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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711号
入选理由:近年来,影视公司针对酒店、民宿发起的维权行为屡见不鲜,各地法院裁判不一致的情况也十分突出,主要分歧点除侵犯的权利究竟为放映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还包括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本案判决明确,酒店、民宿在提供影视作品点播服务时,若既未实施将影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也未提供相关播放软件的会员账号、密码,仅在客房设置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影视播放设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为酒店、民宿经营者合法提供观影服务作出了规则指引,明确了酒店行业经营者在提供此类服务的责任边界,有利于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