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保险业监管政策文件汇总

财富   2025-01-13 20:05   天津  


2024年已完结,这一年中国保险业坚定不移地回归保障本位,切实地回归到了服务实体经济和保障民生的初心之上,不断强化并突出保险的保障功能,全方位服务于国计民生。


站在新一年的年初,让我们一同对2024年保险业的重大事件进行全面盘点,深入解读各项政策的重点内容,共同回顾这一年保险业的风云变幻。


据“13精”统计,2024年,与保险业相关的政策文件约有77个,详见下图。

2024 保险业政策文件汇总

回顾2024年保险业的监管脉络,新“国十条”无疑是其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精准地剖析了现阶段保险业所面临的两大核心主线任务:一方面,构建更为严密且高效的监管体系,全力防范各类潜在风险,筑牢行业稳健发展的根基;另一方面,以创新驱动、优化结构、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着力点,引领保险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除新“国十条之外,金融业的“五篇大文章”同样备受瞩目。它为保险业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关键领域指明了方向。


2024年监管热词,人身险方面:报行合一、长期护理险、个人养老年金、惠民保、预定利率调整、监管评级;财险方面:新能源车险、科技保险、农险、出口信用保险;资管方面:关联交易、耐心资本、分类监管....


此前,我们已整理2021年、2022年、2023年保险业监管政策:


2023年度,详见《2023年保险业监管政策文件汇总》

2022年度,详见《2022保险行业监管发文年度盘点》

2021年度,详见《2021保险行业监管发文年度盘点》

至于,监管文件的原文,大家可以随时进入“13精”小程序或“13精资讯”app中查看~


人身险——报行合一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

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报行合一”政策中的责任,要求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这是继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8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10月发布关于银保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后,监管部门对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的再次重申。并且首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文规范银保渠道报行合一,足以体现其成为2024年行业监管的重要方向。


13精解读:“报行合一”升级!金融监管总局:规范银保渠道业务,严查各类“小账”抓典型!自律,回溯,检查等全方面措施明确…

关于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健康发展的倡议

倡议书的提出,旨在规范银保业务,促进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倡议书对从产品开发到销售以及内控等,全流程多角度的细化“报行合一”要求,强调保险公司要“算账经营”。


其中,提到各家险企要明确费用科目列支的具体要求,并建立完整的分摊机制,避免通过不合理的分摊调节费用结构。并且,强调佣金支付“四不得”:

①不得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支付佣金外费用。

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支付佣金外的任何利益。

③不诱导通过第三方支付超出上限的各类费用。

④不以任何形式虚列费用,或账外支付非法利益。


13精解读:行协下发《倡议书》,明确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细则,从产品开发到销售,全流程规范!其底层逻辑是“精算约束,算账经营”!

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二是明确双方合作层级。三是明确银行代理业务佣金标准。


13精解读:金融监管总局发文:银行网点与保险机构合作,不再受3家的限制,但佣金率不得超过产品备案!

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各人身险公司应明确数据报送归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照2024版规范要求制定系统升级、接口改造方案。严格落实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数据管理体系。此外,还应将相关数据拆分至一级分公司,以便属地金融监管局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13精解读:销售人员佣金跟单监控!金融监管总局拟优化人身险监管数据:打造“一表通”体系,加速进入大数据监管时代...


人身险——销售与定价

人身保险产品

“负面清单”(2024版)

2024版“负面清单”包括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等四部分,共94条,较2023年版新增5条、删减1条,新增主要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以及产品条款表述类。


其中,产品条款表述类的新增1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新增4条。与此同时,“负面清单”(2024版)对2023版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或删减,如多个针对“增额终身寿”的负面清单调整为针对“保险产品”。

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

定价机制的通知

通知中提出,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设定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也按2.5%执行。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


13精解读:预定利率动态调整!监管引导行业:分渠道控费用、强化销售管理、完善定价机制、优化产品结构,多方位助力行业树立“大保险观”


人身险——产品与服务

关于发展银发经济

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

意见中提到要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推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工作,加强养老金融产品研发与健康、养老照护等服务衔接。发展老年旅游保险业务,鼓励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组建覆盖全国的旅居养老产业合作平台,培育旅居养老目的地,开展旅居养老推介活动。

奋力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助力加快建设金融强国

文章中提到要全力构建商业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一是守正创新,立足养老保障探索发展新路,切实提高商业养老保险覆盖面;二是聚焦主业,有序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转型发展,支持养老保险公司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三是着眼长远,不断夯实行业发展基础,修改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相关监管规定。


13精解读:人身险司、财险司、资管司等,金融监管总局内设部门发文!透露保险业未来监管和发展重点...

