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学与网络信息内容法治高端论坛暨第八届“东方传播法”学术论坛在沪召开

文摘   2024-10-25 16:14   上海  



文化法学与网络信息内容法治高端论坛暨第八届“东方传播法”学术论坛



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华东政法大学深度聚焦文化法学与网络信息内容法治的专业领域,全力构筑高校高质量服务国家文化安全和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学术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使命共同体。10月19日,文化法学与网络信息内容法治高端论坛暨第八届“东方传播法”学术论坛在松江校区明镜楼举行。本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韬奋新闻传播学院联合主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协办。


会上,来自全国高校、科研机构、学术期刊、出版社等近50位专家学者,围绕文化法学学科建设、服务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网络传播与依法保障权利、网络舆论生态与依法治理、文化安全与网络信息治理、网络治理与平台责任等主旨议题,以前沿对话、主旨报告、与谈、点评等形式进行深入研讨和交流。



华东政法大学校工会主席、原党委副书记唐波,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顾理平,上海市法学会文化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清伟,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邱文宇,校党委宣传部、科研处、韬奋新闻传播学院相关领导,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师生出席论坛开幕式。




论坛开幕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新媒体数据研究院院长孙祥飞主持论坛开幕式。



华东政法大学校工会主席、原党委副书记唐波指出,“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文化传播渐趋数字化,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愈发依赖作为媒介载体的网络信息内容”,如何有效治理网络信息内容,继而推动中华文化在互联网场域的良性传播与传承,成为新闻传播学、法学等学科乃至跨学科高度关注的议题。



数字化社会持续演进,人工智能加速迭代,传播生态正在发生革命性变革。在此时代背景下,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顾理平提出了经验感知退场和自主性意识削弱这两个重要议题,鼓舞新闻传播法规研究者探寻化解时代困境的科学路径,为传媒有序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作出学术贡献。



上海市法学会文化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清伟提到,文化法学作为一个新兴学科,为网络信息法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如何处理网络信息传播内容监管与传播自由之间的恰当关系以及文化传播法的立法难题亟待解决。另外,文化法学也需要关注文化创意、传统文化保护、红色文化弘扬等未来面向问题。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深知文化法学和网络信息内容法治的深度融合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文化具有重大意义,积极探索传播与娱乐业务实践。律所管理合伙人邱文宇表示,期待能够通过本次论坛推进文化法学和网络信息内容的法治发展,为构建和谐文明法治的网络空间构筑法律的屏障,以法治之力护航网络文明建设。



华东政法大学韬奋新闻传播学院院长范玉吉教授介绍了韬奋新闻传播学院的发展概况、专业设置和师资力量,回顾了学院连续8年持续举办“东方传播法”学术论坛,致力于推动传播与法学交叉领域研究作出的巨大努力。同时,范院长表达了对协办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的高度认可和感激之情,祝愿大家友谊长存,携手共创文化法学新篇章。




壹·前沿对话




第一组 文化法学学科建设前沿对话

主题: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 推进网络文化法治现代化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教授主持本组对话。山东大学特聘教授熊文钊,厦门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石东坡,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文化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清伟,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教授蔡武进,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双聘教授张文祥与谈发言。



熊文钊教授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语境下,着重探讨了文化法学的基本范畴、基础理论、知识体系、学科体系等问题,以及文化法学与文化传播法学、传播法学之间的关系,提议构建文化法学学术共同体,创办文化法学研究期刊,着力培养高水平文化法学专门人才,把文化法学学科建设纳入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时代背景当中去,从而推动中国文化法学的学科建设以及文化法学学科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对深入思考和进一步开掘文化法治和文化法学提供了根本指导,石东坡主任就此分析了四个重要维度,即中国式现代化之维、中华传统文化之维、网络科技之维和自主知识体系之维,并指出文化法学已经形成了学科共识和价值共识,尚需进一步推动原理共识和范畴共识的建构。另外,石东坡主任将文化法学分为文化资源、文化创作、文化传播、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治理六个基本环节。



从文化法的定位来看,李清伟教授认为文化法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是一种领域法或行业法,需要建构一个文化基本法律规范体系作为总指引,其中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遗产法、文化传播法、文化娱乐法、文化艺术法、文化市场法、国际文化法七大要素。同时,指出了文化法的几大特点,包括意识形态属性、法治思想的指导作用、跨学科性以及强应用性,提出开设文化法学课程、建立文化法学研究平台、创办文化法学杂志刊物等学科发展建议。



蔡武进教授从学科定位、学科价值、学科方向三个方面谈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对于文化法学研究的指导作用,强调需要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个维度确立文化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将文化法分为文化价值法、文化遗产法、文化产业与文化市场法、公共文化法以及文化传播与文化交流法五个部分。对于文化法学与网络法学、数字法学的关系,蔡武进教授认为文化法学研究文化社会关系,是一种领域法学,而网络法学、数字法学更多是一种工具法学。



