉及30个案例,其中收入、金融工具问题比较突出。

各交易所发布的会计监管典型案例清单:


本文来自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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