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即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二是提出推动商业保险年金发展的政策举措和监管要求。


三是优化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提升产品的多样性和投保的便利度。


四是支持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新型产品,要求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五是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13精解读:金融监管总局:首度明确“商保年金”定义和四大分类,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

其中提到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发展老年旅游保险业务。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提升金融支持养老服务质效,鼓励支持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老年用品租赁、适老化改造等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

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

适老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提到,支持保险公司研究提高投保年龄上限,重视70岁及以上老年人保险保障需求,科学适当调整投保条件,对有既往症和慢性病的老年人群体给予合理保障。鼓励保险公司研发满足不同年龄、不同职业需求的意外险产品,支持老年人创业就业、运动健身等需求。


支持保险公司加快发展长期医疗保险,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稳定的健康保障。支持保险公司重点关注失能失智、高龄慢病、生活困难等老年人群体的特殊需求,依法合规开展“保险+服务”经营模式,整合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咨询、长期护理等服务方式,探索加大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养老照护服务的衔接力度。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为失能失智群体特定护理机构,提供具有风险减量管理功能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产品,提升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

关于全面实施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自12月15日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从36个先行试点城市(地区)推开至全国。


在提前领取方面,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外,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在产品供给方面,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基础上,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

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健全完善协议管理、费用审核和监控、监督检查等机制,确保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

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支持保险公司发挥养老风险保障和养老资金长期管理等优势,创新推出具有投保便捷、期限合理、保障适度、安全稳健等特点的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统筹保险产品与健康、养老服务,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医疗巡诊、家庭病床、居家医疗、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扎实推进人寿保险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探索提供“医、护、康、养、居”一体化的养老金融综合解决方案。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开发符合老年人健康风险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

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人身险——监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

(人身保险方向)(征求意见稿)

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授权管理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将销售能力资质等级要求覆盖的范围从讨论稿时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扩大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四个等级,四级最低,一级最高;级别越高,可销售产品越多,三级可售分红险,二级可售变额年金;四级要培训90个学时,涉及道德、合规、知识和实务,未获得资质可销售一年期及以下产品。


13精解读:《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等三文件征求意见:三级可售分红险,二级可售变额年金…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

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办法中提到,根据人身险公司监管评级体系,通过六大维度、百余项指标对险企开展日常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频次不低于每月1次。


在此基础上,每年还将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这便是“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公司监管评级数字越大、风险越高,相关业务、机构,和资金运用也越受限。


13精解读:金融监管总局实施“分类监管”:人身险公司分五类,风险越高,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资金运用越受限!5级或退出市场!


财产险——新能源车险

关于切实做好新能源车险

承保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要对系统内新能源车险承保政策和考核指标开展全面排查,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等方面对特定新能源车型采取“一刀切”等不合理的限制承保措施,调整对新能源车险设置的不合理考核目标。

关于推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

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从条款上明确回应市场讨论焦点:新能源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按照[0.5-1.5]执行,提升保险公司自主定价能力。同时,进一步强调了纯风险保费在新能源车险定价中的作用,要求动态优化调整基准费率。


并且,对于新能源汽车用于网约车等营运用途,也明确要承保,要研究推出“基础+变动”组合保险产品解决投保难的问题。此外,还对保险公司提升经营新能源车险水平提出要求。


财产险——产品与服务

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

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型企业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有效满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需求。


支持保险机构主动对接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形式,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

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扩展巨灾保险责任,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保障对象,保险责任在现有的破坏性地震的基础上,扩展增加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二是提升基本保险金额,实现巨灾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翻倍,由城镇居民住宅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2万元,提升至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户100万元,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


三是支持商业巨灾保险发展,对于现有保障内容之外的保险责任和保障对象,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经成员大会同意,可以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充分满足各地区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关于推动绿色保险

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提出,强化保险资金绿色发展支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绿色债券配置,提高绿色产业投资力度。坚持资产负债匹配原则,积极运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工具,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等领域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绿色产业领域资产配置。

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银行保险机构要着力支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保险公司要发展科技保险,提供科技研发风险保障产品和服务;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保险资金要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支持;支持工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发展科技保险、新能源保险等业务提升保险保障水平;丰富制造业金融产品供给,推进知识产权保险等;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制造业保险体系:完善制造业金融服务机制,完善费率调节机制,优化承保理赔流程等。

