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通知:企业 2024 年年报准则实施重点深度剖析
一、背景与目标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财会监督相关要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强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四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聚焦企业 2024 年年报编制工作。旨在通过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及各利益相关方权益,提升企业财务透明度与公信力。
二、13 个实施重点解读
(一)长期股权投资
判断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企业不能仅凭单一行为判断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需综合考虑诸如参与决策权力、经营政策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避免误判投资性质,确保会计处理符合准则。
权益法后续计量:投资方对联营、合营企业内部交易损益,按比例抵销后确认投资收益,精准反映投资实际收益情况,防止虚增利润,如实体现企业经营成果。
(二)投资性房地产
确认与计量模式:确认时须满足单独计量出售条件,后续计量模式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属会计政策变更,反向转换则不被允许,保障财务数据连贯性与可比性。
公允价值模式适用:只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持续可靠取得,才可选用,防止企业利用计量模式变更操纵利润,维护财务信息质量。
(三)数据资源
资产确认分类:依经济实质,符合无形资产或存货定义条件的分别确认,不确定计量的不确认为资产,为新兴的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提供清晰指引,适应数字经济发展。
研发支出资本化:严格判断资本化条件,强化成本管理,促使企业合理核算数据资产成本,避免随意资本化虚增资产,保证财务报表稳健性。
(四)资产减值
减值判断与处理:依准则对存货、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精准判断,合理选用参数,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如实反映资产价值,杜绝少提或不提减值粉饰报表。
资产组认定与商誉减值:资产组认定保持一致,商誉每年终了必测减值,结合相关资产组分摊测试,变更分摊需合理审慎,防止商誉长期虚高掩盖潜在损失。
(五)收入
收入确认方法:时段法、时点法判断有章可循,依商品性质、履约进度等合理确认,特殊销售安排结合实质处理,杜绝提前、推迟或平滑收入,确保收入确认合规、真实。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判断:依控制权判断身份,贸易等行业重点关注,“空转”“走单” 虚假贸易不符总额法,规范收入核算,避免收入虚增,准确反映企业盈利模式。
合同履约成本:时段履约义务中,超产出法确定成本的支出计当期损益,防止成本错配资产,保证成本效益匹配,精准反映经营业绩。
(六)债务重组
以存货清偿债务依规处理,确保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范,清晰反映债务清偿实质与财务影响,避免利用重组操纵利润。
(七)政府补助
类型判断:依实质区分政府补助、收入、资本性投入,精准界定经济资源属性,防止错误分类影响报表科目运用,保证财务信息准确。
日常活动关联判断:相关补助对应科目核算正确,合理确定计入损益时点,严格披露要求,增强政府补助信息透明度,如实反映企业受益情况。
(八)金融工具
分类计量:按业务模式与合同现金流特征分类,权益工具投资计量合理,应收款项等以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夯实金融资产核算基础,真实反映金融资产风险与价值。
应收账款终止确认:依经济实质判断转让是否终止确认,防范企业通过不当应收账款处理隐匿负债、虚增现金流,保障财务状况真实性。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从合同经济实质判断交付义务,准确划分工具类别,使企业融资结构在报表中如实呈现,利于投资者评估财务风险。
(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区分与处理:明辨三者差异,依实际情况对应处理,如税款补缴、质保费调整等,防止混淆掩盖财务问题,保证会计处理合规性。
附注披露: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追溯调整详情,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依据,增强财务信息可理解性与决策有用性。
(十)合并财务报表
控制判断:依控制三要素综合判断,关注实质性权利,避免单凭个别事实变动合并范围,确保合并报表真实反映集团经济实体。
合并范围确定:涵盖子公司与结构化主体,项目公司控制认定严谨,统一会计政策期间、抵销内部交易,完整呈现集团财务全貌,防止漏报、错报。
(十一)关联方及其交易
依准则准确判断披露,重点关注大股东资金问题,强化关联交易透明度,防范利益输送、资金占用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行为,保障市场公平。
(十二)终止经营
依规判断列示终止经营损益,清晰区分持续与终止经营业绩,为投资者剖析企业业务变动对盈利影响,助力精准决策。
(十三)报表编制
遵循格式规定:依会计准则与报表格式编报,确保规范性、可比性,信息披露合规保密,维护企业商业机密与信息安全。
资产分类一致:合理确定资产分类并保持稳定,防随意重分类误导报表使用者,保证财务数据连贯性,如实反映资产运营意图。
三、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要点
(一)企业层面
质量主体责任:以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负责人担责,深入学习准则,结合实际合理判断处理,保障年报质量源头可靠。
重点领域防控:对问题多发区强化审核,防大股东套资、造假调节利润等行为,真实反映财务,严守诚信底线,杜绝财务舞弊。
内部控制强化:内控规范企业健全制度,上市公司等依规披露内控报告,借内控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舞弊风险。
(二)会计师事务所层面
审计质量提升:抓质量、守诚信、遵法规,发挥鉴证作用,企业依规选聘披露轮换事务所,促行业公平竞争,为年报审计质量奠基。
风险管理强化:健全审计质量管理,严守独立性,分类管理业务风险,反舞弊资源投入,精准识别审计风险,防企业造假蒙混过关。
审计关注重点:聚焦易错领域、业务及问题,职业怀疑贯穿全程,加强沟通取证,恰当发表意见,借助数智工具提升反舞弊能力,保障审计结论可靠。
内部控制审计:依规审计内控有效性,兼顾财务与非财务报告内控,提升审计意见质量,为企业内控完善与投资者决策护航。
(三)监管部门层面
地方与各单位协同,按职责督促企业执行准则,严惩造假行为,四部委深化协同监督,共享信息,压实各方责任,全方位护航企业年报质量提升,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这份通知从准则实施细节到组织监督全程规范,为企业 2024 年年报编制及审计等工作构建严密框架,对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净化市场环境意义深远,各方需依令而行确保落地生效。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坚决打击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按照新会计法有关要求,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大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力度,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扎实做好2024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2024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财务报告),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报告。企业编制年报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得编制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在此基础上,需要特别关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数据资源,资产减值,收入,债务重组,政府补助,金融工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其交易,终止经营,报表编制等领域的下列重点:
