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德法刑事團隊南芳、何澤君律師辦理了一起涉嫌偷越國(邊)境罪的案件。該案中,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偷越國(邊)境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電話詢問陳某是否願意認罪認罰,並告知量刑建議是拘役5個月。陳某接到電話後委託了我們。經辦律師介入案件,充分查閲卷宗後,與經辦檢察官充分溝通交流,在庭審中也充分發表辯護意見,最終檢察機關和法院均認可並採納辯護律師意見,對陳某適用緩刑。
該案反映,陳某通過他人的介紹和協助,通過定期繳納社保,假冒A公司員工身份辦理澳門商務簽證,隨後多次往返澳門地區,其行為構成了偷越國(邊)境罪,本文通過分享經辦案例,簡要向大家普及出入境方面的刑事法律風險,引起大家的警惕。
案情介紹
2020年10月,當時正處於疫情防控期間,港澳地區出入境管理較為嚴格,陳某為了生意想前往澳門考察。一次飯局中,陳某無意中瞭解到張某等人可幫助其辦理去澳門的商務簽證(多次往返),且費用很少,只需繳納幾個月的社保費用。陳某感到非常方便,而且費用低,於是讓張某等人幫忙辦理,陳某支付了幾千元的“繳納社保款”,張某等在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備陳某是A公司員工,需要去澳門辦理商務,之後,陳某自行到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了商務簽註業務,陳某拿到簽註後,在3個月的時間裏,多次往返澳門珠海。
2021年底,張某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因利用A公司多次幫助他人辦理赴澳商務簽註業務獲利,涉嫌出售出入境證件罪,也因此把陳某及其他同等情況辦理簽註的人供出,陳某接到派出所電話後主動到派出所配合調查,如實供述。
*圖片來源於網絡
本案涉嫌偷越國(邊)境罪,對於普通大眾的認識來説,算是一個通俗易懂但又陌生的犯罪。
大眾普遍認為,偷越國(邊)境罪就是那種“偷渡”“沒有通過關口出入境”“沒有出入境證件游泳或者坐船艇去其他國家、地區”等等。但其實即使你的出入境證件真實,但是你申請出入境證件的理由或者身份是虛假的,也有可能涉嫌偷越國(邊)境罪,接下來,我們向大家普及一下關於偷越國(邊)境罪的有關法律知識點:
法律知識點
知識點一:什麼是偷越國(邊)境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偷越國(邊)境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知識點二:什麼行為有可能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五)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第(一)(二)(三)款其實都很好理解,沒有出入境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無效、他人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的,都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第(四)款所表述的情況就屬於本案的情況:陳某明知自己不是A公司的員工,通過張某等人,假冒A公司員工,以虛假的商務活動事由向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赴澳商務簽註出入境證件,其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知識點三:刑法規定的“出境證件”包括中國公民往來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證件嗎?
包括,《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出境證件”,包括護照或者代替護照使用的國際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中國公民往來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證件,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簽證、簽註,出國(境)證明、名單,以及其他出境時需要查驗的資料。
知識點四: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或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或使用假身份證件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一次就會構成犯罪嗎?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0號)第(六)條的規定,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屢教不改的,應當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或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或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3次或以上,就有可能涉嫌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辦案心得
辦理案件過程中,陳某多次向經辦律師表示,他當時不覺得自己這種辦理商務港澳通行證出入境行為屬於犯罪行為,雖然自己掛靠其他公司確實存在不真實,可能不合法,但也從來沒有想過這是犯罪的行為,如果他早知道這是犯罪行為,他肯定不會這樣做,他名下也有企業,他完全可以通過他名下的企業去辦理商務港澳通行簽註。
經辦律師也為陳某的犯罪行為感到惋惜,可是法律就是法律。我們只能盡全力地為他爭取最低的量刑。我們在勸導陳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同時,也遞交了陳某的身體健康材料、其名下經營企業的情況,經辦檢察官也耐心聽取我方的意見,經過多次溝通,經辦檢察官同意給陳某的量刑建議中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檢察官表示其他同案人員並沒有緩刑建議)。後面法院採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對陳某適用緩刑。
在香港、澳門關口附近經常有一些店鋪張貼“商務簽證”“團體簽證”等等的標語,但其實,如果通過不合法、不正規的渠道去辦理這些簽證並進行出入境,很有可能會涉嫌違法犯罪,作者希望通過此篇文章引起各位的注意,大家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