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扎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通知

重点包括积极响应企业诉求,坚决落实短期险相关工作安排,积极保障出口前风险,用好进口预付款保险,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深化内贸险和出口险协同,拓展产业链承保范围,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发挥中长期险和海投险作用,保障标志性工程,优化简化业务手续,支持“小而美”项目,提供定制化风险解决方案,提升综合承保能力。

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

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

意见中指出,要突出保险保障作用,优化制度设计。推动首台(套)、首批次保险扩大保障范围、提升服务水平,通过保险风险管理的制度设计,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应用瓶颈。提升保险保障支持。聚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迭代更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拓展适用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综合保险保障方案。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决定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定期开展保险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

关于发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作用

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意见

意见中提到,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创新型的内贸险产品。督促保险机构建立健全灵活的承保机制,简化投保操作,提高承保及理赔效率,提升被保险人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承保力度,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建立内贸险共保机制。鼓励再保险公司积极与开展内贸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接,加强对内贸险的再保险支持。推动保险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依法依规报送理赔等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给予内贸险承保机构征信服务收费适当优惠。

关于加强金融气象协同联动、服务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提到深化保险业气象服务,加强气象保险产品创新,推动巨灾保险发展,提高再保险市场的风险分散能力;提升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监测预估水平,强化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完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为保险定价及农险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中提出,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准确计提资本,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应当同时达到以下标准:(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财产险——监管

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

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中提出,一是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准入要求。即,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明确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


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13精解读:这10类业务可不设分支机构经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新规,经营互联网财险业务险企需满足三大条件,中介需为全国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有关事项的提示函

将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未获业务许可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或人员,不得通过“挂靠”保险机构或在该类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违规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指标及评分规则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显示,财产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则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业务经营和承保盈利、再保险、资金运用和资产负债、流动性风险、信息科技、其他风险和监管调整等九大维度。


在各要素中,监管调整占比20%,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业务经营和承保盈利各占15%,资金运用及资产负债和信息科技风险分别占比10%,再保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分别占比5%。

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

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一是强化市场准入退出监管,二是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三是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健全审慎监管制度规则。


13精解读:健全分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鼓励财险兼并重组!金融监管总局:发文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提分类监管,新能源车险,房屋保险...


财产险——统计制度

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

统计制度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及其统计工作、切实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准确高效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2024年2月起开展试报送,试报送阶段仅报送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中的全国数据。自2024年8月起,正式报送全国和各省数据。


财产险——再保险

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

建设的实施意见

意见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是给予机构准入政策支持。支持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专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再保险、保险经纪法人或分支机构,允许境内再保险公司、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再保险运营中心。二是落实跨境再保险保费统计发布规则。三是推动信息统一登记。四是稳妥有序发展再保险市场。五是提升重点领域再保险保障能力。

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

监管的通知

通知规定,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通过存续有效财务再保险合同合计直接改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过30个百分点,超过部分不予认可。收入比例限制,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因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获取的收入占上一会计年度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30%。同时,为部分整改存在较大困难的保险公司宽限了三年的整改期。


财产险——农险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险业务承保理赔合规性

和内控有效性专项整治的通知

通知主要从保险公司自查和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督查检查着手,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虚假承保理赔,维护农户合法权益。对做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将被剔出农险经营名单,实现“有进有退”。强化农险产品监管,持续开展农险产品备案情况典型问题通报,从供给端提升农险产品质量。

关于扩大大豆完全成本保险

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通知明确,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价格和产量,保障水平覆盖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险保障对象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小农户等全体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是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二是完善理赔机制和标准。三是提高理赔服务质效。四是严格应收保费管理。五是夯实条款费率管理。六是加强数据共享。七是规范市场秩序。八是鼓励科技赋能。九是做好宣传培训。十是推进协同配合。


资管——投资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

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

《自律规则》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主体责任,明确禁止行为,针对保险机构股东、董监高、审批或决策人员、合作机构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中所承担的不同职责,分别提出自律管理要求;对委托投资和单一投资中涉及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提出操作建议;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提出自律管理要求。


《制度标准》共七章,对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委托投资等业务管理、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机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所应包含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要求。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加快解决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问题。

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

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提到,要着力完善各类中长期资金入市配套政策制度。建立健全商业保险资金、各类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的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机制,推动树立长期业绩导向。


培育壮大保险资金等耐心资本,打通影响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制度障碍,完善考核评估机制,丰富商业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模式,完善权益投资监管制度,督促指导国有保险公司优化长周期考核机制,促进保险机构做坚定的价值投资者,为资本市场提供稳定的长期投资。


