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分支机构合规人员配备不到位,二是对营销宣传推介材料审核把关不严,三是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异常情形,四是相关业务协议保存不完整,对于投资者信息核对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中证协〔2023〕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1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存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化管理不完善、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标的库调整不及时、部分主要业务人员薪酬递延支付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