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如何繼承位於中國內地的財産?
案例:早年移居香港的A,在中國的父母相繼去世,留下所居住的房産,但未留下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A和其妹B爲父母遺産的法定繼承人,B需要通知A回國辦理繼承手續。
香港居民如何繼承在中國內地的財産,是實踐中常遇到當事人前來諮詢的問題。如上述案例所示,涉港繼承中主要涉及下列問題:
1. 涉及兩個及以上的繼承人的,若繼承人之間無法就繼承事宜達成一緻,應如何處理?
2. 客戶是否能夠委托他人代辦繼承手續?整個繼承手續可能涉及什麼費用?
3. 在辦理繼承手續過程中,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一
財産繼承的流程
第一步:確定繼承人身份和繼承資格。首先,香港居民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証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証、港澳通行証)和與被繼承人關繫的証明文件(如出生証、結婚証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其中配偶、子女、父母爲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爲第二順位繼承人。需要確認香港居民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並有資格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産。
第二步:辦理証明文件的公証、認証手續。若上述第一步涉及的相關証明文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則相關証明文件需要辦理出具文件的國家/地區的公証、認証手續(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証明文件需要辦理中國指定公証人公証及轉遞手續)。
第三步:進行繼承權公証。香港居民向內地的公証機構提交相應文件材料,經公証機構審核確認後出具繼承權公証書。公証書是繼承人在內地進行財産權屬變更的重要法律文件。以下爲辦理繼承權公証通常所需的文件材料:
序號 | 文件名稱 | 備注 |
1 | 繼承人的授權委托書 | 如委托律師或相應代理人代爲辦理,需提供該項文件。 |
2 | 繼承人身份証明文件 | 如護照、身份証、戶口簿等。 |
3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繫証明 | 如戶口簿、結婚証、出生証、公証書等。 |
4 | 被繼承人的死亡証明材料 | |
5 | 相關財産証明文件 | 如不動産權証書、銀行存款証明等。 |
6 | 如有遺囑,需提交經公証的遺囑 | |
7 | 繼承人關於遺産分割的協議 | 如繼承人對於遺産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分割。 |
8 |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
第四步:辦理財産權屬變更手續。持上述符合要求的公証書及証明文件,前往稅務部門辦理免稅/完稅手續後,繼承人即可前往辦理財産權屬變更手續的主管政府部門、機構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如,涉及不動産的需要前往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涉及銀行存款的則需要前往銀行辦理繼承手續。
至此,財産繼承手續流程完畢。
(辦理上述手續所需要的具體文件材料,需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分析而定,以上僅爲一般情況下所需的文件材料。)
二
辦理財産繼承的費用
1、外國律師及公証認証費用:外國律師辦理相關証明文件及公証認証手續的費用(具體根據辦理國家的律師及政府部門收費而定)。
2、中國公証費:包括繼承公証費和贈與、遺贈公証費(若有),公証機構一般根據不動産評估價格或動産價值分阶段收取0.8%-0.065%的繼承公証費、收取贈與、遺贈公証費。
3、過戶稅費:涉及財産過戶登記的,繼承登記僅涉及測量費、評估費、登記費、工本費,約人民幣2000元以內;贈與/遺贈登記費還需要繳納契稅(根據不動産的不同情況,按評估價值的1%-3%計收)、印花稅(一般按受贈價值的0.05%計收)。
4、中國律師代理費:視具體工作量而定,如果涉及訴訟則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比例來計算。部分存在曆史遺留問題的案件,視具體工作要求增加律師費。
5、律師辦案費用:律師辦理繼承手續所産生的費用,包括取証費用、廣州市區以外的交通、住宿費,查檔、複印、傳真、長途電話,公告、公示費等等第三方收取的由律師先行代墊付的費用,實報實銷。
三
中國內地律師服務內容
內地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 對案件涉及的財産進行調查,如對不動産進行查冊,核實産權情況;
2. 就客戶的繼承權及處置方案提供法律意見及建議;
3. 協助客戶與其他繼承人達成繼承協議/遺産分割協議;
4. 協助客戶辦理繼承手續所需提供的身份証明、繼承關繫証明及授權委托書在外國的公証認証手續;
5. 代表客戶在中國內地相關政府部門辦理該物業的繼承及過戶手續;
6. 協助客戶接收、管理、出租及轉讓繼承的財産;
7. 協助客戶收取轉讓繼承的財産獲得的現金,並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購匯匯出客戶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戶。
律師簡介
Forest Li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夥人會議主席
專業領域:
合同法、公司法、証券法、外商投資業務、跨境投融資法律事務
工作語言:
普通話、粵語、英語
社會職務:
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廣東省律師協會跨境投資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廣州市律師協會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員會主任
專注於公司法律業務,對企業股份製改造、公開及非公開髮行上市、對外商投資及並購業務有豐富的經驗及理論研究,曾參與及負責多家境外公司在香港或新加坡上市項目並對境外融資上市項目有豐富的實戰經驗。並已通過“AMAC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國資委入庫律師”, 入選“廣東省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庫”,並獲得“廣州十大涉外大律師”稱號。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注冊律師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 Juris Doctor(職業法律博士學位)
工作語言:
普通話、粵語、英語
研究領域:
跨境投資法律事務、外商投資業務、涉外民商事法律事務
免
责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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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 李綱、陳昱伊
審定 | 吳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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