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办公室|对于企业家,私益基金会与信托有哪些保护结构?

创业   2024-11-25 20:20   北京  

共 3711 字  约 12 
文 | 郭升玺,家族办公室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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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于全球化格局逐渐崩解,企业家纷纷寻求包含信托等各种资产保护的方式。其中由于私益基金会属于成文法下的产物,对于亚欧洲背景人群的接受程度更高更迅速,其市场发展颇有后起之秀的态势。


信托和私益基金会皆可用于实现如传承计划、资产保护或慈善的有效结构。其灵活性与私密性也类似。但是。在决定选择在那个法区、哪种结构做资产保护时,仍有许多重要因素需要考虑。因此笔者在此再度简单介绍私益基金会的保护结构。



是用“公益基金会”做资产保护传承吗?






许多人一听到基金会的直接反应就是「公益基金会」。事实上“慈善”或者“公益”两字不建议滥用,因为慈善和公益的一个最直白定义,就是“不能做为私用”!慈善就是捐掉了,没啥传承不传承了。全球大部分的法区(包含中国)的规定下,也不允许用慈善或者公益的名称包装,再把钱绕一圈拿回自己手上当传承。

公益基金会的用法主要视各法区的规定,譬如中国的规定就很严格:《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也不得从事营利活动。如果某基金会从事营利活动,属于违法并受相应法律处罚。同时为确保基金会的公益性和透明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和活动情况,基金会及其捐赠人有权对所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捐赠人应当对所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基金会资产也不得转为私益用途。

反之,中国台湾地区的“财团法人”公益团体组织则有很大不同:虽然公益基金会不可經營與其創設目的无关的业务,但可购买公债、公司债、可转让银行定期存单,乃至于上市公司股票、受益凭证,或用于经主管机关核准的项目上。同时在税务及财务运作上,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这其中的稅籌空间就非常大。这就是许多台湾的财团几乎都设立有公益慈善的财团法人持有相应资产的原因。





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必须为公益而设(第八条),也不能作为私益用途(第二十七条),没有设立受益人,基金会解散后剩余资产也需要作为公益目的(第三十三条)


反观,境外的基金会就与国内法律有显著的不同了:许多法区的基金会,除了公益目的外,也可以作为私益或者公私益混合的结构。所以高净值人士会使用私益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作为资产保护的选择之一。以下简单说明一下:


境外私益基金会的资产保护功能特色






 私益基金会是大陆法系中一个独立且独特的法律实体。高净值人士可以做为发起人或者创始人,设立一个私益基金会。基金会底下也有受益人。而基金会运作则由理事会依照基金会的运作条款(如基金会管理、资产管理和理事会职能等)来管理。其功能包括资产保护、遗产规划和商业活动,且具有隐私性,适合跨国财富管理和家族办公室的需求。





Tips:

基金会文件因其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名称各异;如耿西岛的基金会主要文件是《宪章》Charter和《规则》Rules,而泽西岛则是《宪章》Charter和《规章》 Regulation,纳闽岛则是宪章和《章程》 Articles。

 

 私益基金会本身既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本,但是却拥有自己的法人资格,且独立于创始人和理事会,也可以行使法人的职能,并持有资产。 

类似信托,基金会也可以任命保护人,来监督理事会的行为,以确保理事会按照法规和职责行事。创始人可以保留某些权力,但细节则在不同法区有所差异(比如泽西岛创始人也可以被任命为保护人和理事。而耿西岛的创始人不能同时担任监护人和理事)。

私益基金会和信托结构的基本功能很多地方都类似,譬如:

1. 隔离性:信托和基金会都是资产保护工具。当资产被安置在信托或捐赠给基金会时,资产的所有权就与委托人或创始人分离。如此资产就可以免受债权人的侵害。此外,基金会的资产可以规避遗产税,因为基金会的资产不属于发起人的遗产。

2. 亦可以免受强制继承权条款的侵害。

3. 时间性: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例如根西岛和泽西岛,信托和基金会的期限不受限制,因此对于可以持有财富几代人的私人财富结构非常有用。

4. 传承性:基金会和信托都可以酌情运作,信托受托人依照信托文本,或者基金会理事会依照章程来运作并分配受益给受益人。而信托架构中的私人信托公司 (PTC)董事,可被任命为信托的受托人委员会成员并参与信托管理,这也类似基金会的理事会功能类似。

5. 防火墙条款:多数法区来保护基金会和信托:根据该司法管辖区设立的信托和基金会所产生的所有问题都将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相应法律决定。加勒比海各国的私益基金会可以从外部迁入;也可以移出到其他法区;并且不能基于其他司法管辖区不承认基金会实体或主张基于外国法律的强制继承权而受到质疑。





Tips:

可以简单把基金会看成一个「成文法的信托」:发起信托是委托人,而基金会就是发起人或创始人。管理信托的是受托人,而管理基金会的就是理事会。信托和私益基金会都有受益人。


然而,私益基金会与信托也有些主要差异,主要有三点:

1. 结构和法律地位不同:信托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组成的法律关系,信托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而私益基金会是一个具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可独立进行如签订合同、拥有财产等法律行为。

2. 持有资产的不同:在信托中,是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来持有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受托责任,必须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而私益基金会则直接持有资产,并为基金会的目的使用。

3. 管理方式不同:信托的管理通常由受托人执行,而私益基金会则由理事会(Councils)或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设立私益基金会困难吗?






