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京73民终879号
入选理由: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尤其是如何界定其独创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案通过分析服装设计中的图案元素组合及其在成衣上的呈现样态,提出了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只有当服装的审美价值可以与实用功能相分离时,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服装设计领域,也为其他类似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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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京73民终879号
入选理由: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尤其是如何界定其独创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案通过分析服装设计中的图案元素组合及其在成衣上的呈现样态,提出了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只有当服装的审美价值可以与实用功能相分离时,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服装设计领域,也为其他类似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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