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业务探讨】可交换债券中发行方的会计处理

文摘   2024-11-17 06:09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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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可交换债券中发行方的会计处理?



视野网友:

请教陈版,可交债中衍生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时,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参考可交换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

①假设市场的交易价格是债券的发行价格,其公允变动是否为0,

②在整体指定时,其债券部分是否还需要实际利率法进行折现。


视野版主chenyiwei:

如《中审众环研究2020》之“问题4-1-74(可交换债券发行方的会计处理)”所述,对于发行方,由于主合同是金融负债,因此应分拆其中的嵌入衍生工具(期权)成份,在个别报表层面将转换权确认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在合并报表层面,在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情况下,将转换权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一般不应出现衍生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对发行方而言不应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尤其是合并报表层面应将转换权作为权益工具的情况)。


如果转换权部分不符合权益工具定义,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整体指定条件的,才可以进行整体指定。此时,因为该负债整体以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上的交易价格)计量,故其公允价值变动按期末交易价格与原发行价之间的差异确定(如交易价格无变动则公允价值变动为零),其债券部分不再需要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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