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案号下方二维码,可进入知产宝查阅对应入选案例裁判文书)
案号:(2023)浙01民终4722号
入选理由:本案系国内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的法律纠纷,探讨了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地位、著作权归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等法律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虚拟数字人作为人工智能技术产物,其运算能力和学习能力体现了开发设计者的干预和选择,本身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该案对于虚拟数字人著作权主体资格的否认及其本身形象作为著作权所保护对象的肯定,为这一新业态新技术引发的纠纷明确了裁判规则,积极回应了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保护新问题。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