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2.0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本指引涵盖了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五个专业。
1.2本指引作为提升住宅工程设计品质的主要措施,供相关单位在从事住宅工程建设时使用。
1.3除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内容外,尚应符合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
1.4本指引所指的改善型住宅为户型建筑面积不小于144m2的住宅。
2 一般规定
2.1新建成品住宅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2.2鼓励在设计、施工、运维阶段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工程BIM使用和交付。并鼓励推广数字化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2.3新建住宅应符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相关标准要求,鼓励新建住宅达到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要求。
3 建筑专业
3.1住宅基本要求
3.1.1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0m。
3.1.2每套住宅应至少设置1间双人卧室或兼起居的卧室。住宅起居室(厅)(包括兼起居的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m;设置两个卧室(含两个)以上的户型,其中一个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m。
3.1.3住宅阳台应预留洗衣机的放置条件;当设置为封闭阳台时,封闭阳台的外窗性能应与住宅主体外窗一致。
3.1.4住宅中“书房”等类似功能名称的房间,应视同于卧室,不得紧邻电梯布置。电梯与卧室功能房间之间即使采用了复合墙体(双墙)、壁柜、壁橱等措施,仍不应紧邻布置。住宅分户墙基层墙体厚度不小于250mm。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更衣室、衣帽间等卧室相关功能房间上部。
3.1.5住宅小区内水泵房、配电间(不含独立的低压配电间、电表箱间)、换热站、通风机房(不含排烟机房和加压送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布置在地下室时,在竖向和水平向不应直接与住宅套内房间直接贴临。
3.1.6分户楼板应优先采用浮筑楼板保温隔声系统,采用浮筑楼板保温隔声系统时应满足DB32/T3921-2020的相关要求。
3.1.7首层设置的空间开敞、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不得作为停车或车行交通空间使用。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3.6m。当架空空间与上部封闭或者半封闭天井相通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1.8新建住宅的疏散走道及两个疏散楼梯间不应通过敞开式外廊进行疏散,且不应设置封闭式内天井。
3.1.9住宅应优先采用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如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且保温板厚度超过35mm厚或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均应在设计方案绿色建筑设计审查阶段同步组织专项评审。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3.2 改善型住宅要求
3.2.1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15m。
3.2.2改善型住宅户型入户门门洞高度不应小于2.3m,宽度不应小于1.2m,并应采用子母门。改善型住宅户内通往卧室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1m。
3.2.3改善型住宅户型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卫生间且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套房。改善型住宅厨房使用面积应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改善型住宅应设置独立的储藏室。
3.2.4改善型住宅生活阳台最小进深不宜小于1.5m,最大进深不宜大于2.4m。鼓励根据项目条件设置空中花园,但不得降低户内通风、采光和日照标准。
3.3 车库
3.3.1汽车库内停放小型机动车车位尺寸垂直式停车时不应小于2.5m×5.3m(W×D),车库行驶及停放区域净高不低于2300。宜根据条件设置较大车位2.6m×5.5m(W×D),数量不小于配建标准的20%。
3.3.2住宅小区汽车库内部车道宜为环形车道。当必须设置尽端式车道时,车道长度不应大于30m,且尽端处停车位应预留回转空间。
3.3.3当住宅地下室功能为汽车库时,住宅各单元的地下电梯厅建筑标高宜与地下车库层标高一致。当条件限制确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300mm,且应用坡度不大于1:12的无障碍坡道连接。
