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对赌协议税务判决,对赌失败6400万个税无法退税

学术   2024-09-11 17:45   福建  

近期,资本圈内引发关注的案例——(2024)沪03行终133号,国内首例业绩对赌失败申请退税案判决书被全文公布出来。

除了本案是国内首例公开的涉及对赌协议个税缴纳的案例外,还因为本案经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

2023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标准中“税收指标”关注税务争议解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此,2024年2月2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新设立上海法院税务审判庭,集中管辖原由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加挂税务审判庭牌子,集中管辖二审行政案件及部分行政一审案件。

作为新设立的专门税务审判庭应当要更加专业,我们更希望看到它为纳税人考虑更多一点,能扭转现在偏向税务机关,判决税务案件偏保守的问题。2023年原告纳税人的胜诉率只有2.58%。但该案二次审查后仍判决驳回申请,维持原判,似乎营商环境改善的不是很明显。













案件情况

该案模式是较为常见的业绩对赌协议,其中涉及到《股权转让协议》《利润补偿协议》等。

2015年,案外A公司以现金对价25000万元、股票对价32500万元收购王某手中的公司股权,同时约定王某承诺该公司2016-2019年度净利润目标不得低于一定金额,若未达到则需按协议进行补偿。

2017年,王某就现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万元。上海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又责令王某就股票部分补缴个人所得税6400万元。

后因业绩未达标,A公司以总价1元回购了股票并注销。既然股票已经被回收,那之前股票部分补缴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似乎也没有缴纳的依据。

2022年,王某向青浦税务局申请退税,区税务局拒绝。申请复议后,市税务局维持不予退税。最终王某诉至法院。


 王某提出  之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预缴性质。股权转让价格结合后续对赌事实来看,是对股权转让交易价格的调整。如不予以退税,本案实际税率高达37.84%,属于暴力征税。

 一审铁路运输法院认为  1、王某转让股权获得现金对价和股票对价,即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提出预缴无法律依据。2、对赌发生的股权变动与此前的股权转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构成新的应税事实。股权回购未改变之前已发生的应税事实。3、王某申请退税超过3年退税期限。

 二审上海三中院认为   对赌失败后的补偿并非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对价的调整,而是对经营风险的补偿。利润补偿在个税领域内并无退税规定,也无针对此类交易模式设计的专门税收征管安排。因此驳回,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该案类似的涉及对赌协议的案件前两年就已经处理过。在之前的案件中,某地市税务局的观点也同样,认为收到股权转让收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后续任何对股权交易双方的业绩补偿都不影响当期收入的确认。

我们的观点认为,当时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实际未确定,最终股权价值多少在业绩对赌期限内无法确定,所以不能确定纳税义务多少。但该意见没有被采纳,该案最终也被复议机关维持。

过了两年裁判趋势仍然没有变化,即使是专业的审判法院也并没有给纳税人信心,理由照旧:对赌协议在个税领域内并无退税规定,也无针对此类交易模式设计的专门税收征管安排。依旧是不能将后续的对赌业绩补偿全盘考虑,只能分拆为两个行为进行评价

确实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规定关于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并无直接明确的文件规范。虽然四川省税务局于2020年7月27日在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27号提案《关于股权转让中对赌协议税收确认问题的建议》中明确提到,对赌协议现阶段无明确政策,已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文件,坚持税不重征也不漏征,税会一致的处理原则,推动处理对赌协议涉及的问题,但政策近期出台可能性很小。

依照朴素正义观来看,对没有收益的行为征税本身就不合理。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对于股权转让没有收益的,也不应缴税个人所得税。签订对赌协议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调整估价,估价也只是交易时的参考价,正是为了怕预测不准才会约定对赌条款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二者实质是在同一股权转让关系下。只有综合考虑最终股权转让价格才最终确定,才能充分反映交易业务实质。而法院割裂上述关系,无法接受暂时估值的观点,拆分认定法律关系看起来严格遵守条文,但实际不合情合理也无法令人信服。当然法院也可能是考虑到如果认可这种税务安排,那么今后的股权转让都无法收到税了。

现在看来这个案件2017年王某补缴了个税后并未提起行政复议较为可惜。实践中通过法院阶段来解决税收争议胜诉难度很大。我们更偏向于前期或者复议阶段解决纠纷。目前有地方稽查局认可对赌失败补偿部分,在计算补缴税额时允许进行扣减的案例,也有对赌失败后允许调整股权初始投资成本的先例。所以我们一方面建议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可能要考虑这种后续风险,对协议中的交易价格、估价、交易时间都能做好安排;一方面让专业人员对后续事件发展做判断,做进一步分析。




王梦豪  | 主办律师


专业领域:税法、商事争议解决


wangmh@topw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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