 先直接回答:申请本身并不困难,一般在设立私益基金会时,高净值人士会作为创始人(发起人),家人、合作伙伴等作为受益人。理事会则可由创始人、家人、专业人士等共同组成。

当发起人、理事及受益人信息完成公证及KYC后,客户会收到Charter的基本文件及理事同意书等需要签名的资料。这时要注意的关键,是确保自己希望达到的目的,皆能在基金会文件中体现。我们简单梳理几个要点:

首先是创始人的权利与权力限制:一般发起人会希望留下的权力越大越好,甚至会要求自己既是发起人,也是理事,还要当保护人,虽然许多法区明确授权创始人拥有广泛特定的权力,但笔者认为还是应将管理权限放在理事会,发起人可以作为理事会成员之一。这样较符合基金会的精神。同时尽量选择相应条件较为宽松的地区,以免日后需要调整文件时产生窒碍。

 




Tips:

发起人对权力保留的要求不同时,就要注意各地区的法律规定。譬如开曼给发起人的权力就非常广泛,巴巴多斯、巴哈马还允许创始人转让权力,但伯利兹明确禁止创始人保留管理基金会、解散基金会或控制捐赠的权力。安提瓜不允许创始人和理事会成员担任保护人;圣基茨要求创始人、理事会成员和保护人同意后才能修改基金会文件。所以不是「选一个便宜的就可以」。


其次是对受益人权利,笔者都会建议在创始文件中将受益人权限明确清楚写入。因为私益基金会的受益人权利虽然比信托受益人少(甚至是严格限制)、但避免日后万一受到挑战时,如果没写清楚,法院可能会用信托逻辑来解读这些法规。

 可设立私益基金会的地方很多:从结构滥觞地列支敦士登、荷兰等欧陆大陆法系国家,到离岸地如圣基茨等八个普通法区,皆有也将私人基金会的版本移植到他们的法律体系中。叠加其严格的隐私保护和资产保护法律,争取市场的青睐。

 对喜欢取个高大上名称的客户需要注意:所有法规都要求名称包含“基金会”一词或其缩写,且禁止其认为具有误导性或其他问题的特定名称。最严格的是巴哈马:其不允许在基金会名称中使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皇家”、“帝国”、“温莎”或“王冠”等术语的任何缩写、翻译或者暗示;

 最后,要注意基金会文件对于所有角色、权益、流程尽量清楚写明,避免让设立地的法院对基金会文件有过多的解释权。因为一旦基金会产生法律问题,如果法院的解释权力太广泛,就会容易造成日后结构受挑战时产生较大不确定性结果。因此选择相对解释规则明确的法区设立基金会,是最基本的考量。

 当一切文件签署就绪,当地RA送监管单位注册成功后,就会收取到相应文件及签名、印章。基金会就算正式成立,并可以进行持有公司、开户等一系列工作了。

 




Tips:

有些法区的私益基金会法规过于宽泛和创新,这会让基金会在开银行账户时带来较大困扰:比如尼维斯的“多形式基金会”法规允许基金会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信托、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成立,这与传统民法基金会概念存在根本性差异,在这么大的法律逻辑问题下,基金会或者底下持有的公司,在银行开户时就容易受到合规挑战。



基金会和信托之间如何选择?






当客户要选择在普通法系作为保护结构的管辖法区时,其信托概念相对成熟,不同法区之间的信托虽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但基本特征原则相同。且结合大量信托相关判例,这代表使用信托结构时具有相当的确定性。而基金会在普通法管辖区是较新的概念,目前支持判例法相对比较少。

反之,在成文法系的地区中,私益基金会有效且易于理解。基金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持有财产和提起诉讼。在提供更大程度的控制权、发起人及家庭成员参与管理结构的空间上。基金会的法人资格也有相对更多的优势。

笔者个人认为:如以持有高风险、投机性投资、夫妻共同资产隔离等主要目的之客户,私益基金会是个很直接的选项,原因基本上有四点:

1. 私益基金会主要为私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而设立、资金来源相对单一,主要依赖于创始人的捐赠和投资收益,公共监督限制也较其他结构相对单一。

2. 私益基金会的发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定制。不仅因基金会的特殊结构而有较高的隐私保护性、基金会管理运作相对灵活,且可同时提供资产保护、遗产规划和商业活动等多种目的。

3. 私益基金会有效隔离资产,保护资产免受债权人和法律诉讼的影响。

4. 私益基金会如果纯持股,在许多法区都享有税收优惠,可以显著降低税务负担

当然,任何结构不可能尽善尽美。相对信托,私益基金会的缺点在于设立和管理成本可能会比较高。除注册费外,每年还有其他年度管理费用,私益基金会的法律结构和运作相对复杂,可能会需要更多的时间来了解,还有部分银行(特别是私人银行)在为基金会开户的合规时间也会拖长许多时间。因此建议有需要的客户,需经过有实际经验的服务提供商清楚说明后,再做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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