(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对其是否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来作出恰当的判断。企业不应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企业采用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后续计量时,对于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二)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等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三)关于数据资源。
企业对于数据资源应当结合经济实质,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对于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数据资源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结合不同类型数据资源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确定相应的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对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支出资本化条件进行判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数据资源不应确认为资产。企业应当加强数据资产相关成本管理,夯实数据资产成本核算基础。
(四)关于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对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减值准备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合理确定关键参数,正确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或估计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估计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
1.关于资产组。企业在减值测试时应当正确认定资产组,资产组一经确定,在各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应当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保持一致,例如,承租人在确定包含租赁业务的资产组是否包含租赁负债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与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保持一致。
2.关于商誉减值。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在商誉减值测试时,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购买方预计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企业后续因重组等原因改变其报告结构而变更商誉分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并作出审慎判断。
(五)关于收入。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相关规定,判断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否适用收入准则。
1.关于时段法和时点法。企业应当对收入确认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进行判断。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并考虑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中适合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准确判断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其中,涉及客户初验、终验等环节的,企业应当结合验收程序内容、实质要求情况以及相关商品的定制化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有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不应仅基于初验、终验等环节简单认定控制权转移时点;对于采用售后代管、附担保回购条件、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等特殊安排,企业应当结合经济实质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2.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的商业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通过“空转”、“走单”等方式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不符合收入准则总额法的确认条件。
3.关于合同履约成本。对于企业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如果企业为履行该履约义务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成本,这些成本是与过去已履行的履约情况相关的支出,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不应作为资产确认,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六)关于债务重组。
企业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进行会计处理。
(七)关于政府补助。
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所归属的类型作出判断,区分收入、政府补助和政府的资本性投入等不同情况,并分别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不符合无偿性特征的,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应当按照经济实质对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严禁不经判断或随意判断就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冲减相关损失,不得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时点,不得提前或延后。
企业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于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应当按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类汇总信息进行披露。
(八)关于金融工具。
1.关于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有关规定,划分金融资产的类别,不得随意进行分类和重分类。仅在有限情况下,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的成本方可代表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当成本不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时,企业应当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以恰当的方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以及相关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计提减值准备,不得以其信用风险较低为由不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应当恰当考虑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2.关于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企业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转让应收账款,应当根据相关合同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其合同形式,判断该转让是否导致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
