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认与执行 | 关于内地婚姻家事案件及离婚证在香港申请登记认可与承认常见问题的一问一答

文摘   2024-06-23 16:29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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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寄语

本系列上一期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介绍了内地判决在香港申请认可与执行的常见问题《互认与执行 | 关于内地判决在香港申请认可与执行常见问题的一问一答》该文章明确介绍了2024年1月29日新实施的两地互认安排并不适用离婚、子女抚养或赡养等案件。

而对于这类型的案件,本文将针对内地婚姻家事案件及离婚证在香港申请登记认可与承认的常见问题,同样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向读者呈现,供大家了解相关概念。

01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以下简称《婚姻家事条例》)是否适用于内地法院作出的所有婚姻家事判决?

答:由于《婚姻家事条例》是没有法律追溯效力的,因此该条例只适用于内地法院在2022年2月15日之后针对婚姻家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在2022年2月15日之前作出的生效婚姻家事案件判决,则无法适用该条例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婚姻家事条例》是否涵盖内地民政部门发出的任何内地离婚证?

02

答:与上述第1个问题回答一样,由于《婚姻家事条例》并没有法律追溯效力,故只能适用于内地民政部门在2022年2月15日之后发出的内地离婚证。

03

哪些内地婚姻家事判决可以根据《婚姻家事条例》进行登记?

答:由于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区别,故并非所有的内地婚姻家事案件都可以依据《婚姻家事条例》进行登记认可。根据《婚姻家事条例》规定,下列案件可以在香港申请登记认可:


(1)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2) 离婚纠纷案件;


(3)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4) 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5) 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6)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


(7)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8) 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9) 抚养纠纷案件;


(10) 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


(11) 探望权纠纷案件;


(12) 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


注意:由于并非所有内地婚姻家事案件都可以依据《婚姻家事条例》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故在提出申请之前,建议当事人应就相关判决是否可以依法登记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04

什么法院文书才能被认定为《婚姻家事条例》中的“内地判决”?

答:“内地判决”是指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但不包括根据内地法律在内地获承认的、由内地以外地方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因此,内地法院在婚姻家事案件中作出的调解书也可以通过《婚姻家事条例》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在香港申请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的费用是多少?

05

答:根据《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規則》(第639A章)的相关规定,目前登记判决申请的费用为1,045港币,寻求承认内地离婚证申请为1,045港币。

06

如果对内地婚姻家事判决中的判项不服,是否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变更?

答:不可以。香港法院作为登记法院没有权力更改由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中的判项不服,应当在内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内地法院提起相关司法程序。

07

香港法院针对内地婚姻家事判决作出的登记令有什么效果

答:已登记的内地判决即视为在香港有效,犹如该命令是由香港法院作出的。然而,根据《婚姻家事条例》规定,只有在申请登记作废的期限届满后或申请作废的程序了结后,已登记的状况相关命令才会得到最终的承认,才正式在香港范围内有效。

香港法院针对内地离婚证出具的承认令有什么效果?

08

答:在有关将承认令申请作废的期限届满或申请作废的程序了结后,自承认令开始具有效力起,相关内地离婚证的离婚法律后果将获得承认并在香港生效。

09

如果香港登记法院作出登记令或承认令,则申请人后续还需要采取什么行动配合?

答:在香港法院作出登记令或承认令后,申请人需要将相关命令的登记通知书或承认令通知书送达相关判决的各方当事人或离婚的另一方当事人。

10

作为内地婚姻家事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在香港法院作出的登记令或承认令通知后,如果对该登记令或承认令不服,可以寻求什么救济?

答:根据《婚姻家事条例》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在登记令或承认令所述明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请求将该登记作废,而该期限也会在申请人送达到您手上的登记通知书或承认令通知书上列明。然而,上述期限并非固定的,香港法院在作出登记令或承认令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期限。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将香港法院的登记令作废?

11

答:如在香港被登记的内地婚姻家事判决有下列情况的,该等内地判决的登记需被作废:

(1) 不属于本文第3个问题中所涵盖的案件判决;


(2) 该内地婚姻家事判决并非生效的判决;
(3) 该内地婚姻家事判决的答辩人没有按照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

(4) 该内地婚姻家事判决的答辩人按照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但并未获得合理机会,作出陈词或就有关法律程序答辩;

(5) 该内地婚姻家事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

(6) 该内地婚姻家事判决是在某法律程序中作出的,而在该法律程序获内地法院受理之前,已有法律程序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在香港法院或法庭展开;

(7) 香港法院或法庭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判决;

(8) 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判决,而有关判决已获香港法院或法庭承认;

(9) 承认该指明命令或强制执行该指明命令,属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10) 该判决已依据按内地法律进行的上诉或再审,遭推翻或以其他方式作废。

此外,如相关内地婚姻家事判决牵涉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则在决定承认或强制执行相关指明命令会否构成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时,法院将会考虑该等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而定。


12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将内地离婚证的承认令作废?

答:如在香港被登记的内地离婚证有下列情况的,该等内地离婚证的承认登记需被作废:


(1) 该内地离婚证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


(2) 该内地离婚证是无效的;


承认该内地离婚证将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LO YU SUM

卢  雨  森

1、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香港居民律师

2、第十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多元化争议解决(ADR)专业委 委员

3、广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理事

4、“一带一路”律师联盟 会员

5、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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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 卢雨森

审定 | 吴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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