完善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放开企业年金个人投资选择,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探索开展差异化投资。


13精解读: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行动纲领”出炉!五大类长钱各有安排...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4号—第6号)的通知

通知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同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于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在落实公司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资管——监管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中提到,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政策环境,落实并完善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更好鼓励开展长期权益投资。完善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监管制度,优化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提升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投资灵活度。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提升权益投资规模。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

暂行办法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

一是扩大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


二是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三是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由过去的五分类调整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分类;明确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


四是完善组织实施管理。优化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保险——偿付能力

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保险——公司发展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五个部分、二十条,分别从总体要求、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银行保险机构职能优势、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组织管理体系、做好监管支持等五个方面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系统部署。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中提到:在产品发展方面,要推进产品转型升级,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发挥人寿保险的家庭保障和财富传承功能。以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为重点,深化车险综合改革。


在保障升级方面,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保障范围。


在保险资金方面,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培育真正的耐心资本,推动资金、资本、资产良性循环。


此外,还将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支持个人保险代理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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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治理

金融机构

合规管理办法

从办法制定的背景来看,2006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及2016年原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是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的两项基础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在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合规管理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办法一是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和监管主体。


二是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明确合规管理架构、合规文化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事项。


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


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


五是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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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

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要求。


一是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可以继续保留监事会、监事,也可以选择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二是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推进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工作。对此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上述决策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13精解读:金融监管总局:保险公司可取消监事会!超600名监事是否影响?300人以上机构,要有职工董事或监事...


保险——监管

保险销售行为

管理办法

2023年9月28日办法发布,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从售前→售中→售后,保险销售行为的“全链条”进行规范,这也是行业首次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再度明确产品分级,销售人员分级,实行差别授权。


13精解读:重磅!金融监管总局下发《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销售人员不得在公告前“炒停售”,不得利用监管作“背书”,离职后不得怂恿客户退保!


保险——理赔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规范

人身保险理赔服务规范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规范统一了保险机构开展车险理赔服务的标准,明确车险理赔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服务要求、服务流程、投诉处理等各环节的具体标准。


人身保险理赔服务规范公布细化了报案、索赔、理赔审核等保险机构人身险理赔全流程服务规范;首次建立人身险理赔服务评价管理体系,从“管理体系”等多维度对保险机构服务评价提供具体指导和技术依据;成为保险业首个人身险理赔服务方面的全国性行业自律规范。


保险——普惠保险

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

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表示,未来五年高质量的普惠保险发展体系基本建成,并对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提出要求,包括要求加强普惠保险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大型保险公司普惠保险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等。


13精解读:定目标!金融监管总局:普惠保险纳入绩效考核,大型险企权重不低于5%,偿付能力不足不得开展专属普惠保险业务...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24年)

目录中提到积极发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营造“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的氛围。


积极支持“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设计新产品或者更新赔付范围,与基本医保补充结合,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进医院,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关于平稳有序开展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监管部门拟规范“惠民保”,明确了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的功能定位,要求注重统筹规划,强化规范运营,完善支持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险——数据管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等相关规定,对相关会计或经营指标的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并结合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实践情况,进一步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中包括,一是强化数据治理顶层设计。二是落实分类分级管理要求。要求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三是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四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五是完善风险监测处置机制。


保险——外资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

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方案中提到: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深化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行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境内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


保险——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

办法中提到: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13精解读:金融监管总局拟新规:处罚有时效一般2年,超过不罚!5年内同一问题从重处罚!分主次责任,一事不二罚!


保险——消费者权益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

宣布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调整职责分工,金融监管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央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证监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律公约

公约共有10章39条,从服务行为管理、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教育、纠纷化解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分为总则、基本要求、产品服务开发设计及信息披露、销售行为规范、服务行为规范、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教育宣传、消费者纠纷化解、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保险行业异常投诉

识别指引

在异常投诉处理及识别流程方面,《识别指引》强调,保险机构不得以案件符合异常投诉常见类型为理由,拖延、迟滞案件调查处理进程或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限制:保险机构在投诉处理及相关材料的收集过程中,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保险业

系列文章

更多关于2024年保险业发展的总结内容,参见:


2024年保险公司罚款超3.6亿


保险从业人员5年减少578.2万!连续5年下降,你还在坚持么?



# 直播预告 #

台湾寿险市场简析

本期直播主题:台湾寿险市场简析

直播时间:1月17日(周五)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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