3.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经济实质,综合判断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导致企业存在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将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九)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应当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企业既有会计政策具体应用于新情况,仅运用结果发生变化、而未变更会计政策的,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例如,对于企业补缴的税款、质量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前期预计数的差额等,如果企业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了合理估计,在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调整,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否则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充分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信息,例如因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等信息。
(十)关于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控制定义的三要素判断企业是否控制被投资单位。企业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单位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自愿破产或停业、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董事会席位变动、股权比例变动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表决权的结构化主体。被投资单位为已预先设定主要经营活动的项目公司时,企业不应仅以被投资单位是项目公司、不存在相关活动为由认定对项目公司不具有控制。
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全部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统一子公司(包括境外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正确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十一)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财会〔2017〕1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的相关规定,正确判断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应披露,尤其是大股东抽逃出资、违规占用子公司资金等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十二)关于终止经营。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判断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组成部分构成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十三)关于报表编制。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财政部发布的财务报表格式等相关规定编制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披露财务报表附注相关信息,企业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资产的主要用途及日常活动等合理确定相关资产分类,并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仅因为持有意图临时发生改变等个别因素随意对资产进行重分类。
二、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认真扎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
(一)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升2024年年报质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应当以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持之以恒抓好年报编制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年来年报工作通知相关重点内容等的学习理解,准确把握有关具体要求,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经济实质,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作出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对近年来问题多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加大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审核力度,确保年报数据真实准确,严防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真实性和风险充分识别的管理力度,严防大股东通过各种形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各种形式掩盖风险和损失;严禁曲解企业会计准则设计实施复杂交易调节利润、虚假转让资产、规避监管要求;严禁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资金。企业的财务数据应当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严禁财务造假、粉饰包装、突击业绩等行为。
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明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真实、完整、准确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舞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的有关要求,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鉴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持续提升审计质量。有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规定,做好年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披露、轮换等工作,依规及时披露审计机构聘任、履职等有关信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年报审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年报审计相关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审计轮换规定,加强独立性管理,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不得为审计客户代编财务报表或从事与鉴证业务存在独立性冲突的非鉴证业务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业务风险分类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强化全流程审计职业怀疑,业务承接及保持时应充分评估客户诚信状况,加大反舞弊资源投入。
