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了香港法定继承的顺序和分配份额(《内地和香港在无遗嘱情况下的法定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比较》),本期我们将继续为大家介绍内地居民在香港继承的系列文章。
根据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条,香港高等法院对所有与死者遗产的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有关的事宜,均有司法管辖权,并有权对死者遗产授予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并有权更改或撤销该等授予。
不论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留有遗嘱,若要合法地获得授权处理被继承人在香港的遗产,必须先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产授予书。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留有遗嘱的具体情况,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授予书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遗嘱认证
遗嘱认证是香港高等法院的一种法庭命令,它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并且遗嘱中指定了遗产执行人,则适用遗嘱认证的授予申请,获授权的人士被称为遗嘱执行人。
2、遗产管理书
遗产管理书是香港高等法院的另一种法庭命令,它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则适用遗产管理书的授予申请,获授权的人士被称为遗产管理人。
3、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香港高等法院还有一种法庭命令,称为“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它也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管理死者的遗产,获授权的人士同样被称为遗产管理人。它和前述两种命令的情况不同,它是在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但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在没有遗嘱执行人能够或愿意履行职责的情况下适用的。
1、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香港《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19条规定对于死者留有遗嘱情况下,有权获得遗嘱认证或或获授予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的人士的优先次序,大致简要归纳如下:
(1)遗嘱执行人;
(2)以信托方式持有遗赠的剩余遗产受赠人;
(3)终身受益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4)最终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5)特定受遗赠人或任何债权人;
(6)有权在任何待确定事件发生时获得剩余遗产或特定遗赠的受遗赠人。
2、遗产管理书
对于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前述《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也规定了优先次序,大致简要归纳如下:
(1)配偶;
(2)子女及其后裔(如子女已去世);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及该等人的后裔(如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已去世)。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的简介指引,按照一般规则,授予书的申请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提出。不过,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授予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仍然有权获得授予书,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有关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
1、文件的公证及外交部加签
内地居民的出生证、死亡证、结婚证、户口本等中国内地机关签发的公文,根据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的简介指引,需要在当地的公证处先办理公证,然后将该公证书送往外加签。
2、法律适用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类似,香港《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19条以及第29(A)条规定,如果死者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去世时,是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为居籍的:
(1)动产:根据死者去世时居籍地有司法管辖权法院委任的遗产管理人或该居籍地法律有权管理该遗产的人为遗产管理人,并需要由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专家作出誓章。
(2)不动产:可按照死者若于去世时是以香港为居籍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作出只限适用于该等不动产的授予。
所以,如果被继承人在内地死亡,经常居住地在内地,在香港留有动产需要继承,则需要内地律师或其他的内地法律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
3、居籍的誓章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的简介指引,如果死者在中国内地去世,或他在香港的逗留受到入境事务处的限制,申请人便须存档一份(最好由死者的尚存配偶或一名家庭成员拟备)的誓章,说明以下事项:
(1)死者的住址,以及居所的形式(例如属于租住还是自置物业);
(2)死者在香港逗留的时间,以及死者有没有打算永久或无限期居于香港;
(3)死者的业务、大部分的投资和资产的所在地;
(4)死者的家人和朋友的所在地;
(5)死者的证件和私人物品的存放地和死者的社交习惯等等。
4、担保
香港《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38条以及第46条规定,如果遗产承办授予的申请人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授予遗产管理的一项条件。
取得高等法院的授予书,并非遗产继承的办理完毕,这仅仅是香港遗产继承这个流程的开始。根据香港高等法院的简介指引,在取得授予书后,管理遗产的简要程序包括以下四个主要步骤:
1、收取和收集该遗产的所有资产;
2、清偿该遗产的所有债项与法律责任;
3、按照法律(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及/或遗嘱的指示)将该遗产的净值分配给该遗产的所有受益人;
4、就该遗产拟备一份真确及完整的财产清单及帐目。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韩中法学会理事,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地理标志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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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吴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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