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731号
入选理由:该案系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车机系统提供方参与并提供车载视频播放应用软件内容定制并提供付费会员套餐服务,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本案深入剖析了车联网环境下侵权判定标准,厘清了责任主体界限,对处理涉车联网或其他新兴技术场景下的著作权纠纷具有较强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为未来汽车的智能网联平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经验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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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731号
入选理由:该案系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车机系统提供方参与并提供车载视频播放应用软件内容定制并提供付费会员套餐服务,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本案深入剖析了车联网环境下侵权判定标准,厘清了责任主体界限,对处理涉车联网或其他新兴技术场景下的著作权纠纷具有较强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为未来汽车的智能网联平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经验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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