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警惕企业业务造假触发财务造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造假、利益相关方配合造假等风险,重点关注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收入确认、减值计提、数据资源会计处理等易发生错报的领域,重点关注虚假贸易、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工程施工、集团审计、境外业务等业务,重点关注虚构收入、会计操纵、财务洗澡、资金占用、业绩变脸、重大会计差错、大额资金流出、退市风险等问题,及时有效识别企业舞弊和财务造假行为。对企业年报存在异常的,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不应直接采用管理层声明替代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计委员会等治理层沟通,严格执行审计准则要求,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撑审计结论和意见,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注意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切实提升审计执业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准确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确保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准确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因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开发和应用数智化反舞弊工具,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公开数据的整合利用,提升对企业财务造假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执业准则要求,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提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质量。
(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持续强化监管,有效促进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各地方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宣传贯彻,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协同配合,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加大对企业财务造假、有关机构配合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建议等,及时向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报告。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入实施部门间年报通知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协同配合力度,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密切跟踪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年报编制、审计、决算等相关情况,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切实压实企业财务报告编制者主体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其他单位有关责任。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6日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6日
全方位规范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流程
全方位规范上市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流程
一、政策背景与意义解读
宏观政策导向明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财会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二十大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凸显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监督体系中的关键地位。这意味着审计工作不仅是经济业务核查,更是落实国家政策、维护经济秩序的有力抓手,对资本市场诚信、规范运作起到基石作用。
维护公众利益核心:做好上市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直接关联公众利益。上市公司财报是投资者决策关键依据,高质量审计能保障信息真实,避免误导投资,促进资本市场资源合理配置,防止因虚假财报引发金融风险,守护广大股民 “钱袋子”。
二、事务所内部管理要点剖析
职业道德坚守底线
独立性至上:从实质与形式双重保障独立,杜绝或有收费、利益关联非鉴证服务,防止审计意见 “跑偏”。如在为大型集团审计时,不得因承接其高额咨询业务而影响财报审计公正性。
数据与保密严格把控:强化数据安全、保密意识,在数字化审计中,防止客户数据泄露,避免审计人员借机密谋私,确保审计资料完整、可靠。
胜任能力适配:依项目选派合适人员,杜绝 “小马拉大车”,像高科技企业审计需配备懂前沿技术、熟悉复杂财务处理的专业团队,保障业务高质量推进。
质量管理体系升级
体系构建与动态优化:以合理保证执业质量为目标,新老事务所都要打造适配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 “体检”、动态调整。如新兴证券所应结合业务拓展,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流程管控环节。
风险防控与规范承揽:新备案所尤要强化内控,规范业务承揽,对高风险项目 “亮红灯”,如对内控薄弱、财务疑点多的拟上市公司谨慎承接。
一体化管理推进:全方位统一是关键,涵盖人员、财务、业务、技术、信息化。大型跨区域事务所,通过一体化实现总所对分所无缝管控,统一资源调配,如统一委派资深合伙人负责重大项目,确保全国业务 “一盘棋”、标准 “一把尺”。
三、内部控制审计关键洞察
审计范围精准锚定:全面且重点突出,纳入重要组成、流程、风险内控,聚焦舞弊关键控制点。如在审查制造企业时,将原材料采购、成本核算等高风险流程内控全覆盖,深挖潜在舞弊 “黑洞”。
缺陷评判科学严谨:精细记录、科学评价缺陷,考量补偿性控制。若发现企业销售内控缺客户信用审核环节,需综合评估后续追款、坏账计提等补偿措施,判断缺陷严重度。
双审计关系妥善处理:整合审计中,确保流程、认定、重要性水平协同,厘清报表、内控审计界限。如不能因财报实质性测试过关,就弱化内控审计,两者相互印证、不可替代。
四、年报审计重点领域详析
收入审计谨防造假:基于舞弊假定,多维度核查收入。从市场趋势、现金流校验真实性,警惕虚假贸易手段,如核查电商企业收入,比对平台流量、物流数据,看穿刷单虚增收入 “把戏”;关注履约义务、确认时点合规性,防提前或滞后确认。
金融工具审计精准度量:盯紧分类、计量准确性,信用损失模型合理性。对复杂金融衍生品,核实分类是否符合准则,评估模型参数前瞻性,防企业为美化财报不当划分、操纵预期损失。
资产减值审计合理审慎:聚焦减值准备合理性,专家评估公正性,商誉处理恰当性。审查重资产企业,复核减值测试假设、方法,借助第三方评估专家意见,确保商誉合理分摊、减值合理计提。
货币资金审计严堵漏洞:围绕资金真实性、函证可靠性、收支匹配性排查。查账时深挖体外循环、资金占用,对银行回函 “刨根问底”,关注高存款高贷款、大额异常资金往来,揪出资金 “猫腻”。
数据资产审计新兴挑战:适应时代,考量数据资产确认、估值、资本化等合规性。对互联网企业数据资产,参照技术成熟度、市场需求,评判外购估值、自研资本化合理性,为数字经济审计 “探路”。
集团审计协同高效:集团项目组主导,管控组成部分审计质量,盯紧合并范围。跨国集团审计,总组统筹各国子公司审计,统一标准,防人为操纵合并范围,保障集团财报完整。
会计政策与估计审计防滥用:精准区分变更性质,严控集团内差异。严查企业借政策、估计变更粉饰报表,确保集团会计处理一致性,对不一致按谨慎原则调整。
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审慎客观:内外因素综合考量,区分审计意见类型。对困境企业,评估自救计划可行性,结合债务违约影响,审慎发表意见,助投资者看清企业前景。
五、执业监督全程护航
承接与计划精细规划:风险前置评估,适配团队组建。接项目前,像评估高负债房地产企业审计,考量自身能力、风险,量身定制审计计划,配足专业人才。
执行与怀疑贯穿始终:做实程序,巧用函证,增强预见。常规审计不走过场,电子函证提效率、保真实;洞察业务逻辑,对异常敏锐捕捉,遇可疑启动反舞弊 “雷达”。
数智赋能与时俱进:顺应数字化,审计工具升级,人员能力提升。面对企业数字化转型,审计师用大数据分析、AI 辅助审计,边学边用,让审计跟上时代 “快车”。
复核与意见严谨负责:强化复核,精准披露,如实发表。项目质量复核把关,遇难题专家 “会诊”;发表意见不模糊,错报、受限区分清晰,给市场明确信号。
沟通与报备及时到位:双向沟通治理层,关键报备不延误。与上市公司治理层密切交流,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审计机构变更快报备,信息有误速更正,保障监管透明、顺畅。