“随着数字传播与数字文明的蓬勃兴起,数字化环境为各学科领域带来了深刻的变革与发展机遇,新闻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系统也正经历着剧烈的变迁,数字媒体技术等新兴力量对当前环境产生了诸多压倒性的影响”,张文祥教授指出,要在文化法学建设的背景下推进传播法学的数字化转型,在数字法学中开拓数字传播法学的新领域,为诸如算法、人工智能等传播技术构建法律与伦理价值观,谋求自身在未来数字法学和文化法学视野下发展新的学科特色。


第二组 服务互联网高质量发展前沿对话

主题:加强网络空间法治 服务互联网高质量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广播影视与新媒体研究院院长陈笑春教授主持本组对话。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顾理平,上海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刘幼琍,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李丹林,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庆安,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副院长、教授王伟亮作与谈发言。



顾理平教授聚焦智能时代的公民隐私保护问题,指出隐私保护研究一定要注意社会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边界消融的基本逻辑前提,意识到无处不在的“无感监控”和“无感伤害”。隐私及其功能较之过去已经有了新的延伸,一方面,活动轨迹、社交关系、网络浏览痕迹等共同构成“整合性隐私”,另一方面,隐私在建立人际关系过程中的工具性和在互联网商业中的财产性成为其突出特点。因此,各种网络应用应不断完善自己的隐私政策,走向法治的规范轨道。



刘幼琍教授从传播法的视角介绍了欧盟与中国不同模式下的人工智能法规和司法实践,指出“欧盟和中国的法律体系、监管理念和治理结构不同,打击深度伪造技术的执法机制存在显著差异”。刘幼琍教授所谈及的政治操纵、名人深度伪造、虚假信息活动、金融诈骗、社交媒体误导、隐私侵害等问题,以及中国首例AI生成声音侵权案、2024年AI“换脸”软件侵权案件两个判例,对传播法研究具有极大的思路启发意义。



如何在互联网空间聚集呈现更为优良的内容,更好地展现良好文明风貌,是互联网高质量发展最为重要的方面之一。李丹林教授强调了文化法治在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并指出文化法治建设的关键是理解文化的内涵、外延以及它整体关联的知识体系。对于正在从前学科状态向系统学科发展的文化法学而言,当前学科建设存在的问题是更多将重心放在响应政府号召的对策、方案、行动研究上,而忽略了原理性、基础性的研究。



陈庆安研究员结合近年由网络空间因为言论引发的热点敏感案件,梳理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网络谣言相关犯罪的规定,探讨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他认为,当前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理念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过分夸大了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导致刑法介入过深,侵犯了言论自由;二是网络谣言的刑事司法没有进行分类处理,“应当根据法益性质区分刑法介入网络谣言治理的程度,对于弱势的私法益,刑法应当及时介入,对于强势且负有接受监督义务的公法益,刑法应当谨慎介入。”



王伟亮教授针对上述四位学者的发言,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问题。针对网络谣言的刑事治理,他指出网络谣言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使用网络虚假信息的概念或能实现更清晰的界定。针对传播法学科建设,他提出如何在文化法学学科建设的背景下发展传播法的深刻问题。针对各国的人工智能立法,欧盟偏重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美国偏重鼓励技术创新,我国的立法走向值得深入研究。针对隐私保护,他关注到了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联。王伟亮教授的提问引发在座学者的深刻讨论。




贰·论文研讨




分会场一 上半场

主题:网络传播与依法保障权利



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双聘教授张文祥主持该分会场。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教授王伟亮,西南政法大学广播影视与新媒体研究院院长、教授陈笑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讲师樊勇,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研究员谢宜璋,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翕明,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攀进行发言及与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传媒与娱乐业委会副主任、律师吉真作总与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研究员、《新闻大学》副主编姜华作总结点评。



王伟亮教授以“播音主持声音的《民法典》保护探析”为题展开报告,其首先从法律和实践两个角度阐述了民法典视域下播音主持声音保护的现状。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针对播音主持声音的特征,提出了播音主持声音适用《民法典》保护的基本框架,并且着重分享了关于“声音模仿”行为争议、去世主持人声音利益保护以及声音保护适用人格权禁令的看法。最后,王伟亮教授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播音主持声音保护带来冲击,尤其是“深度伪造”现象、人工智能合成模拟主播声音等问题值得关注。


陈笑春教授在与谈中表示王伟亮教授对播音主持声音的人格权保护梳理得十分全面,如今自然人的声音在传播中具有广泛应用,结合名人授权公司语音类产品现实案例可知,声音除了包含人格权益,也包含经济权益等现实的关照意义。当下声音权益的现实保护,不是“不要用我的声音”,而更多是如何依约、合法地“使用我的声音”。陈笑春教授结合自己的社科项目了解到的自媒体人的现实困境,提出可以从财产权益、著作权、数据的角度丰富声音权益的讨论议题。



陈笑春教授开宗明义地表示,如其发言文章题目“谁的声音:智能创作语境下声音的主体与权益”所指,文章聚焦的是声音权益的主体问题。围绕声音生产创作的实践,其从三种场景对声音权益主体进行了具体的阐释。第一,人作为自己声音的主体,享有的人格和经济权益;第二,声音作为数据形式存在时,会涉及声音的来源者、声音数据的采集者、声音作品的开发者等多元主体,在智能创作的过程中,上述主体均可能享有相应的权益;第三,在声音数据的基础上讨论AI合成的声音时,既要考虑到声音数据的来源者,也要考虑合成声音作品的制作者所拥有的版权利益。


