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家事|内地及港澳台四地涉外离婚的法院管辖与离婚程序详解

文摘   2024-07-09 18:04   广东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

笔者将从中国内地、港、澳、台四个部分,以离婚手续和管辖法院两个视角,来分享涉外离婚的相关规定。




01

中国内地

02

中国香港

03

中国澳门

04

中国台湾







中国内地

China Mainland



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规定












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2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俩有一方户口是中国内地,比如广州市天河区,也愿意在中国内地离婚,则双方应当到天河区民政局申请离婚。

你们需要带上:

_


内地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_


外国人一方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需同时提供翻译件1份,由指定翻译机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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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_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3份

_


孩子出生证明(若无出生证明则需提供亲子鉴定材料)

_

2张2寸单人证件照片

需要注意的是: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受理中国人与外国人的跨国婚姻离婚,前提是双方是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申领的结婚证,否则只能通过向中国的法院起诉的方式离婚。

🧔🏻‍♂中国人与外国人的跨国婚姻离婚,目前不能适用婚姻登记的“跨省通办”,只能向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涉外离婚管辖规定












在中国大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第4条及《民诉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涉外离婚案件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例外情况下,若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定义重大?

《民诉解释》第1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实务中,涉外离婚案件的一审由中院管辖的例子极为罕见。近五年来唯有(2021)琼96民初778号这一例。


地域管辖 


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会着重考察婚姻双方国籍婚姻缔结地经常居住地三个方面的因素。


如果你和配偶都是中国国籍


婚姻

缔结地

经常

居住地

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国

A国

 A国法院

 中国法院

(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

《民诉解释》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国

A国

A国法院

中国法院

(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

《民诉解释》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国

A国

中国法院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民诉》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A国

一个在中国
一个在A国

中国法院
(国内一方住所地)    

《民诉解释》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A国

A国

但未定居

中国法院
(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民诉解释》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你是中国国籍/港澳台地区

而你的配偶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我国现行法律对双方或一方为外籍人士的情形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迹可循。法院一般依照《民诉解释》第13条、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等与当事人具有密切联系的因素来确定管辖权。

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使“被告就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不过,也存在部分法院依据《民诉解释》第530条的规定,以国内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而拒绝管辖。


《民诉解释》第530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已经离婚了但还没分国内财产怎么办


《民诉解释》第17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香港

Hong Kong



在港办理离婚手续规定












离婚申请方式 


双方一起向家事法院提出申请离婚,需要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

离婚程序:包括呈请案件、特别程序案表、无抗辩案表及有抗辩案表、暂准离婚令、绝对离婚令以及赡养费和财产的分配等步骤。


离婚呈请方式 


如果一方想单方面提出离婚,需要填写一份离婚呈请书,并亲自送交到家事法庭登记处,无需事先通知对方。

婚姻破裂至无可挽救是香港提出离婚的唯一理由。离婚呈请人必须向法庭举证,证明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事实,法庭才能裁定破裂至无可挽救:

🧔🏻‍♂答辩人与他人通奸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

🧔🏻‍♂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

🧔🏻‍♂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结婚地点和离婚申请条件 

结婚地点不重要,只要婚姻有效且可证实,且满足上述条件,即可在香港申请离婚。此外,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12条,一般情况下,结婚未满一年不得提出离婚呈请,除非:离婚申请人或呈请人面对极度困苦的情况答辩人(申请人或呈请人的配偶)行为异常败坏





诉讼离婚管辖规定












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中的第3条规定:


如属下列情况,法院对根据本条例进行的离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辖权——

(a)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注:居籍指当一个人实际地在香港居住并打算将香港无限期地视为家园)

(b)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注:惯常居住指一个人通常于香港居住,并会在到访其他地方后返回香港,该人即惯常居住于香港);

(c)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这一条文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点:


1.如何证明一个人不但身处某国家和地区,并且意图无限期地以该国家和地区为家?

对此,香港的《居住条例》并未详细说明,仅在第12条规定:举证标准为相对可能性的衡量。因此只能从判例来确定——区域法院朱佩莹法官(当时的官阶)在Y v W [2012] 2 HKC 455 一案,罗列了可以考虑的一些因素:

1.居住时间的长短;

2.居住的景況︰自购物业?租赁物业?已有摆设的住宿?旅館?

3.与当地人结婚;

4.家庭的下落;

5.生意权益;

6.私人物品的存放地方;

7.个人的财产及投资的所在地;

8.是否有入籍;

9.有关孩子国籍的決定;

10.孩子的教育;

11.会籍或宗教团体的成员;

12.工作地点;

13.个人与家庭的关系。


2.如何认定有密切联系?