监管威慑全程高悬:协会监控、约谈、检查 “三管齐下”。中注协全程盯梢年报审计,问题约谈,违规检查,督促事务所、注会守规执业,净化审计生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024-12-27 1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为维护公众利益,提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现就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专业力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是财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财会监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聚焦提升审计质量,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切实履行事务所执业监督职责。
二、加强事务所内部管理,持续提升审计质量
(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要确保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强化数据安全意识,确保审计资料的安全性;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利用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事务所要为每项业务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成员,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避免超出胜任能力执业。
(二)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事务所要以合理保证执业质量为目标,建立并运行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开展评价,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进行动态调整。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加强风险分类管理,强化质量管理责任。
(三)加强事务所一体化管理。事务所要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在全所范围内建立统一、高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管理体系,提高一体化管理水平和能力,实现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五方面的统一管理。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资源调度和配置,统一决策业务承接事项,统一委派恰当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统一进行关键合伙人轮换,统一监控和整改程序,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三、内部控制审计中的注意事项
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质量。
(一)全面考虑内部控制审计范围。要将重要组成部分、重要业务流程以及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内部控制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关注管理层针对舞弊风险而设置的控制,如与重大或非常规业务相关的控制、与财务报告流程及期末账务调整相关的控制、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控制、与管理层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和与防止管理层出于动机或压力而操纵会计利润相关的控制等。
(二)恰当评价控制缺陷。完整记录各阶段识别出的缺陷,并详细记录评判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以及其对财务报表审计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价其识别的各项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在确定一项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三)处理好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关系。在整合审计中,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识别的重大业务流程、重要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及重要性水平应统一;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的实质性测试不能替代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单独为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实施的内部控制测试工作未必足以为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提供充分依据;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应当合理评价并确定其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
四、年报审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注册会计师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环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贯彻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警惕业务造假触发财务造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有效应对舞弊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恰当发表财务报表审计意见。要高度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
(一)收入审计。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或认定存在舞弊风险;分析收入变动与市场趋势、现金流量和外部渠道信息等是否相符,关注是否存在特殊收付款安排、返利、退货等情况;警惕通过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和票据交易、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造假。关注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是否恰当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评估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是否满足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履约进度的确定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和计量高度依赖业务信息系统数据的,应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二)金融工具审计。关注金融工具分类、确认与计量的准确性,是否存在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划分不当、随意调整金融工具分类等情形;关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运用,是否恰当识别和评估信用风险特征,是否考虑前瞻性因素的影响,判断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所使用参数的相关性和准确性;关注是否存在通过改变结算方式重新计算账龄,通过提供增信措施重新计算损失额,通过变更结算对手重新计算账龄和损失额等情形。