王伟亮教授在与谈中首先高度肯定了陈笑春教授文章所选角度的意义和价值,并表示研究中对业界进行深度调研的做法十分值得学习。声音除了作为一种人格利益值得被研究以外,声音的财产利益以及声音涉及的版权问题等领域都非常值得关注。其认为陈笑春教授在研究中紧密结合业界实际,对学界日后研究新兴权益的问题很有启发。



樊勇老师的发言题目为“传播企业内部决定侵害名誉权纠纷中动态系统论的运用”。面对主持人张文祥教授提出的疑惑,其首先结合UCCA集团廉政通报的案例解释了题目中的“企业内部决定”的含义:是指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企业对其雇佣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樊勇老师指出当前自媒体时代下,由于企业正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传播权力”,涉及名誉侵权纠纷时会展现出其特殊性,其中企业内部决定难以被评价这一特征是造成此类案件裁判困境的主要原因。而《民法典》中的动态系统论可以对此类纠纷进行灵活有效回应,并且弥补构成要件论的弊端,也期待着动态系统论这种实践逻辑下新的司法裁判惯性的形成。


谢宜璋副研究员在与谈中表示,动态系统论和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功效在于拓展法官在使用法律时的考量因素。不过,从其接触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践现状来看,即使知识产权法条中已经明确列举了动态系统论一些考虑因素,但法院在实际判决时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观点;而比例原则的适用也容易出现完全相反的论证。据此,谢宜璋老师表明动态系统论和比例原则的应用仍有赖于学界的共同努力。



谢宜璋副研究员以“人工智能时代媒体民事责任体系的规范续造——基于100个案例的实证研究”为题进行发言,其指出通过实证研究可得知目前的司法审判并不能良好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冲击带来的挑战。而从现有规范来看,《民法典》中媒体责任结构扁平,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同时配套规范中媒体责任要素空缺,有碍于实践操作。据此,谢宜璋老师指出应当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角度深入探讨媒体责任体系的塑造。从解释论角度出发,媒体责任可被具体划分为“侵害预防—侵害补救—损害赔偿”的三层责任架构;从立法论出发,要厘清各类媒体责任的适用对象,设置差异化的责任证明要求,另外,还要明确媒体责任救济程序梯度。


樊勇老师在与谈中表示该研究选取的视角非常契合民法典实施仍需细化的现实趋势。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曾引发关于是否设立人格权编的争议,也即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关系协调问题。人格权保护纠纷和侵权纠纷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证明责任的区分,谢宜璋老师则通过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的一整套民事责任体系的分析,较好地回应了这一问题。



徐翕明副教授从刑法学的视角,以“‘深度伪造’场景下滥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规制研究”为题展开发言,其首先表示明确“深度伪造”技术侵犯的具体法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确定刑法保护对象的前提。但现有刑法规制路径存在首尾治理疏漏的问题,同时存在中端治理的真空。“深度伪造”技术的法益侵害后果早已突破了个人信息犯罪的边界,走向了“违背信任”即“背信罪”的方向。“背信入罪”的具体路径,一是扩充现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二是在刑法体系中增设背信罪,后者可能是更为有力的路径。


杨攀副教授在与谈中表示,徐翕明教授对“深度伪造”场景下滥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现状的分析十分细致,同时在比较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处理路径的分析也十分扎实。杨攀教授结合“AI歌手孙燕姿”的现实案例,以及德国、日本的刑事法律规范,进一步阐释了“深度伪造”技术在现实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吉真律师结合其在实务中办理的案件作与谈交流。涉及声音侵权案件,实践中根据不同行业的交易结构差异可能涉及更多责任主体,譬如商业广告制作中针对隐蔽声音水印未去除引发纠纷时,广告制片方、广告代理公司、广告代言人、品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最终责任承担主体都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分析。实践中的播音主持声音人格权请求权侵权案件、企业内部决定的大众媒介传播侵犯名誉权等案件会更多应用侵权责任中的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原则,即实践中倾向于看重与平台方的沟通,法院在平台侵权责任认定中也会将被侵权人是否及时发送停止侵权通知作为考量因素。至于由“深度伪造”技术引发的滥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相关刑事案件,实践中更多表现为淫秽色情内容的伪造,并且大多尚处于“浅度伪造”阶段,这类案件的审查起诉有赖于检察机关的分析和认定,对其侵犯的法益对象客体更多建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制,至于“背信罪”的设立或许操之过急。



姜华副主编从学术研究与论文写作的角度,对上半场的发言进行总体点评。一方面,姜主编表示各位发言人的研究领域体现出很强的社会关怀和前瞻性,同时依据扎实的经验材料支撑。另一方面,从期刊发表的角度,姜主编指出衡量一篇优秀的文章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要从学术脉络中提出问题,对既有研究表示关照;二是核心的问题要有学术意蕴,超越现象讨论现象背后的学理;三是要较好地平衡新闻传播与法学的学术要素;四是要在回应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体现出独特的创新价值。


