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募捐新规之下,慈善组织的进与退

创业   2024-10-15 19:00   北京  

  导读: 


9月5日,新修改的慈善法及配套性法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开始实施。针对此前行业出现的一些筹款乱象,新法新规对公募和非公募机构合作开展的合作募捐进行规范:对公募慈善组织的合作方加强评估与全流程监督,同时要求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单独备案。


新法新规实施后,会对中国的慈善组织带来什么影响?慈善组织应当如何做出转变?本文分别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新规“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使用,让捐赠资金流向最需要的事务”;在监管趋严的大趋势中,一线非公募机构面临较大挑战,但与此同时,也将推动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专业化。


今日分享本文,希望能为你带来思考与启发。


说明:本文转载自“中国慈善家杂志”微信公众号。作者:温如军。


今年8月,大理市汇泽公益服务中心在提交了8份材料后,成功备案“阅美云南 喜阅未来”的公益项目,并和某头部公募基金会合作,在互联网平台上线开展公开募捐。


大理市汇泽公益服务中心是一家开展助学、助老、济困、赈灾、大病救助等公益项目的民非企业,由于不具备公募资质,该机构按规定需要和公募机构开展互联网筹款。


该中心负责人陈泽应明显感到这次备案过程中的变化。“5月份之前,项目备案材料只需填写一个表格,一般默认在所有平台募捐,填写这些资料甚至用不了半小时,审批也很快。而现在,新的项目备案流程及审批材料一下子翻了好几倍。


9月5日,新修改的《慈善法》及配套性法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针对此前行业出现的一些筹款乱象,新法对公募和非公募机构合作开展的合作募捐进行规范。一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简称“公募慈善组织”)严格管理,要求其对合作方加强评估与全流程监督,另一方面,则要求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等。


新规实施之后,一些公募机构开始精简合作项目,非公募组织开展合作募捐的门槛大幅提高。这将对公益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规范筹款


合作募捐,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开展公开募捐的,可以联合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简称“公募慈善组织”)开展合作。


据了解,自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大量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通过具有公募慈善组织开展合作募捐活动。然而,一些公募慈善组织对合作方的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将善款挪用甚至打入私人账户的恶劣情况,严重损害了慈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前些年,个别公募基金会在全国各地大量招募合作伙伴,一个基金会甚至多达上千个项目,甚至出现公募机构之间抢项目、抢合作伙伴的现象。”一位资深公益人士向《中国慈善家》坦言,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就对整个公益行业造成恶劣影响。


“对于公募机构来说,合作募捐有利于增强品牌影响力,也提升了募捐资金的体量;而对于没有公募资格的一线机构而言,合作募捐是一个比较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但我们也看到,一些公募机构以募捐数字为目标,好像只要能提供快速、高效的拨款服务,就是一个好公募机构。”上海静安区方德瑞信社会公益创新发展中心副理事长臧婧认为,只追求筹款数字、管理比较混乱的情况,背离行业初衷。 


为此,新修改的《慈善法》明确要求,公募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同时,民政部还修订了《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细化了公募慈善组织对募捐合作方的管理要求。例如,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当细化募捐合作协议内容,通过评估、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募捐合作方行为的监督等。


此外,针对此前同一个募捐活动出现在多个平台,有多个执行机构,难以查询捐款的使用链条这一情况,《管理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需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科认为,此前的慈善法规在监管机制上存在一些漏洞,对网络募捐没有进行详尽的规则限定,可能会出现侵占、挪用捐赠资金,甚至滥用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却没有得到有效监管。


比如,同一个项目,在不同互联网平台上开展的募捐活动可能使用了不同的名称;而不同平台之间的壁垒,可能会导致同一项目在不同平台披露的信息不一致问题,这些都会造成捐赠人和公众的混淆,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慈善法》和《管理办法》的修订,明确了公开募捐如何更加规范发展,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使用,让捐赠资金流向最需要的事务,防止部分人利用公开募捐的机制谋取个人私利



政策磨合期


事实上,在新规实施之前,各地主管部门对合作募捐的审核、审批已经越来越严格。东北一家非公募慈善组织负责人告诉《中国慈善家》,早在8月底,该机构在公募平台上的月捐项目被叫停,要求重新备案、重新审核。


“月捐对一个机构来说,意味着不用付出推广传播成本就有固定的善款进来,是捐赠人对其项目及开展工作的认可。”这位不具名的非公募机构负责人说,被叫停的项目已运营两年,一直遵守平台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这个机构目前有3千多名月捐人,自从项目被叫停后,不断有捐赠人打电话询问,一些潜在捐赠人甚至取消了对他们的关注。


