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司法、裁决、记者等工作的人,避免陷入是非为上智,其中的智慧便是中庸之道。

文化   2024-08-19 08:47   山东  

 

 

社会是一个矛盾综合体,人与人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甚至民族、国家之间,时时、事事都表现为是与非的纠缠冲突。处理的好,握手把欢;处理的不好,便出恶果。有人将此归为社会戾气,归为刁民难治,等等。


其实不然。


不论法院判决案子,还是政府仲裁经济纠纷,或者是记者报道有关事件,都是是与非的纠缠矛盾。若是带有个人主观情感色彩去处理,必然就会介入到这些是非纠缠中,就成了我们俗话里说的“选边站队”。对于处于对立的矛盾双方,你站在了某一边,另一边必然会将你视为敌人。因此,在处理结果与其期望值差距比较大的时候,就会出现过激行为。这些过激行为往往会发泄在是非纠纷的主持处理者身上。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人家本是奔着公平、公正、合理的目的前来要求裁决,或者是伸求主张,结果发现找了一个给自己“使绊子”的。本来因为矛盾冲突就很上火,发现这位本应公正的反而帮着对方,这种愤怒的情绪就会升级。


传统文化里说,是、非的产生源于双方所站的立场不同、所主张的利益不同,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明确的,中间有一个很大的模糊区间。一旦超过了这个模糊区间,其中的一方是绝对不会接受的;处在模糊的中间区域,双方都是可以接受的。另外,判定是、非的标准,也会因对立双方的身份、地位、环境等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模糊区间。比如我们一向说的“同情弱者”,在判决上向弱者倾斜一下,就是在模糊区间内的倾斜,但是也不会因为“同情弱者”而超过这个区间。


处理这些是非对错,表面上看是在分清是非、理清对错,其本质是平息矛盾,让社会秩序归于和顺。要平息矛盾,首先处理者自己不能陷入到是非中,要处身事外。一旦陷入进去,必然会改变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自己就成了是非中人,必然脱离不了其中的利害关系了,肯定的就多了一个仇人。


儒家说的“中庸之道”,其实就是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从而平息矛盾。秤的原理,就是度量平衡,也就是“中庸之道”的生活体现。这杆秤,就如同一个社会:有长、有短,有轻、有重,有动、有定。重的物品一端,秤杆短一些;秤砣轻,秤杆就长一些。固定的是称重的杆,动的是秤砣;用移动的砣、在长短、轻重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的点。对应社会,那就是重者短、轻者长,就是“向弱者倾斜”的实用操作。


举个例子:如果涉及一场经济纠纷的官司,受害方主张1.8万的赔偿,担责方主张只赔付1.2万,那么,二者的模糊区间就是6千。在差距不大的情况下,聪明的裁决者本不需要多费神,让双方各退一步,折中1.5万,双方即使各有不满,也不至于招来深仇大恨。若是担责方愿意承担1.2万,裁决者却判决只需要承担9千,那就坏事了。若是受害方家庭情况不好,低收入、年老、或者是什么大病晚期,就会坏大事!


处理矛盾,不是一定要分清楚是非对错,主要是平息对是非对错的争执。古时说的“和稀泥”里面是有智慧的。稀泥的两头:一边是硬土块,一边是松散的土。这两样东西的中间即是稀泥。一旦成了稀泥,就可以粘和若干的东西,其中必然也包含粘合土块与松土。那么现在再看:在硬土块、松土之间,稀泥是不是处在中庸之位?


社会实践是在不断前进的,人们的法律规范等相对固定。这就会出现法律条款落后于社会实践的现象。酌量权就必然需要考虑二间之间的差距、并且平衡二者差距的,我是这么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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