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的內地和香港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和基本架構內容

文摘   2024-07-05 19:38   广东  



作者寄語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在2023年12月29日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已於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日也是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七週年。金鵬港法謹以此文,給大家介紹新公司法下的內地有限責任公司和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和基本架構內容。


一、內地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和基本架構內容



1、章程


新公司法第5條、第46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産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産生、變更辦法; 

(八)股東會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者蓋章。


2、基本架構


內地有限責任公司的基本架構組成人員是股東、董事、監事、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對此都有新的修訂或調整。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本次新修訂的公司法比較重要並且引人關注的變化點,是新公司法第47條第1款。該條款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認繳制度變更爲有限期的認繳制度,直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必須自公司按照章程的規定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此外,新公司法在股東知情權、回購請求權、雙重代表訴訟製度、加速出資等方面有新的調整。


董事新公司法下刪除了“執行董事”的表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此外,新公司法對董事的權利和責任做了較大的修訂和調整,在擴大董事的職權的同時也加重了董事的責任,例如董事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負責催繳股東出資義務的責任、股東抽逃出資的連帶賠償責任、違法提供財務資助的賠償責任、違法分配利潤的賠償責任、違規減資的賠償責任、履職故意造成他人損害以及怠於履行清算職責等情況的責任。

  

監事:根據新公司法第69條、第76條、第83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另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這意味着有限責任公司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不設監事會和監事了。這是新公司法下對監事的新變化。


法定代表人:內地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必須設置的,並且其名稱會顯示在該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

根據新公司法第十條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爲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經理:新公司法刪除了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僅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另外,如前述,只一名董事的模较小的公司,該董事可以兼任該公司的經理


二、香港公司的章程細則和基本框架内容






1、章程細則


現行的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5條、第81-85條,香港公司須有章程細則,明確規定該香港公司的規例,章程細則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名稱:必須有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或兼有中文及英文名稱。 

(2)公司的宗旨:如果該香港公司是經過公司注冊處處長批準持有名稱略去“Limited”特許証的,則在該特許証有效期間,該公司的章程細則必須述明該公司的宗旨。其他公司的章程細則可選擇述明該公司的宗旨,也可以不述明。

(3)成員(股東)的法律責任:由於香港的有限公司分爲有股本的私人有限公司和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可以參考往期文章《跨境投资 | 香港公司的注册和商业登记介绍》),所以對於有股本的私人有限公司而言,其成員就是股東。公司必須在其章程細則中述明該公司股東的法律責任是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繳足款額爲限的。

(4)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況:有股本的有限公司章程細則要記載述明該公司不同類型的股份,創始股東在公司成立時的認繳股本總額、已按總數繳付的款額、未繳付的款額。章程細則還可以述明該公司可髮行的股份數目的上限。


2、香港公司的基本架構


與內地有限公司不同,香港有股本的有限公司基本架構組成人員包括:公司的成員(股東)、董事、公司秘書。

成員(股東):如前述,對於有股本的私人有限公司而言,其成員就是股東。根據公司條例第112條和第113條,除了遺産管理人、信托等實益權利人以及公司條例生效前已經存在的特有情況之外,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東包括公司創始成員、記入公司成員登記冊的成員。香港的公司條例並沒有明文規定股東實繳出資期限,但並不意味着股東沒有出資的義務。出資是股東對香港私人有限公司承擔責任的一種承諾,如前述其法律責任是以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繳足款額爲限的。


董事董事是香港公司必須設置的非常重要的基本架構組成人員。香港的《公司條例》中並沒有內地的“法定代表人”一説,董事是作爲代表公司行事的人,根據《公司條例》第461條,以董事身分行事的人的作爲,均屬有效。該條例第454條、第455條、第457條、第459條,香港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年滿18歲的自然人董事。與內地的董事不同,香港的公司條例規定,如果該私人公司只有一名成員,而該成員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則不論該公司的章程細則有何規定,該公司可藉在成員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提名另一位年滿18歲的自然人爲其備任董事,一旦該唯一董事去世,該備任董事即代替該唯一董事行事。


公司秘書:公司秘書也是香港公司必須設置的基本架構。根據《公司條例》第474條、第475條,公司秘書必須是香港居民或者持在香港有營業地點的持牌秘書公司擔任。如果是只有唯一一名董事,該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公司秘書。而只有唯一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書,不可是一個以該董事爲唯一董事的法人團體。除了前述兩種情況之外,香港公司的董事可擔任該公司的公司秘書。


三、一圖看懂——兩者對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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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有限責任公司

香港有股本的私人有限公司

名稱和地址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住所。

可以純中文可以純英文,也可以中英文兼有。必須要有在香港的營業地址,可使用持牌秘書公司地址。

經營範圍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宗旨

如果該香港公司持有名稱略去“Limited”特許証的,則在該特許証有效期間,該公司的章程細則必須述明。其他公司的章程細則可選擇述明。

注冊資本

無最低要求

無最低要求

股東

以其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以其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股東的認繳和實繳

認繳,必須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實繳

認繳,無實繳期限要求

董事

董事會,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至少一名年滿18週歲的董事。唯一董事的公司可設有備任董事。

監事

監事會,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也可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公司秘書

公司秘書必須是香港居民或者持在香港有營業地點的持牌秘書公司擔任。

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

無。一般由董事作爲代表行使公司意志。

經理

可以有。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可由該董事兼任經理。


吳 藝  Diana Ng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高級企業合規師,韓中法學會理事,廣東省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廣州市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廣東省律師協會粵港澳大灣區工作委員會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涉外知識産權和信息安全專業委員會委員,廣州市律師協會涉外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知識産權保護協會專家,廣東省知識産權保護中心地理標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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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 吳藝

審定 | 吳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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