分会场一 下半场

主题:网络舆论生态与依法治理



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副院长、教授王伟亮主持该分会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寿媛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朱嘉珺、天津大学新媒体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周书环、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威、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攀、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翕明进行发言及与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传媒与娱乐业委会秘书长、律师李琳作总与谈,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政治与法律》副主编陈庆安作总结点评。



寿媛君副教授进行研讨的论文题目是“媒介化社会公众感知司法公正的路径——以司法机关新媒体为切入”,其用药家鑫案和张扣扣案作为引入,指出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公众感知司法公正的路径随之而变化,出现了公众感知的公平正义与个案裁判公正之间的错位问题。而司法机关新媒体兼具司法属性与媒介属性,能够在公众感知司法公正的过程中重构媒介逻辑和司法逻辑两种逻辑的耦合路径,重新唤起公众对于热点案件的热情,在审前设置议程消解非理性舆论,围绕争议焦点设置议程,在审判程序中以媒介逻辑的叙事方式表达裁判结果,以媒介逻辑的分众传播回应司法诉求,从而能够进一步引导公众正确感知司法公正。


朱嘉珺副教授结合自己曾参与的“网络反腐”相关课题进行与谈,提出在自媒体成为一种产业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宣传工作较之刚刚进入“两微一端”时代发生了变化,其指出寿媛君副教授的论文能够对时代背景变化予以关注是非常好的。但是对于争议焦点的议程设置到底该如何设置的具体路径,以及争议焦点的设置是否反而会引起进一步信息转化的可能还需要深入展开研究。



朱嘉珺副教授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破坏网络舆论生态的现象剖析、成因归纳与治理路径建构”为题展开发言,其从AI生成“泰勒•斯威夫特支持特朗普”图片等案例引入,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网络舆论生态具有多维影响,究其背后存在既有一般视角下破坏作用向成因和“媒介环境学”视角下破坏承受向成因两方面原因,前者包括技术制约造成的“知识冲突”、利益驱动导致的“黑客马拉松”效应和“影响力运作”手段;后者包括对个人情绪的干预、对群体价值立场的操纵、对国家话语权的掠夺。为化解风险,未来既要从行为方视角提倡“技术自治+法治监管”的总体方针,应对“知识冲突”,革新AIGC的检测技术,构建贯通式法治监管体系,打造多重平台责任分配机制;又要从承受方视角,基于媒介环境学视域分析,为网络舆论生态的维护逐层设置加强顶层设计,制定新型网络道德标准;改进舆论引导方式,建立网络舆论生态修复机制;强化安全意识,构筑新型网络舆论生态风险监管机制等补充举措。


寿媛君副教授十分赞同朱嘉珺副教授研究的选题方向,认为文章的研究方法也非常值得借鉴,在原因分析方面“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分析方式高度契合当下的媒介发展背景,对策的提出也很好地回应了剖析的原因,但其认为“破坏作用向成因:一般视角”相对前面精准的概括,可以在语言上有更亮眼的表达。在论文的结论部分尽管相对宏观,但这可以成为我们深入思考的契机,或许能激发我们生成更契合媒介时代的理论创新,由理论创新再来回应面临的问题,就会产生更有针对性的对策。



周书环副教授进行研讨的论文题目是“民法典视野下网络暴力案件的司法实践及判决影响因素研究——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其从自己在调研过程中遇到的网暴者不自知的有趣现象切入,基于 149 起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民事裁判文书指出,网暴案件主要发生在普通公民且相熟之人之间;微博是网暴信息发布的主要平台;网暴事件原告胜诉率非常高,以名誉侵权为主,赔偿额度不高,不同主体类型有所区分。法院判决网暴侵权会受到原被告身份及相互关系、网暴发生平台及网暴危害后果等因素的影响,同时网暴事件的影响力范围也会显著影响判决结果,未来相关研究可以更多关注网暴在刑事层面上的司法实践特点和问题。


林威副教授在与谈中指出由于“网络暴力”并非法学意义上的规范概念,这方面的深入理论研究和探讨还比较匮乏,因此这一研究具有非常高的实践价值。其针对论文提出了两点修改建议:一方面,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离不开平台,因此问题解决部分可以尝试从平台责任方面进行切入;另一方面,针对“赔偿数额偏低”问题的解决,其指出目前司法实践实际上并没有考虑到数字时代网暴事件带来的大规模影响,论文可以尝试提出违法成本有待提高的对策。



林威副教授进行研讨的论文题目是“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的评论容忍义务研究”,其在理论层面从经营者评论容忍义务的产生逻辑切入,提出问题本质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并进一步分别基于消费者评论利益的权利依据——言论自由权、监督权、评价权展开分析。而后指出经营者容忍义务的适用前提,主要有评论主体为具有真实消费体验的消费者及评价对象限于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两点。面对部分消费者的恶意评价,确定消费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成为了确定经营者容忍义务边界的核心,围绕着恶意的判定司法实践形成了四个维度的裁判思路:评论内容考量、比例原则、事后补救义务及消费者的影响力。