与此对应的是,公募机构方面则在精简项目,新的合作项目也大幅减少。“我们预计将砍掉至少一半的项目,这段时间属于政策的磨合期,全部时间都在复盘以往的项目,没有合作新的项目。”一家头部公募基金会负责人向记者坦言,随着合作募捐日趋规范,公募慈善组织需要担负更多的管理责任,“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在单个备案号下,服务和管理这么多的公益项目和机构,只能减少合作伙伴及合作项目数量。”


一些国字头的基金会负责人也告诉《中国慈善家》,对于合作募捐项目,他们的审核要求比较严格,流程有些缓慢,备案的时间也比较长。


“目前一些大的公募机构留下来的大部分是一些月捐项目,因为这些项目是机构长期积淀下来的捐赠资源。但月捐项目并不是为项目筹款,而是为机构的非限定项目筹款,而公开募捐备案中要求写清楚项目的起止时间、受益对象,‘非限’筹款往往没有明确的受益对象,能否通过备案还是未知数。”一位公募基金会秘书长告诉《中国慈善家》。


对于项目备案,需要填写基金会的立项报告、项目文案、公开募捐方案和备案表、项目需求列表、行业许可材料、合作方法人登记证书等,对填写的内容要求非常详细。


在监管趋严的大趋势中,一线非公募机构面临较大挑战。但与此同时,也将推动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专业化。大理市汇泽公益服务中心负责人陈泽应说,但在他看来,新规的实施,对中小机构而言,是一次成长的机会,迫使其向规范化转变。


促转型


“慈善中国”平台数据显示,截至10月12日,我国共有15474家慈善组织,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3287个,而在2016年9月,我国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只有16家。慈善组织数量的增长,也带来监管压力。


在方德瑞信社会公益创新发展中心副理事长臧婧看来,要保障公益慈善参与者的权益,规范化已是必然要求。接下来,慈善资源可能会更加紧缩,监管趋严,行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从行业理性发展的角度,加强监管、促进规范是必要的,但如何让不同层级的监管对慈善组织形成有效的指引,特别是对那些专业型的组织、合规的组织,如何给它们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依然是个难点。”


“对于公开募捐,现在是既要规范发展、保障安全,又要继续发展,大家在这种状态下的确很难。”何国科认为,公开募捐本来是一个严肃的事情,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不再是一个随随便便的项目就可以上线的时代,“如果公募机构做不到合规开展,那就不要去做。”


显然,规范化的大趋势下,慈善组织需要做出一些战略调整,比如收缩规模,聚集一些优势项目等。


上海一家大型公募基金会负责人对《中国慈善家》表示,为了应对新变化,基金会未来可能会走精品化发展路线,更多地选择和优质的公益伙伴合作。而培养新的公益伙伴需要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这对于基金会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


近日,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也在以“发现良法 共创善治”为主题的演讲中建议,公募慈善组织应该有担当,与其进行评估,不如首先进行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赋能计划,帮助一线草根组织成长,从而拥有更多合作伙伴,这样才更具有建设性。


“我们要避免将法律教条化。在解释法律适用时,应该从促进慈善组织善治和慈善事业发展的角度进行。”金锦萍强调。


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影响最大的无疑是一线的非公募组织,因为它们往往需要借助公募机构获得筹款。臧婧建议,一线机构首先要规范好自身,包括项目的审视和工作人员水平的提高。其次,要努力拓展更多路径,比如寻找新的公募方,尤其是要找本区域内的机构开展合作,促进区域公益生态。此外,还要寻找更多元的筹款来源,不能完全依赖互联网公开募捐,还要在企业、本地社群运营、本地捐赠圈的培育等方面做工作。


“以前,很多一线慈善组织都找行业内的头部公募机构合作,但在政策收紧的情况下,这些头部公募机构对合作伙伴的选择会更加谨慎,无法满足所有伙伴,在这种情况下,退回本地重新寻找合作伙伴是一种必然。”臧婧说。


在监管趋紧的同时,新的法规也打开了一扇窗,在慈善组织公募资格的认定方面,从成立年限两年放宽至一年。臧婧建议,从长远发展角度,有条件的慈善组织可以争取转型公募,直接面对自己的捐赠人


据了解,近期已有公益组织转型的成功案例,比如满天星青少年公益发展中心,已于今年4月取得公募资格。


“一线慈善组织要敢于‘断奶’,准确认识自身能力与资源优势,专注于专业能力的精进与提升,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才能越做越好。”臧婧说。



END



排版:徐文力、季拓

审核:史成斌


说明:本文转载自“中国慈善家杂志”微信公众号。作者: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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