同样地,这一概念也需通过判例来确立。主要权威判例是高等法院上诉庭于2014年作出判决的 ZC v. CN 案。法庭指出:


🧔🏻‍♂某人是否与香港具有婚姻法意义上的“密切联系”是一个事实问题;

🧔🏻‍♂判断“密切联系”分两步:首先应审视某人是否与香港具有联系,其后判断该联系是否密切。换言之,某人与香港的联系不能是“暂时的”,香港法院并不鼓励“候鸟”及“飞来飞去”而产生的离婚诉求;

🧔🏻‍♂判断某人与香港的联系是否“密切”需要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在香港的居住时间,过往生活方式,双方有没有视香港为他们的家,在香港的旅行频次和时长,来香港的目的,是否在香港工作或者开展业务,以及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居住在香港,孩子是否在香港就学等等;

🧔🏻‍♂家庭因素是考虑是否有“密切联系”的核心,但法院并非只考虑家庭因素,也存在某些例外情形,法院认定没有将家安在香港的人与香港具有密切联系。








中国澳门

Macao



在澳办理离婚手续规定












两愿离婚 


又分为向民事登记局申请和向初级法院申请。此种离婚方式要求双方至少结婚一年才可以提出离婚申请。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生育的子女或只有共同生育的已成年子女,则向民事登记局申请。如果双方育有未成年子女且对亲权达成协议,向初级法院申请。


诉讼离婚 


针对于双方结婚未逾一年或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在澳门,只有两种原因可以诉讼离婚。


过错违反夫妻义务


夫妻法定义务包括:尊重义务、忠诚义务、同居义务、合作及扶持义务。当然了,这种情况只能由受害方提起诉讼。不过,如果这种违反是①被另一方唆使或者另一方故意制造有利于该违反事实发生的状况或者在发生有关事实后被另一方原谅,或表示出另一方不认为对方作出的违反事实会妨碍共同生活。那么做出违反夫妻义务行为的一方也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破坏共同生活


对于事实分居连续两年的情况,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在失踪且音讯全无满三年,或者对方之精神能力发生变化逾三年,且因其严重性导致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仅得由指出他方失踪或精神能力发生变化之一方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管辖规定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15条 澳门法院具管辖权之一般情况

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澳门法院具管辖权:

a)作为诉因之事实或任何组成诉因之事实在澳门作出;

b)被告非为澳门居民而原告为澳门居民,只要该被告在其居住地之法院提起相同诉讼时,该原告得在当地被起诉;

c)如不在澳门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权利将无法实现,且拟提起之诉讼与澳门之间在人或物方面存有任何应予考虑之连结点。


第16条 对于某些诉讼具管辖权之情况

澳门法院具管辖权审理下列诉讼,但不影响因上条规定而具有之管辖权:

i)离婚诉讼,而原告居于澳门或在澳门有住所;








中国台湾

Taiwan



在台办理离婚手续规定












和大陆居民不一样,台湾居民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证明文件。居民完成结婚/离婚登记后,由户政事务所换发新身份证,并在身份证背面的配偶栏位作增减。

根据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离婚有“两愿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两愿离婚 


采取书面形式,类似于大陆地区的协议离婚,需要有2名以上证人到场签名。在户政事务所办理完手续后,先是需要海基会验证,接着经过大陆公证协会认证,随后就可以在大陆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诉讼离婚 


除了一般熟知的全交由法院“判决离婚”外,其实还另有“调解离婚”。

因离婚事件属于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第3条第2项的“乙类事件”,根据《家事事件法》第23条第1项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提交法院离婚案件的诉讼后,法院于作出判决前“必须”移付调解,且同条第3项也赋予当事人得主动声请法院调解,若实在达成无法调解合意,法院始会对是否准予离婚、夫妻财产、子女监护/抚养等问题进行裁决,即离婚必须先经过“调解前置”程序





诉讼离婚管辖规定












台湾地区对离婚诉讼的管辖并无特别规定,因此推定台湾地区离婚诉讼的管辖适用一般规则。

根据《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条: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职权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辖。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被告在中国台湾地区现无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国台湾地区之居所,视为其住所;无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国台湾地区最后之住所,视为其住所。

在外国享有治外法权之中国台湾地区人,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定管辖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视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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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稿 | 陈鉴豪 刘思诗

 排 版 | 刘思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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