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质押
(Pledge Rights on Shares)
根据《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150条的规定,质押权实质上是债权人所取得的对动产的权利,即债务人将该动产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移交给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出售或拍卖后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此外,质押应在质押协议中明确,质押协议作为主协议的附件并不需要在官方进行登记,但在股份质押的情况下需要在公司内部文件中记录。此外,以在证券交易所内的或上市公司的股份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应根据印尼资本市场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其他登记。
与常见的动产质押不同,股份质押必须遵守印尼《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即持有被质押的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仍然归属于股东,而非质押权人。除表决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可由股东与质押权人自行约定由哪一方行使。
股份质押并不存在具有执行力的证明文件(例如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但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根据实践中通常的做法直接出售被质押的标的(即股份),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关于债权人直接出售股份,这实际上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债务人可以以其并未违约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可能会阻碍质押的执行程序。
二、股份信托担保
(Fiduciary Guarantee for Shares)
印尼的信托担保与我们在中国所知的信托有所不同,印尼的信托担保指,是一种担保方式。根据印尼《信托担保法》的规定,信托担保实质上是基于信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但所有权被转移的标的物仍处于担保提供者的控制中。因此,根据印尼《信托担保法》的规定,信托担保是一种担保形式,适用于有形动产、无形动产以及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
与股份质押相同,股份信托担保必须遵守印尼《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即持有标的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仍然归属于股东,而非债权人,除表决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可由股东与担保权人自行约定由哪一方行使。
根据印尼《信托担保法》,信托担保必须通过公证书确定,之后在信托担保登记处登记注册方才设立。在此类登记之后,信托担保登记处将向债权人签发并提供一份《信托担保证书》。《信托担保证书》与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性质以及同等强制执行力,即,若债务人不履行协议的,作为担保物的股份可以立即按照法律规定进入执行和拍卖。并且,在执行信托担保的情况下,为使得股份出售的价格可能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最高价格,债权人可以直接私下出售股份,而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执行和拍卖程序,前提是自债权人向相关各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相关地区至少两份报纸上公告之日起已满一个月。
股份质押与股份信托担保的具体差异
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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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维雅加达办公室Tubagus Wahyu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