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业务探讨】签订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但协议约定需要承担最终还款责任的50%,能否出表

文摘   2024-11-26 20:26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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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签订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但协议约定需要承担最终还款责任的50%,能否出表?



视野网友:

请教陈版,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签订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但是协议里面约定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公司需承担最终还款责任的50%,请问该种模式下是否满足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相关资产风险从而将应收账款出表,并将承担的还款责任确认一项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


视野版主chenyiwei: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公司需承担最终还款责任的50%”具体如何操作?是否事实上存在一项优先/劣后的安排,而本企业作为保理申请人,所承担的还款责任实际上是劣后级的兜底责任?

如果是,则风险和报酬完全没有转移,不能终止确认被保理的应收账款,此时不适用继续涉入的相关规定。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四条中“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的条件,即可以适用“将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运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的条件,从而部分终止确认,但实务中这种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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