周书环副教授认为,林威副教授的研究所关注到的消费者表达界限和自己研究的网暴者的表达界限有研究上的共同之处。同时,也提出了几点疑惑:第一,“评论容忍义务”这一概念的理论依据是否应该进一步明晰;第二,面对寻找第三人进行恶意评价的行为规制的路径应当如何设计;第三,对“恶意评价”中所谓的“恶意”程度应当如何定义;第四,在最后裁判思路考虑方面,是否可以纳入更多的考量维度。



杨攀副教授以“未成年人优质网络内容建设制度理论与实践”为题展开发言,指出目前未成年人优质网络内容在供给和具体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解决相关问题,应基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制度基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积极义务规范创设规律,从建设义务配置模式、建设义务配置标准、建设义务主体选择等方面进行调整,确认主体之后还需要优化未成年人优质网络内容建设操作制度理论,设立未成年人优质网络内容专区,完善政府监管体制机制,设立多方共同协调监督机构,设置建设效果评估机制。最后,对文中提出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建设条例(建议稿)》作了简单介绍,并期待相关条文有一天能够见法。


徐翕明副教授指出杨攀副教授研究的问题非常聚焦,实践性很强。但在问题剖析方面,可能会引发是否正是由于制度上的缺失才会出现目前未成年人优质网络内容出现问题现状的疑惑;此外,文中有关协调和监督之间关系的阐述,目前看来仍是比较模糊的,需要进一步明晰;最后,其指出该研究在最后提出的建议稿非常落地,可操作性非常强,但是部分条文的逻辑顺序需要进行调整,相关内容也可以进一步充实。



李琳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的记者和执业律师的双重身份,围绕“真实性”这一关键词展开点评,她认为从新闻传播学角度看一个新闻事件和从法学角度判断一个行为合法的边界其实是具有相通性的。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来看,真实性、及时性和影响力是新闻传播的关键要素,自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的“及时性”达到了极致,但真实性却面临着巨大的考验,这也导致网络谣言、网络暴力滋生的温床。事实上,近年来的确出现了多起令人心痛的事件,比如24岁的郑灵华案件等。在chatgpt出现后,真实性的挑战达到了一种极致。就像朱老师谈到的,无论是网络舆论的主体还是客体都变得更加复杂和畸形,经常涉及仇恨、攻击和恶毒的歧视性内容。李琳律师认为寿老师从司法机关新媒体的角度,去探讨媒介化社会下公众感知司法公正是一次非常有益的尝试,这一研究也反映出在媒介化社会下对“真实性”的追求,但其也指出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判断标准到底应该如何掌握,仍是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同时,客观性和影响力是今后建设司法机关新媒体的关键。此外,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网络舆论侵权主要以网络侵犯名誉权为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权固然涉及到多个维度,但“真实性”依然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词。甚至,真实性还是一个案子启动的第一步。在互联网生态中,确定“被告”的真实身份有时并没有那么容易,部分平台没有严格要求落实实名认证,平台账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机主与账号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账号的实名认证人的身份证号与手机号机主不一致,注册账号使用手机号为虚拟号等情况层出不穷,“网络实名制”这条路任重而道远。最后,李琳律师建议大家可以站在“真实性”的角度去看待网络舆论相关的治理问题,这一视角会让很多问题变得更加清晰。



陈庆安副主编对本场研讨的五篇论文分别提出了肯定和建议。其认为,寿媛君副教授的研究现实性非常强,依法判决得不到社会认可会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探讨通过司法自媒体加强对审判结果的宣传,对建设法治社会有一定帮助,在具体的表述方面可进一步优化,以提升研究成果的接受度。朱嘉珺副教授的选题和论证都非常扎实,文章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破坏舆论生态现象的展示、问题的剖析和解决都总结得非常深刻,很有参考意义。周书环副教授的实证研究下了很大的功夫,值得肯定,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继续以裁判文书网为基础进行实证研究,可能会导致研究结论不够全面、不够客观。林威副教授的文章理论性很强,选题非常有价值,全文的写作非常完整充分,建议对适用前提和具体的适用内容进行整合。杨攀副教授的研究很具有社会责任感,具有非常高的创造性,文章对于当下未成年人优质网络内容供给现状的分析,以及针对问题提出的优化路径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分会场二 上半场

主题:文化安全与网络信息治理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顾理平主持该分会场。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李丹林,华东政法大学韬奋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教授范玉吉,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特岗教授薛志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梁学贤,浙江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李兵,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姚叶,上海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讲师姜彦超进行发言及与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中晓作总与谈,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责任编辑刘吉涛作总结点评。



