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个新闻引起了热议,是关于一个香港妈妈因公共图书馆内疑因教导功课而打骂其7岁女儿后被香港警方拘留。于是网上不少帖子和段子调侃建议香港爸妈可以把孩子带到内地打。今天我们来看看两地的法律规定。
香港非常重视儿童的人身权利,不仅早早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本地还有多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例,包括但不限于:《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证据条例》(第8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雇佣条例》(第57章)及其附属法例《雇佣儿童规例》(第57B章)、《掳拐及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教育条例》(第279章)、《领养条例》(第290章)、《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等等。
其中在打孩子方面,根据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7条第(1)款,“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是一种犯罪行为。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者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或抛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划重点:打孩子是故意袭击、导致孩子受到袭击,相当可能导致孩子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根据香港的法律规定是妥妥的刑事犯罪行为。
不仅如此,根据该条,将16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也可能会构成犯罪。于是我们时不时会听到香港有这样的新闻报道:“香港父母吵架后爸爸出门上班妈妈下楼散心,孩子担心妈妈于是报警,母亲涉嫌疏忽儿童被拘捕”、“爸爸送奶奶去医院看病留子女在家而被拘捕”……。
至于触犯该条款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3年。
所以,在香港打孩子是刑事犯罪,并且可能会牢底坐穿,家长在气头上的时候一定要把重要的事情告诉自己说三遍:不要打孩子!不要打孩子!不要打孩子!
千万不要以为你不说我不说孩子也不说,打了孩子也没事。2024年7月11日,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了《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这意味着包括教员、医生、护士、社工等25类经常接触儿童的专业人员为“强制举报者”,如怀疑有儿童正遭受“严重伤害”(包括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疏忽照顾等)时,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举报。如有违反不举报,也是刑事犯罪,最高可判监禁3个月及罚款5万元。为了保障强制举报者的法律权利,该条例还规定了对强制举报者的法定免责辩护及法律保障方面的内容。因此该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强制举报虐儿条例”。
既然在香港不能打,那么把孩子带回内地再“教育”行不行呢?虽然内地的构罪要求比较高,但其实,在内地打孩子也是违法甚至是犯法的行为,我们来看看内地的以下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法律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条以及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法律责任: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该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如果是属于(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这两种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作为父母的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而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
如果父母打孩子致使其身体功能或健康受到损害甚至更严重的后果,则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虐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打孩子,不论是行为和程度的轻重,都是对他人身体和健康实施伤害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和目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孩子的身体进行伤害。打孩子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违法的,即使是父母也无权打孩子。
尽管两地的法律规定存在部分差异,但不论是在香港还是内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两地法律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受到家庭暴力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保护方式、举报方式、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有很多相互借鉴和类似之处。
跨境带孩子回内地开打的行为,不仅两地法律上均不可取,更重要的是:孩子是我们生命的延续,是人生中最宝贵的礼物和遇见,我们应当珍之爱之,与孩子共同成长,岂能以自身作为成年人的力量优势,故意伤害处于劣势的未成年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脆弱身体?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韩中法学会理事,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地理标志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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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 吴艺
审定 | 吴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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