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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浙01民终4722号
入选理由:本案系国内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的法律纠纷,探讨了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地位、著作权归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等法律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虚拟数字人作为人工智能技术产物,其运算能力和学习能力体现了开发设计者的干预和选择,本身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该案对于虚拟数字人著作权主体资格的否认及其本身形象作为著作权所保护对象的肯定,为这一新业态新技术引发的纠纷明确了裁判规则,积极回应了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保护新问题。
案号:(2024)粤0192民初113号
入选理由:本案系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著作权的生效判决,首次就AI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问题给出了司法回应。判决明确指出,AI服务提供者负有建立举报机制、提示潜在风险、进行显著标识等注意义务。对于侵权行为,AI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措施,防范其服务继续生成与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侵权作品。该案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全球范围内解决生成式AI技术法律难题提供了中国的司法实践方案。
入选理由:AI智审是以数字化技术手段赋能审判、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版权AI智审”回应了著作权纠纷中图案原创情况难查、创新程度难定、侵权比对难断的司法痛点,将显著提升著作权案件审判查明事实和侵权比对的准确度,从源头预防图片版权类纠纷,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版权AI智审”试点工作开启了以“数字”革命带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审判提质增效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彰显人民法院致力于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所作的积极努力。
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731号
入选理由:该案系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车机系统提供方参与并提供车载视频播放应用软件内容定制并提供付费会员套餐服务,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本案深入剖析了车联网环境下侵权判定标准,厘清了责任主体界限,对处理涉车联网或其他新兴技术场景下的著作权纠纷具有较强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为未来汽车的智能网联平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经验与借鉴。
案号:(2022)京73民终4681号
入选理由:本案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经过磋商但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作品的情形构成故意侵权,并结合侵权人使用作品比例高、获利巨大、影响广泛等因素,认定侵权情节严重,对汇编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此案是历史文献类汇编作品遭受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明确了著作权法下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强调对历史文献进行具有个性化表达和较高独创性的汇编,可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为类似智力成果的权利界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对于相关领域案件裁判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
入选理由:AI大模型训练涉及到大量作品的使用,如何合理、有效解决此间的版权问题,使新技术的发展服务于内容产业的繁荣而不是取而代之,是值得持续思考的问题。一些国家和组织提出的披露训练数据、增强人工智能产业透明度等要求,已获广泛认可。各国的努力体现了平衡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方面的考量,在力求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机遇的同时,又要求重视版权的归属、侵权与责任认定等问题,确保创意产业从业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这为实现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启示,为国际版权法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推动了全球范围内对AI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的关注和探讨,有利于推动版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也将促使人工智能相关产业主体在研发、训练模型及使用人工智能等环节重新审视其与版权的关系,调整现有的业务模式和发展策略,实现内容产业与技术发展的良性互动。
案号:(2022)粤民再59号
入选理由:云存储已经成为承载数字经济转型的基础性产业。云盘在为用户提供高效存储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用户侵犯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在该案再审过程中,广东高院深入分析了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功能的运作机制,认定百度网盘在该过程中仅充当下载工具,文件来源于第三方,从而判决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通过技术调查,明确百度网盘的存储模式和责任边界,强调云存储服务商在处理用户侵权时,不仅需要阻止特定侵权行为,而且还需要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这一判决体现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地位的认可,强调了版权保护与网络服务创新之间的平衡,为相关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有力促进了云存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号:(2023)京73民终879号
入选理由: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尤其是如何界定其独创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案通过分析服装设计中的图案元素组合及其在成衣上的呈现样态,提出了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只有当服装的审美价值可以与实用功能相分离时,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服装设计领域,也为其他类似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711号
入选理由:近年来,影视公司针对酒店、民宿发起的维权行为屡见不鲜,各地法院裁判不一致的情况也十分突出,主要分歧点除侵犯的权利究竟为放映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还包括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本案判决明确,酒店、民宿在提供影视作品点播服务时,若既未实施将影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也未提供相关播放软件的会员账号、密码,仅在客房设置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影视播放设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为酒店、民宿经营者合法提供观影服务作出了规则指引,明确了酒店行业经营者在提供此类服务的责任边界,有利于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发展。
入选理由:这是AIPPI成立127年来,决议首次在中国通过,决议对著作权领域下的戏仿进行了原则性的探讨,取得了重大理论成果。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为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迎来了新的起点,折射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将极大促进中外知识产权界交流合作;杭州决议的通过,也将成为相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的重要参考,推动世界范围内的文化创新和多样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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