李丹林教授以“论文化传播与文化传播法的意涵与制度构成”为题,分享对于“文化传播法”的理解与思考,首先详细介绍了文化传播的多重意义,文化传播法语境下的“精神文化”,文化控制与文化传播法,再深入分析了文化传播法的意涵和制度构成,并提出从狭义的“文化传播”角度使用“文化传播法”,帮助“文化传播法”具体指向的法制领域有一个较为清晰的领域边界,从而使此概念的运用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与谈人范玉吉教授针对这一研究表示十分认可,认为李丹林教授对文化传播、文化控制和文化传播法进行了细致的、深入的、基础性的系统梳理,并从文化内容管理制度、文化传播主体管理制度等方面作了严密的逻辑性分析,整个层次清楚,脉络清晰,对学科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范玉吉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数据阴影’:智能传播中的数据级联风险演化机制与应对”,介绍了数据级联的涵义,详细分析了“初始事件”到“系统性风险”再到“数据阴影”的持续性影响的数据级联风险演化机制。同时,他分析了数据删除与模型追缴两种风险应对策略理论基础与实践困境,指出仍应该将风险干预的措施集中在上游阶段,重点关注开发训练数据集这个早期阶段,对训练数据集的检查和质量把控是核心关键。


与谈人李丹林教授表示,从该篇报告中收获了很多,认为从技术的角度来谈论相关问题是一个很大的跨界,需要为研究投入大量的精力并不断地学习,这种跨界的研究思路非常值得学习。她认为,在信息时代,我们接触的很多东西都是通过技术呈现的,在讨论问题的解决措施时,了解事物背后的技术逻辑十分重要。因此,数据级联提供了很大的启发。



梁学贤同学现场分享了薛志华教授与其合作的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文化安全法治体系的挑战和应对”为题的论文,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飞速发展,多维度地深刻影响文化安全的观念、内涵及保障需求,文化安全法治体系面临三个挑战:第一,文化主权受到限制;第二,文化安全主体关系的法治化待厘清;第三,文化安全规则的有效性待提升。相应地,文化安全法治体系转型的建议有以下三方面:第一,统筹文化安全的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第二,理顺文化安全主体的合作衔接机制;第三,强化规则治理效能,以此保障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顺应文化安全的核心要义。


与谈人李兵副教授在与谈中肯定了该选题的重要性,认为人工智能相关的研究是一种主流的、重要的研究。我国的人工智能发展前景好,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文化安全有着监测和分析虚假信息的积极作用,但存在深度伪造侵权行为、错误舆论影响文化安全等问题。同时对报告提出意见,认为研究的问题可以更为聚焦。



李兵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人脸’识别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研究——基于60份裁判文书的内容分析和文本分析”,提出智媒时代下,脸部信息能在信息主体“无知”和“无感”状态下被收集,限制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知情—同意”立法原则陷入司法不能的状态,阐述了“人脸”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问题,并进行了深入的典型案例分析,最后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第二,建立及时告知、弱同意与强同意相结合的动态同意机制;第三,构建公益诉讼保护框架。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知情—同意”原则的立法与用法不匹配问题,报告提出强化该原则的可行性和实效性路径,以期为制定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系提供参考。



与谈人薛志华教授结合上午的讨论分享了三点体会:第一,李兵老师所用的研究方法强调学科上的交叉,而且基于案例分析的方法值得法学生去学习;第二,基于场景化去讨论统一原则使用,在使用上可能要考虑不同场景的一些变化;第三,在我国,包容性和审慎性的监管理念,对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有一定好处。



姚叶副研究员以“机器窃书为雅罪?——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认定及风险纾解”为题进行发言,通过机器窃书是否为雅罪的难题,引出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判断的法律规则失灵现象,分析了“接触+实质性相似”和“限制与例外制度”的规则失灵,对此,重点介绍基于“非表达性使用”的著作权侵权判断,认为应以“实质损害”为判断核心,根据使用者“提示词”的类型进行侵权判断。她还介绍了非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之内容及生成非表达性内容,以及场景类分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与谈人姜彦超老师对报告发表看法,表示报告关注到了深层次人工智能的重大问题,除了“文生图”和“文生文”,音乐方面也存在人工智能的使用痕迹,在未来的知识产权领域也许可以探讨“图生图”或者“音乐生音乐”的侵权判定。最后,她再次对报告表达肯定,同时提出报告可以进一步丰富实践案例,厘清非侵权的判定标准。



赵中晓律师作为总与谈人进行总结,表示五篇高质量学术成果让人受益匪浅。李丹林教授从文化法学的建设回归到原理性和基础性的研究,传播法更加强调真实性,文化法更加强调合法性。范玉吉教授和张黄茜同学针对人工智能数据级联风险,提出了采取系统性视角观察数据在人工智能的动态演变和多重影响的宝贵观点。赵律师就此补充有关数据安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即《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7988-2019),希望对两位作者的后续研究有所助力。薛志华教授和梁学贤同学的文章与姚叶老师的研究有异曲同工之妙,均对人工智能可能面临的侵权问题、安全挑战等作了深刻研究,并各自提出应对方案。顺着人工智能生成话题,赵律师坦言实务中遇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智力成果归属认定难题,力图与各位学者探讨。李兵副教授和孙达徽同学对常见场景中的“知情—同意”原则进行了研究,研究聚焦于民事纠纷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两位作者还提出了三个针对“知情—同意”原则的完善建议。针对该主题,赵律师补充介绍了网信办、市监局等监管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领域中,较为常见认定“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相关规则,以及刑事风险防范领域中若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刘吉涛教授进行总结性点评。针对李丹林教授的报告,刘吉涛教授认为此报告对学科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但选题较宏大。针对范玉吉教授的发言,刘吉涛教授认为报告做了很好的研究现状回顾,概念界定科学权威,但是如何处理科技专业知识介绍篇幅和方式需要进一步探索。针对梁学贤同学的论文,刘吉涛表示论文中的概念界定应当谨慎对待,注意引用权威观点。针对李兵副教授的论文,刘吉涛认为论文的题目和关键词需要进一步提炼,把无关的要素精简掉。最后,他认为姚叶老师文章的导语过于复杂,在内容上建议进一步聚焦生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研究。