(三)资产减值审计。关注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复核相关会计估计是否存在管理层偏向,评价产生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了解管理层是否聘请专家协助执行资产减值测试,评价其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评估采用的估值方法、关键假设和数据,以及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评价管理层商誉分摊方法的恰当性和盈利预测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将商誉合理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关注资产减值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披露规则的要求。
(四)货币资金审计。关注货币资金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资金占用和未披露的受限资金等问题;严格实施银行函证程序,恰当评价回函可靠性,调查回函不符事项或函证程序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关注存款规模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存贷双高”现象;关注是否存在大额境外资金,是否存在缺少商业实质或与交易金额不相匹配的大额资金或汇票往来等异常情况。
(五)数据资产审计。关注入表数据资产的质量、准确性、有效性以及合规性,判断是否满足存货或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综合考虑数据资源的独特性、市场需求、技术成熟度等因素,评估外购数据资源的估值方法是否恰当;对于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了解资本化政策,评估资本化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关注技术变革以及数据的来源、存储、处理和应用方式等对数据资产价值的影响。
(六)集团审计。集团项目组应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充分、适当地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全程进行有效双向沟通;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有无人为调整合并范围的情形,评估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可能对财务报告整体产生的影响。
(七)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审计。关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前期差错更正当作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关注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意图与合理性,分析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关注集团的会计政策是否保持一致;对于集团内具备相同交易背景或商业实质事项的会计估计不一致的情况,应评估其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并按谨慎性原则处理。
(八)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在内外部因素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情况下,评价相关应对计划和改善措施能否消除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出现债务违约的,要关注是否可能触发其他债务交叉违约及对正常商业合作的影响;关注持续经营相关事项及相关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的影响,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准确区分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和非无保留意见。
注册会计师还应重点关注关联方交易、股份支付、政府补助、期后事项等相关领域的审计风险。
五、充分发挥执业监督作用,扎实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
(一)审慎承接,重视审计计划。树立风险意识,充分考虑上市公司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等因素,评估自身胜任能力是否匹配;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制定契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审计计划,组建具有相关行业知识资源和审计经验的审计团队,恰当规划项目的审计范围、时间进度、工作重点和审计资源的整体安排。
(二)保持职业怀疑,加强业务执行。做实常规审计程序,加强电子函证应用,对发现的异常情形保持警觉;了解上市公司的业务、内部业务流程和相关的信息系统,从业务逻辑、流程角度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利用业务系统信息验证会计信息;针对可能存在的第三方配合造假等舞弊风险,增强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必要时提请上市公司启动反舞弊调查程序或聘请反舞弊专家参与。
(三)关注数智化转型影响,利用信息技术为审计赋能。关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化转型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流程重塑及管理模式变更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分析对审计技术和方法的影响,利用数字化审计工具,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培养审计人员数字化审计能力,确保审计人员在使用新型审计工具时,有能力理解和应用信息技术,更有效地进行风险评估、设计更合适的程序并调查异常情况。
(四)做好项目质量复核,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加强质量复核和技术咨询,由具有行业经验项目质量复核人在项目适当时点实施复核;对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及时进行技术咨询。出具审计报告时,要恰当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恰当披露已实施的应对措施。此外,在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况下,不得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对应识别的财务报表整体重大错报不予识别,以“受限”代替“错报”。
(五)与治理层进行有效双向沟通,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关键事项。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适当人员进行有效双向沟通,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并告知与独立性相关的事项。重视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的沟通,不能以管理层的回应代替与治理层的沟通;对重大意见分歧和突发事件,应及时跟进,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对于可能影响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向监管机构报告。
(六)及时做好年报审计业务信息报备。上市公司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或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均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董事会通过变更审计机构的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报备(网址:http://cmis.cicpa.org.cn)。若报备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予以更正,并告知我会。
我会将根据《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会协〔2021〕56号)要求,对上市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适时启动年报审计监管约谈。对涉嫌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相关规定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2025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