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继承/内地和香港在无遗嘱情况下的法定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比较

文摘   2024-08-09 20:50   广东  
内地和香港在无遗嘱情况下的法定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比较

我们在往期文章(《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内地办理继承怎么办》)中介绍了内地无遗嘱情况下的法定继承顺序和分配份额。由于内地和香港的继承顺序和分配份额差异非常大,本文通过以下的法律规定梳理作出比较。


一、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人顺序




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对于无遗嘱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香港

香港的法定继承称为“继承无遗嘱者的遗产”。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人顺序则比较复杂,根据香港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第4条,详细列出继承无遗嘱而去世者遗产的各种情况,大致简要归纳的顺序如下:

1、仅有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无全血亲兄弟姐妹的情况,由配偶继承;

2、既有配偶,又有子女的情况,不论是否有父母和全血亲兄弟姐妹,由配偶和子女继承;

3、既有配偶,没有子女,又有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姐妹或其子女的情况,由配偶和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姐妹或其子女继承;

4、无配偶,仅有子女的情况,由子女继承;

5、无配偶,无子女,有父母的情况,由父母继承;

6、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的情况,可由全血亲兄弟姐妹、半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全血亲或半血亲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按前述的顺序继承;

7、前述人士均无的情况,即为无主财产,属于政府所有,除香港《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另有规定外。



二、无遗嘱情况下的遗产继承分配



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香港

香港的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不仅继承人顺序比较复杂,遗产继承分配更是相当复杂,同顺序的继承人分配的比例份额不同。同样是根据前述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第4条,笔者按照前述的继承顺序,大致简要归纳分配情况如下:

1、仅有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无全血亲兄弟姐妹的情况:

由该配偶取得绝对权益持有遗产。

2、既有配偶,又有子女的情况:

(1)第一步由该配偶取得非土地实产的绝对权益;

(2)第二步剩余遗产扣除死亡税(如有)及费用;

(3)第三步50万港元的净款额及利息分配给配偶;

(4)第四步再将剩余的遗产分为两半,一部分由配偶以绝对权益持有,另一部分由子女以法定信托持有。

3、既有配偶,没有子女,又有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姐妹或其子女的情况:

(1)首先第一步由该配偶取得非土地实产的绝对权益;

(2)第二步剩余遗产扣除死亡税(如有)及费用;

(3)第三步100万港元的净款额及利息分配给配偶;

(4)第四步再将剩余的遗产分为两半,一部分由配偶以绝对权益持有;

(5)第五步将剩余的一半分配给父母以绝对权益持有(如父母二人均在世,则父母二人均等分配),如没有父母则分配给全血亲的兄弟姐妹以法定信托持有。

4、无配偶,仅有子女的情况:

由子女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遗产。

5、无配偶,无子女,有父母的情况:

由父母以绝对权益持有遗产,如父母二人均在世,则父母二人均等分配。

6、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的情况:可按以下顺序分配,前顺序不存在才按后顺序分配: 

(1)由全血亲的兄弟姐妹以法定信托持有遗产;

(2)由半血亲的兄弟姐妹以法定信托持有遗产;

(3)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持有遗产,如多于一人在世,每人均等分配;

(4)由作为父或母的全血亲兄弟姐妹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以法定信托持有遗产;

(5)由作为父或母的半血亲兄弟姐妹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以法定信托持有遗产。

7、无主财产的情况:

属于政府所有,而政府可在其任何其他权力不受影响的原则下,从获转予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中,拨款予该无遗嘱者的受养人(不论是否为该无遗嘱者的亲属)以及合理地预期该无遗嘱者会供养的其他人士。


三、夫妾关系的过渡性规定


对于上述的全血亲兄弟姐妹和半血亲兄弟姐妹,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第13条以及附表1第2条有特别的过渡性条文规定,将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的子女,视为在出生时其父母是有婚姻关系的。

妾的子女,包括其夫与其妻子的子女,以及其夫在其他夫妾关系中的子女。同样地,在夫妾关系中男方的妻子,其子女也包括其夫在夫妾关系中的子女。

所以,在夫妾关系的无遗嘱继承中:夫妾关系中的子女,与该关系中男方与其妻子的子女,以及男方属于或曾属于任何其他夫妾关系中的子女,均视为全血亲兄弟姐妹

换言之,妻子所生的子女,与合法的妾所生的子女,视为全血亲兄弟姐妹。



- Diana Ng -
吴    艺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韩中法学会理事,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地理标志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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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 吴艺

审定 | 吴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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