分会场二 下半场

主题:网络治理与平台责任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郑宁主持该分会场。上海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讲师姜彦超、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李洋、广东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网络传播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明羽、华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系副研究员李婷婷、华东政法大学韬奋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黄虚锋、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博士生吕烨馨进行发言及与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传媒与娱乐业委会主任、律师毛雨映作总与谈,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兼职教授、《新闻记者》主编刘鹏作总结点评。



姜彦超老师的报告题目是“数字时代有声读物平台音乐版权保护的范式完善”。她从自身实践中关注到数字音乐成为新趋势,但数字音乐版权在有声读物平台中的保护,存在版权主体统一性难以认定、版权保护法律实施效率降低等诸多问题。鉴于此,姜彦超老师提出数字时代音乐版权保护制度的范式改良:第一,转变版权主体权责分配方式;第二,重构利益分配机制;第三,充分利用技术实现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多角度构建音乐、区块链、有声读物平台三维度的数字音乐版权体系,推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与谈人姚叶副研究员指出,文章选题贴合实际,契合论坛前沿主题,关注到了有声书平台数字音乐版权的困境,为该领域主体识别性比较困难和法律滞后提供了很有意义的解决方案。同时,她建议文章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有声书服务平台的契合度。



李洋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发现隐身人’:互联网治理中‘自媒体’认定困境及破解——一种法学方法论的视角”。他采用“主体—客体并存”思维模式下的法学方法论,研究在互联网治理中“自媒体”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的问题。首先对学界关于“自媒体”概念的主流观点进行了反思,结合相关立法认为,互联网治理中“自媒体”的基本含义是:在社交娱乐类或信息资讯类平台上发布有关公众兴趣的信息内容的个人、企业或公司用户账号。同时,他提出平台对于“完全自媒体”和“有限自媒体”两种基本类型的处置措施以及传播注意义务标准是不同的,这为自媒体的类型化治理奠定了观念基础。


张明羽研究员认为,报告尝试将法学方法论应用于自媒体治理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完全自媒体”和“有限自媒体”的定义方式,这在法学领域有一定创新性。同时,肯定了文章对平台治理和司法判决的战略指引及实践意义,并就此提出建议:第一,在全球化的互联网环境中,报告可以加入国际中群体治理的相关经验;第二,报告可以进一步考虑未来技术迭代对自媒体治理带来的新影响。



张明羽研究员以“网络空间国际治理规则的主张异同及其启示——基于美、德两国的比较法考察”为题进行汇报。基于互联网环境中网络犯罪、数字鸿沟和网络恐怖主义等挑战对各国安全提出的迫切需求,他比较分析了美国与德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主张和立场文件,指出现阶段出台并实施国际社会所共同认可的治理规则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随着网络空间治理深入到国际竞争领域及对全球治理格局产生深刻影响,我国亟须把握网络空间治理国际话语权,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与谈人李洋副教授首先肯定了此篇研究的难度所在与启发性意义,并指出文章需再深入挖掘两国立场推出的主张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有很大空间可以将两国与中国进行深入对比,以此发现我国在此方面需完善的地方。



李婷婷副研究员的报告题目是“‘项目导向型权力’:平台规则的生成与实践——以腾讯公益平台为个案”。她指出,平台基于社会需求和自身发展,形成了具有影响、控制、强制能力的规范性体系。这种规范体系本身的合法合规性和监管路径在过去几年间备受关注。通过追问“平台规则的本质是什么”,她花费接近一年时间的持续跟踪,采取田野调查法、深度访谈法结合公开新闻报道、规则文本内容分析等,对腾讯公益平台 99 公益日规则的形成和调试进行了全面了解和研究。研究发现,平台的设立是一种技术倡导和资源汇聚之下,投入了大量的技术和金钱资本所形成的一种项目,随后不断扩大自身社会影响力,而平台的私权利,实际上是一种项目导向性权利,即突出服务于企业声誉管理目标。



黄虚锋教授指出,这篇文章其中一个亮点在于作者对平台权力背景的深究,且在此过程中,99公益项目经历了作为平台的准立法权和准执法权的变动,这为论文选题提供了创新点。同时,建议文章进一步论证关于“项目导向型平台与一般作为内容媒介的平台,在角色和主体责任方面有何不同”的相关问题。



吕烨馨博士的报告题目是“对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演艺人员的声音问题探讨及法治思考”。她梳理了中美两国在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演艺人员的声音相关问题上的现行法治措施,明确了人工智能深度伪造过程“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模型训练、生成优化”的四个阶段,以及这种行为本质为模仿行为。基于前述思考,提出从人格权、表演者权、数据权的角度进行权益保护,探讨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以应对的思考。