3.3.4 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3.3.5地下非机动车库应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要求进行设计。电动自行车库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应超过 20 辆。地下非机动车库坡道应采用坡道式出入口,坡道式出入口坡度不应大于15%。坡道净宽不应小于1.8m,当休息平台处推行路线为180°转弯时,休息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4m。
3.3.6电动汽车停车场(库)设计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设计规范、文件要求。土建应100%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地面车位应优先布置车辆充电设施。
3.3.7室外电动自行车停车棚贴临建筑建造时,建筑高出电动自行车停车棚15m及以下、水平6m范围内外墙应为不开门、窗、洞口的墙体,墙体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4 结构专业
4.1住宅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布置实际情况,对薄弱部位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必要时进行性能化设计,对关键部位提高抗震性能目标。
4.2住宅剪力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竖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高层外围剪力墙的水平及竖向分布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间距均不应大于200mm。剪力墙边缘构件纵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构造边缘构件外圈应设置封闭箍筋。
4.3住宅楼板按弹性板设计,异形板应采用有限元分析;楼屋面板应双层双向通长配筋,配筋率不小于0.2%和45ft/fy中的较大值,通长负筋直径不小于8mm。屋面板采用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小于P6,屋面板钢筋间距不大于150mm。单向板跨厚比不应大于 30,双向板不应大于 35。楼板跨度大于 6m 时应补充进行舒适度验算。
4.4厨房、浴厕、阳台板厚不应小于100mm。飘窗窗台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飘窗窗顶板板厚不应小于100mm。设备平台板厚不应小于120mm。
4.5浅层土为软弱土层或新近填土时,对无地下室住宅工程,室内地坪应优先采用地面设置结构梁板的措施。除延伸较长的坡道等构件外,地面首层阳台、出入口平台及踏步等构件应支承于主体结构上,不应利用软土或压实填土作为持力层。
4.6地下室顶板不应采用无梁楼盖,并应双层双向通长配筋,不小于受弯构件的最小配筋率。有覆土的地下室框架柱较小边长尺寸不应小于450mm。单层地下室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小于P8,两层及两层以上地下室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小于P10。
4.7地下室底板采用平板式筏基及抗浮板的板厚均不应小于400mm,底板每层每方向钢筋配筋率不小于0.2%和45ft/fy中的较大值。卧置于地基上的混凝土板,仅当厚度超过1000mm时,板中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4.8地下室外墙及顶板裂缝宽度限值,迎水面为0.2mm,非迎水面为0.3mm。
地下室外墙厚度不宜小于 300mm,其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应双层双向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50mmm,单侧配筋率分别不应小于 0.25%。
4.9结构布置鼓励选择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和可持续改造的结构形式,非承重隔墙宜采用便于二次改造的轻质内墙隔板。
4.10客厅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 3.0kN/m2,阳台、露台的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3.5kN/m2,设备平台等部位的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4. 0kN/m2。
5 给排水专业
5.1住宅基本要求
5.1.1高层住宅采用设内天井的连廊户型时,应在连廊两侧分设水表井。穿越连廊的给水管不得敷设在建筑楼板面层内。穿越连廊的给水管应采用柔性橡塑保温,保温层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应低于 50 mm,且保温层外应设置保护层。
5.1.2覆土内敷设的一层给水引入管在穿越外墙时应设防水套管,管道入户应考虑美观。
5.1.3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雨水回用机房、消防系统稳压设备、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加压设备不应毗邻卧室、书房等安静度要求高的房间或在其上层或下层。
