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都第二次起诉离婚了,而且已经分居满两年,这次该能判我们离婚了吧!网上不是说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吗?”双河镇的小丽在旬阳法院双河法庭立案大厅一再向案件承办法官主张其离婚诉求。
小丽认为婚姻矛盾重重,和丈夫观念不和,婚后二人各自在外务工,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此前已经向双河法庭起诉过离婚,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离婚合意,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六个月后,二人两地分居满两年,小丽再次来到双河法庭信心满满地提起离婚诉讼,心想这次肯定能离!但小丽丈夫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感情仍有回转的余地,表示愿意积极解决目前婚姻中存在的问题,请求小丽能够再给他一次机会。经过办案法官与小丽进行了深入的谈心式调解,小丽最终同意再给丈夫一次机会,调解和好后小丽撤诉。
所以分居满两年,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这可不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要承担法院不准予离婚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持续分居满两年,虽被视为诉讼离婚中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法定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分居期满即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换言之,分居满两年仅是诉讼离婚时法院考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非自动触发离婚程序的机制。因此,欲通过分居达到离婚目的,仍需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分居满两年并不等同于自动离婚,而是为诉讼离婚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证据支持,强调了法律程序的必要性和严肃性。
END
文稿:双河法庭 黄若含 | 编辑:高静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