李婷婷副研究员认为AI生成内容和深度伪造之间并不是一个完全对等的关系,并针对吕烨馨博士所介绍的纯模仿型克隆提出思考:深度伪造声音可能是一个关于目的性的问题,以及我们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此外,在讨论AI生成内容时,文章可以更进一步从法律完善的角度去对问题进行分析。



毛雨映律师作为总与谈人,依次点评五篇论文。针对姜彦超老师的论文,毛律师认为文章实践性强,同时补充解释了侵权现象普遍存在的现实原因,并提出了编曲相关的著作权的学术追问。针对李洋老师的论文,毛律师提出可以从认定“自媒体”内涵外延的必要性的角度丰富文章内容,并以自媒体发布医药类广告为例进行了说明。针对张明羽老师的论文,毛律师对看到中国与其他国家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规则的异同的比较表示了期待。同时,毛律师赞赏李婷婷老师的论文系统性梳理了99公益平台的来龙去脉,提到了很多公益平台面临的困境,可圈可点,但也提出标题为“平台”规则,而99公益平台非典型互联网平台,主题可以聚焦为“公益平台”规则。最后,毛律师认为吕烨馨博士的主题可以涉及到两个角度,一个是人工智能深度伪造可能涉及到的侵权问题,另一个是正常商务合作过程中正常授权的问题。



刘鹏主编作为总点评人对论文进行了总结性评价。针对姜彦超老师的主题,认为文章可以更聚焦选题和研究问题,以及需要更加深入挖掘文章中独特的理论问题。此外,他从理论角度对李洋老师的报告发表见解,认为了“自媒体”概念化和将“外围行动者”理论化是重要问题,提出丰富案例、样本进行分析的重要性。针对张明羽老师的主题,刘鹏主编详细阐述了文献梳理和文献回顾需要注意的地方。刘鹏主编肯定了李婷婷老师文章的完整性和学术规范,但认为可以寻找更具代表性的平台进行深入研究,也提出了补充具体的理论贡献的建议。最后,针对吕烨馨博士的报告,指出在标题方面可以多注意深度伪造的违法性质及相应的打击和惩处措施,建议文章对研究的主体对象作出更创新的分析。




闭幕式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韬奋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彭桂兵主持论坛闭幕式。他表示,本次论坛既是文化法学前沿论坛,也是“东方传播法”学术论坛的再发力、再提升、再突破。通过举办高水平的学术论坛,文化法学、传播法学学科携手各界共同搭建学术平台,推动学术思想交流碰撞,推动法学与传播交叉领域研究深入融合,在理论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切实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传媒与娱乐业委会主任毛雨映在闭幕致辞中对本次论坛的举办形式、环节设置、主旨议题、学术氛围及研讨内容给予了高度评价,表达了对法学与新闻传播学跨学科对话、学术界与实务界跨界交流的支持和赞赏。毛律师全面回顾了本次论坛中的精彩发言和创新观点,指出文化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巨大的帮助和指导意义。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文化法学与网络信息内容法治的建设将日趋重要,期待“东方传播法”论坛在未来持续深耕,与实务界保持深入合作,共同携手促进文化法学和法治建设新发展。



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副院长、教授王伟亮对前沿对话环节中10位专家的精彩发言进行了全面总结回顾。5位围绕文化法学学科建设展开发言的专家,对文化法学的学科定位、学科价值以及知识体系构建等核心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提出了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聚焦于网络信息内容法治展开对话的5位专家,深入剖析了当前网络信息内容法治面临的诸多挑战,对治理策略等提出前瞻性的见解。王伟亮教授认为,此次新增的前沿对话环节,不仅为与会者提供了一个思想碰撞、智慧交融的平台,而且对推动文化法学及网络信息内容法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双聘教授张文祥对第一组分会场的论文研讨进行了全面总结,对学者论文所展现出的学术开拓性与前沿性给予了高度肯定。他指出,本次论坛汇聚了来自律师界、学术界、出版界等多个领域的专家,既有资深学者坐镇指导,也有青年学者崭露头角,多元化参会阵容使得研讨活动极具深度与批判性,为文化法学与传播法学的学术研究注入新的灵感与动力。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凝聚文化法学的学科共识,还为跨学科的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李洋对第二组分会场的论文研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总结,对各位学者在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上的创新以及理论贡献给予了赞誉。他特别强调,本次论坛作为连续成功举办八年的学术盛会,积累了深厚的学术底蕴与广泛影响力,而且每年论坛都在推陈出新,不断在议题设置、研讨形式以及学术交流等方面进行创新,为参会者提供了展示学术风采智慧、进行观点交流和学术碰撞、激发思想火花和灵感的多元交流平台。这样的学术氛围与交流方式,可以促进文化法学与传播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文|张黄茜 唐恺怡 赵怡宁 罗林哈 贾朝云

图|戚越 唐玉泉 李楠 赵月涵 杨千 杨禾

编辑|张言秀

责编|芥   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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