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的内地和香港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和基本架构内容

文摘   2024-07-05 19:38   广东  



作者寄语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2023年12月29日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日也是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七周年。金鹏港法谨以此文,给大家介绍新公司法下的内地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和基本架构内容。 


一、内地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和基本架构内容



1、章程


新公司法第5条、第4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2、基本架构


内地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架构组成人员是股东、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对此都有新的修订或调整。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比较重要并且引人关注的变化点,是新公司法第47条第1款。该条款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认缴制度变更为有限期的认缴制度,直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必须自公司按照章程的规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此外,新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回购请求权、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加速出资等方面有新的调整。


董事新公司法下删除了“执行董事”的表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此外,新公司法对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做了较大的修订和调整,在扩大董事的职权的同时也加重了董事的责任,例如董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负责催缴股东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违法提供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违法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违规减资的赔偿责任、履职故意造成他人损害以及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等情况的责任。

  

监事:根据新公司法第69条、第76条、第83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另外,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设监事会和监事了。这是新公司法下对监事的新变化。


法定代表人:内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必须设置的,并且其名称会显示在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另外,如前述,只设一名董事的规模较小的公司,该董事可以兼任该公司的经理。


二、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和基本框架内容






1、章程细则


现行的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5条、第81-85条,香港公司须有章程细则,明确规定该香港公司的规例,章程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必须有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或兼有中文及英文名称。

(2)公司的宗旨:如果该香港公司是经过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持有名称略去“Limited”特许证的,则在该特许证有效期间,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必须述明该公司的宗旨。其他公司的章程细则可选择述明该公司的宗旨,也可以不述明。

(3)成员(股东)的法律责任:由于香港的有限公司分为有股本的私人有限公司和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参考往期文章《跨境投资 | 香港公司的注册和商业登记介绍》),所以对于有股本的私人有限公司而言,其成员就是股东。公司必须在其章程细则中述明该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是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足款额为限的。

(4)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有股本的有限公司章程细则要记载述明该公司不同类型的股份,创始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的认缴股本总额、已按总数缴付的款额、未缴付的款额。章程细则还可以述明该公司可发行的股份数目的上限。


2、香港公司的基本架构


与内地有限公司不同,香港有股本的有限公司基本架构组成人员包括:公司的成员(股东)、董事、公司秘书。

成员(股东):如前述,对于有股本的私人有限公司而言,其成员就是股东。根据公司条例第112条和第113条,除了遗产管理人、信托等实益权利人以及公司条例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特有情况之外,香港的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公司创始成员、记入公司成员登记册的成员。香港的公司条例并没有明文规定股东实缴出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股东没有出资的义务。出资是股东对香港私人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一种承诺,如前述其法律责任是以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足款额为限的。


董事:董事是香港公司必须设置的非常重要的基本架构组成人员。香港的《公司条例》中并没有内地的“法定代表人”一说,董事是作为代表公司行事的人,根据《公司条例》第461条,以董事身分行事的人的作为,均属有效。

该条例第454条、第455条、第457条、第459条,香港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年满18岁的自然人董事。与内地的董事不同,香港的公司条例规定,如果该私人公司只有一名成员,而该成员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则不论该公司的章程细则有何规定,该公司可藉在成员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提名另一位年满18岁的自然人为其备任董事,一旦该唯一董事去世,该备任董事即代替该唯一董事行事。


公司秘书:公司秘书也是香港公司必须设置的基本架构。根据《公司条例》第474条、第475条,公司秘书必须是香港居民或者持在香港有营业地点的持牌秘书公司担任。如果是只有唯一一名董事,该董事不得兼任该公司的公司秘书。而只有唯一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不可是一个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除了前述两种情况之外,香港公司的董事可担任该公司的公司秘书。


三、一图看懂——两者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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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有股本的私人有限公司

名称和地址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可以纯中文可以纯英文,也可以中英文兼有。必须要有在香港的营业地址,可使用持牌秘书公司地址。

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宗旨

如果该香港公司持有名称略去“Limited”特许证的,则在该特许证有效期间,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必须述明。其他公司的章程细则可选择述明。

注册资本

无最低要求

无最低要求

股东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股东的认缴和实缴

认缴,必须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实缴

认缴,无实缴期限要求

董事

董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至少一名年满18周岁的董事。唯一董事的公司可设有备任董事。

监事

监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也可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公司秘书

公司秘书必须是香港居民或者持在香港有营业地点的持牌秘书公司担任。

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无。一般由董事作为代表行使公司意志。

经理

可以有。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可由董事兼任经理。


吴 艺 Diana Ng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韩中法学会理事,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地理标志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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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 吴艺

审定 | 吴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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