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第28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钉某科技公司诉贺某餐饮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3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第二批(总第二十六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涉知识产权专题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参考性案例175号
钉某科技公司诉贺某餐饮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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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初6号
关键词
知识产权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驰名商标 / 按需认定 / 跨类保护
裁判要点
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其注册商标抗辩,而原告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区分被告商标使用形态确定原告商标驰名的时间节点。被告原样使用注册商标的,应以被告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之时认定原告商标是否驰名;被告非原样使用注册商标的,则应以被告非原样使用行为发生之时认定原告商标是否驰名。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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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2021)沪民初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贺某品牌公司、贺某餐饮公司、新都区钉某某冒菜店、贺某停止对涉案“钉钉”文字注册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的侵害;二、被告贺某餐饮公司、贺某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贺某品牌公司对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新都区钉某某冒菜店对其中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贺某品牌公司、贺某餐饮公司、新都区钉某某冒菜店、贺某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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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参考性案例176号
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非法获取持有 / 虚拟许可使用费 / 芯片 / 成本法 / 自首
裁判要点
1. 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未实际产生许可使用费的,可以通过评估涉案商业秘密虚拟许可使用费予以认定,并可根据个案中权利人实施涉案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结合科学性、合理性原则选择最优评估方式。涉及前沿芯片技术秘密的可以其中自研模块的研发成本进行评估,评估时可以规范、完整的财务凭证为依据,并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仅计算与研发直接相关的费用。
2. 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被告人在主动投案后,仅供述其行为方式,但否认其获取手段的不正当性,不属于如实供述本罪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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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4)沪0115刑初4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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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参考性案例177号
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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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沪03刑初23号
关键词
知识产权 / 侵犯著作权罪 / 软件著作权 / 安全认证 / 盗版 / “加密狗” / 医疗设备软件
裁判要点
行为人通过制作、销售盗版安全认证工具、盗版软件,避开权利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从而实现应用软件盗版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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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沪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读卡器、芯片卡、光盘、电脑、手机等予以没收。本案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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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