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与他人的注册商标
包含相同的文字
必然构成商标侵权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关于商标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A公司中的“林叔”汉字和字母均经过设计,而林某父子仅以“林叔”的普通字体在整体文字组合中使用,并未单独突出使用,从形式上不构成与A公司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且“林叔”在日常生活中多作为文字本意使用,不必然指向A公司的商标,“林叔潮汕吃乐园”经营者对“林叔”的使用亦源自邻里的称呼,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餐饮经营具有一定地域性,林某及其家庭从事餐饮类经营最早开始于2013年,经营地点主要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商圈。而A公司并未证明自己的商标在深圳具有相应的知名度,也无证据显示林某父子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出于攀附A公司商誉之目的,更无证据说明客观上已经发生了混淆的结果或事实。因此,林某父子对“林叔”文字的使用具有合理理由,“深圳市福田区林叔潮汕吃乐园店”是经依法注册的字号,林某对被诉侵权标识“林叔潮汕吃乐园”的使用,是对其字号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不正当竞争。林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开始使用“林叔”文字的时间早于A公司商标注册时间,且如前所述,餐饮经营具有一定地域性,A公司并未证明其商标在深圳具有相应的知名度,林某对“林叔”文字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故林某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说法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蕴含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商誉、文化等隐性价值,保护商标权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至关重要。商标权虽属私权,但其具备的公共政策性使得商标保护必须合理平衡公共利益。
本案合理界定了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方面对“林叔”二字的使用进行准确判断,认定一般公众在看到“林叔潮汕吃乐园”时,更可能将其理解为对经营者个人特征的描述,而非直接与涉案注册商标建立联系,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该案判决后,承办法官还一并就A公司起诉的深圳市“林叔”某面店两案进行释法说理,A公司撤回了对其他两案的起诉,维护了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院提醒,商标作为企业的宝贵财富,经营者要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对与商标相关的文字或标识的合理善意使用,避免不当维权。此外,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益,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