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鎏金】罗伯特·基欧汉:互惠与制度创新(1986)

文摘   2024-07-02 09: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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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哈佛大学政治学博士,曾任美国政治学会主席,曾任教于布兰代斯大学、哈佛大学、杜克大学等,是国际关系理论自由制度主义学派的代表学者,代表作为《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冲突》以及与约瑟夫·奈合著《权力与相互依赖》、《国际制度与国家权力》等。他是当代诠释和发展世界政治理论的经典大师,也是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权威、集大成者。

互惠与制度创新

当义务规范虚弱无力而互利合作可能出现时——这是世界政治的常态,特定互惠是适当的行为准则。三个条件基本决定了现有特定互惠是否导致合作:参与方拥有共同利益的范围;“未来的影子”和参与博弈的行为体数量。此外,国际机制向参与者提供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和限制战略选择,从而使得特定合作更为有效。

另一方面,当某些义务规范存在时;换言之,当国际机制相对强有力时,扩散互惠是唯一可行的。该规范或许表达了行为体对自我利益的认识,但它们关于自我利益的认识必须是宽泛的,它们必须拥有对他者好心的信任。社会交往文献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表明,特定互惠的成功追求可能导致扩散互惠的发展。换言之,严格双边意义上的政治和经济负债的偿还有可能增加信任,使得行为体对共同利益持有更宽泛的观点。反之,扩散互惠的衰落可能导致行为体转向基于投桃报李基础的有条件交往。因此,特定互惠和扩散互惠是密切相关的。它们处于同一连续体中,尽管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非线性的,而是辨证的。

关于特定互惠和扩散互惠的探讨凸现(Point Up)国际机制与政府利益之间的关联。政府利益对国际机制有根本性的影响,但政府如何定义自己的利益却并非不证自明。将政府联系起来的制度,政府介入互惠行为的形式可以影响指导行为的自我利益概念。

政策制定者常常试图将特定互惠与扩散互惠结合起来,以获得两个世界的最佳结果。这样的努力造就模糊,导致进一步的困难。然而,如果能够恰当地建立起将两种互惠形式相结合的制度,它必将促进世界政治中的合作。二战以来的国际贸易政策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扩散互惠和特定互惠都不能为国际贸易提供完全满意的行为准则。在过去450年间,市场经济大国的政府做出回应,设计互惠的新形式并在关贸总协定中实现制度化。这种混合创新建立在扩散互惠原则之上:接受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意味着,任何双边关系都带有对等让步均衡的性质。相反,关贸总协定依赖无限责任和所有人在更高层次实现大致均衡的预期。

恰如我们看到的,简单地接受无条件最惠国条款将带来严重的搭便车问题。为预防该问题的出现,关贸总协定首先接受“主要供应者原则”作为无条件最惠国条款的补充。这一原则规定,如果所有提供某一特定商品的国家都要求让步补偿,至少有一部分商品要投放市场。因此,只有少数供应者(在1960-1962年的“狄龙回合”中,只要不到10%的市场)能够成为搭便车者。

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肯尼迪会合”开始,降低关税和免除关税减少的谈判取代了一项项商品单独谈判的形式,这种形式一直延续到1979年“东京回合”结束。主要贸易大国在每一回合中都首开谈判,但谨防在签署最后协议之前其他国家以互惠基础为由榨取让步。正如准备肯尼迪回合的关贸总协定各国部长所宣布的,“在贸易谈判中,应向任一国家开放要求额外的贸易让步或修正我们的提议,……以确保该国与其他参与国得到优势均衡”。

因此,当前“互惠贸易”的实际原则包含着妥协。强调减少程式(Formula Reductions)的关税谈判、贸易大国之间的谈判——这些让步一般适用于其他关贸总协定成员国,避免了一项项商品单独谈判的复杂问题。但是,为预防搭便车问题的出现,特定互惠仍在谈判最后发挥作用。

适用于这些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特定互惠与美国1900年采用的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有如下两个重要的不同:其一,它适用于国际机制的情境,其规范强调自由化和无歧视;其次,它应用于同时谈判而非连续谈判中,协议一般在相关问题解决到位后才能达成,因此协议不可分拆;实际上,任何四分五裂的威胁都会迫使参与者在最后时刻达成协议。同时,基于共同信念——总体让步的均衡、它对贸易与福利的最终影响等非常重要——的扩散互惠相比过去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最后,特定互惠和扩散互惠都不能单独构成令人满意的行动原则。

在“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的谈判中,特定互惠和扩散互惠的成功结合证明了世界政治中制度创新的重要性。不同的互惠形式造就不同的结果。正如社会交往文献表明的,谈判回合内和回合之间的连续行为有助于造就义务,加强参与者之间的联系纽带。但是,最终形成的规范脆弱依旧,而特定互惠仍然是裁减关税谈判中的核心因素。

结  论

作为国际关系中的行为准则,特定互惠更值得称誉:它可能允许在无政府状态出现合作;它向官僚和政治家提供的行为标准——阿克塞尔罗德的针锋相对战略清晰地阐明了这一点——容易理解和解释。它也可以造就扩散互惠发展的条件。

但是,特定互惠并非是促进合作的可靠处方。它聚焦于可辨识的行为体,保护应用者不被盘剥;但是,它限制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使得多边谈判极其复杂,甚至会在双边谈判中播下怨恨。另一方面,扩散互惠可能降低在利益和谐之处发生不必要冲突的机会,但使得实行者面临被盘剥的危险。

鉴于任何一种互惠都不能令人满意,政府试图设计一种扬二者之长、避二者之短的战略并不令人奇怪。贸易中的制度创新尤其有意义。基于同时性的特定互惠基础之上的谈判存在于系列贸易谈判的更大模式中。反过来,这些谈判包含的系列规范和原则强调扩散互惠(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其结果将促进协议的达成,避免连续特定互惠的错误,但仍将限制被利用的机会。

我们知道,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构成了广阔范围之中的冲突与合作。政府在不改变无政府状态基本结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自己遵循的战略使世界更加安全或更危险。反过来,包含在国际机制中的普遍性制度安排也会影响可供选择战略的可行性。思考互惠问题可以提醒我们国际机制的重要性,它们为当代世界政治中诸多战略关系提供了互动背景。要理解国际合作出现的条件,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世界政治中的战略与制度,以及它们之间如何相互关联。

文章来源:《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翻译】门洪华  【编辑】欧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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