5.1.4住宅厨房废水和卫生间污水应分别设置单独的出户管道;住宅一层用户应单独设置出户管;卫生间仅用于地面排水的地漏应采用多通道地漏或排水支管共用存水弯等防干涸措施,洗手盆、洗脸盆、厨房水槽等洁具排水点与排水支管的连接,地漏的管道根部应采取密封防水措施;排水出户管在穿越外墙时应设防水套管。
5.1.5连廊式住宅连廊和电梯厅或楼梯间交界处应设置有组织排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a重现期的雨水量。住宅普通电梯基坑底部应考虑排水措施。
5.1.6太阳能热水系统当输送热水温度超过60℃,不得采用塑料或塑料复合管路,应采用不锈钢或紫铜管。
5.1.7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充分考虑保温、防冻措施。热水供水侧应采用承压式,优先采用屋面整体式承压热水系统;如采用分离式承压热水系统或集中分散式热水系统,应预留设备位置,不应占用南阳台及室内空间。各户供至屋面太阳能集热器的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电动阀等宜设在套内易于操作的空间。应在户内设置太阳能热水超温警报装置,并采取恒温混水阀或恒温龙头等防烫伤设施。
5.1.8用水点共用一套加热设备的分户式热水系统,设有3个及以上卫生间或加热设备后热水支管长度大于10m时,应设置管道循环系统等措施保证出水温度。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设置分户热水表,并应在水表前设置循环管道,不循环的热水支管长度大于8.0m 时应采用自调控电伴热措施保证出水温度。
5.2改善型住宅要求
5.2.1改善型住宅户内宜设置净水系统。采用分户式净水系统时,应设置前置过滤器和直饮水机。
5.2.2 改善型住宅生活排水管道宜采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或HDPE等耐腐蚀、抗老化、密封及降噪性能好的管材及管件;改善型住宅厨房宜预留洗碗机和垃圾处理器排水点。
6 电气专业
6.1住宅基本要求
6.1.1住宅入户大堂应设置紧急救护插座,单独回路,并应设置显著标识。住宅入户大堂或电梯厅应预留信息发布电源插座。电梯轿厢内应预留空调用电电源。
6.1.2住宅套内配电箱内每条电源插座回路应分别设 A 型剩余电流保护电器。
6.1.3住宅建筑(包括套内)中明敷的电线电缆及保护管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产品。住宅套内家居配线箱至有线信息网络插座应采用不低于超五类的网络通信线,高档住宅套内宜同管预留通信光纤。
6.1.4成品住宅套内照明应设置一键断电功能。住宅套内厨房间可燃气体探测器除满足就地报警外,并应将报警信号传送到小区值班室(或消控中心)。
6.1.5住宅门厅、电梯厅均应设置满足人体心理安全感受的照明措施。住宅单体内未设置自熄开关的公共部位照明应采取感应(红外/移动)、光敏等自动控制措施。
6.1.6小区应设置灯光型导视系统,环境照度低时应自动点亮。小区应设置防高空坠物监控系统。
6.1.7住宅楼内公共电梯应配置防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监控装置,具备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自动识别并停止电梯运行的功能。
6.1.8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固定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及变配电设施位置,建设配电分支箱、电缆、管线桥架、计量表箱在内的配套供电设施,表后桥架及线缆应敷设至每一个车位),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充电桩应具备有序充(放)电功能。
6.1.9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所在建筑根据规范可不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2改善型住宅要求
6.2.1家用配电箱回路除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中相关要求的规定外,应预留不少于2个配电回路。
6.2.2户内成品交付的商品住宅,其起居室、主卧、双人卧室及厨房内的非专用插座数量可适当增加:起居室不少于5只,主卧、双人卧室不少于5只,厨房不少于3只。
7 暖通专业
7.1住宅基本要求
7.1.1成品住宅卧室、起居室、书房室内管道保温后管底距地面完成面安装高度不应小于2.35m(不含地送风系统)。住宅公区(门厅、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地下室大堂等)设备管线底距地面完成面安装高度不应小于2.45m。
7.1.2 新风主管不宜设置于卧室、书房等对噪声要求较高房间,如必须设置,应考虑隔声处理措施。
7.1.3 地下室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500㎡。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布置。自然排烟窗或机械排烟的排出口(百叶)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建筑的阳台和门窗(同一防火分区的自然排烟窗与主要疏散口的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机械排烟排出口(百叶)与其主要疏散口中的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
7.2改善型住宅要求
7.2.1当住宅设置采暖系统时,卫生间宜考虑采暖措施(地暖管道敷设至卫生间干区,或单独为卫生间设置采暖装置);厨房宜设置厨房专用空调设施。
7.2.2供暖空调系统不宜采用分体式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