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政旦志远(深圳)、中审华收到警示函!

财富   2025-01-10 08:53   广东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磊、吴泽娜、徐强、陈姝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进行了检查,并对你所执业的部分证券期货相关审计项目进行了抽查。经查,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和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人事和财务未充分实施统一管理;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资金往来;印章管理与使用不规范、合同未统一管理;尚未建立培训体系。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质量管理不到位,存在未实际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尚未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合伙人管理不到位、A1类高风险项目立项审批未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审批、项目风险分类与立项审批制度执行不到位、质量控制复核执行不到位、项目复核记录归档不规范、质控复核人员配备不足、审计底稿归档不及时、未统一规定底稿存档形式、部分信息系统核心功能不完善、监控和整改相关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是独立性管理不到位,存在政策制定与人员配置不到位、部分员工未及时签署职业道德声明和年度独立性声明、对个别员工及其近亲属买卖客户股票的情况监督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轮换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执业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

1.与固定资产采购相关的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

未对关键控制点“采购审批”控制设计有效及得到执行的结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未记录采购合同审批人员、审批日期等关键信息,对部分样本显示异常的值未进一步调查原因,直接得出“未发现偏差”的测试结论。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应付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于邮件发函的4家境外供应商,未对公司提供的收件人邮箱信息进行核对;对发函地址和回函地址不一致的核实不到位;未关注到个别供应商采购款未回函的情况,也未执行替代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4.存货跌价准备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复核原材料减值测试时,主要基于公司提供的说明材料就直接认可管理层相关估计假设,未进一步评估滞销产品、研发不成功产品对应原材料能否再利用或直接出售的可能性。二是对剩余非共材跌价比例的合理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5.预付账款重大变动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预付账款大幅波动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修订)》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

1.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个别银行函证收件联系人为个人,底稿未记录对个人身份信息的核查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未对个别子公司应收账款抽样总体进行完整性测试;底稿记录“对大额应收账款贷方进行检查”,但未对“大额”进行具体定义,抽样标准不明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存货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存货盘点日到资产负债表日的变动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存货跌价比例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4.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关注公司将代扣代缴水电费和冷气费业务按总额法核算收入;收入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同时从账到实和从实到账抽取样本进行检查。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个别营业成本具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仅获取并编制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以应对其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磊、吴泽娜、徐强、陈姝婷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陈磊、吴泽娜、徐强、陈姝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及相关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1224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郭李锦、秦友息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01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郭李锦、秦友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泽股份)年报审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方面

2022年-2023年,未完整记录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时考虑的因素,未在审计过程中根据获取的信息对重要性水平予以修改。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1.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2023年,未对相关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同泽股份董事汤豪光的15万元借款实质为非经营性,未发现2023年同泽股份第二大供应商南宁市益胜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同泽股份关联方,相关322.68万元采购支出为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披露不准确。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

2. 函证程序存在多处错漏。2022年-2023年,未见执行发函地址和回函地址的比对程序,部分个人回函未核实回函人身份,部分函证未保持控制,部分函证收件资料缺失。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

3. 现金监盘存在瑕疵。2022年,未对有的分公司现金盘点表盘点金额与账面金额差异保持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且该监盘表缺失盘点日期的关键信息。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2022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审计底稿记录方面

审计底稿归档混乱且不及时。2022年-2023年,审计底稿归档顺序混乱且缺乏逻辑,底稿中多处审计结论流于形式,未反映审计程序的实质性内容。审计底稿归档不及时,存在多处记录错误、矛盾和遗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202212月修订)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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